宜昌市城区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建标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个人住宅建设,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区范围内规划和建设个人住宅,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区,是指本市所辖的夷陵区、西陵区(含宜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的城市规划区。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宅,是指村民或居民自行出资、建设、使用的住宅。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职权,负责城区个人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城建、城管、房地产、公安消防、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区个人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个人住宅建设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管理,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中建设和节约用地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