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二:名词解释
一、城市(镇)建成区:市(镇)区范围内已经建成或正在建设相对集中的非农业生产地段,包括中心区集中连片的部分,以及分布在郊区与市(镇)区有着密切联系的、比较集中的建设地区。
二、规划区:指城市、镇(乡)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其范围由城乡总体规划确定。
三、规划建设区:城乡规划区范围内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的区域。
四、老城区和新区:宜昌市老城区系指以长江、胜利三路、东山大道和西陵二路所围合的区域及夷陵区中心区域;新区系指规划建设区用地范围内除老城区以外的区域。
其他城市和镇老城区与新区的划分可参照执行。
五、新建:新建设的或将原建筑物全部拆除而重新建设的活动。
六、扩建(加层):在原有建筑物水平方向或垂直方向扩大建筑面积,且扩建部分不超过原有建筑面积的建设活动。
七、改建:改变建筑物用途、平面间隔或建筑立面,但不改变原有建筑物基础和结构主体的建设活动。
八、规划用地界线: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由规划主管部门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边界线。
九、道路红线:规划道路边线(道路红线宽度范围内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道路绿化和人行道等)。
十、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率(%)。
十一、容积率:一定地块内,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十二、住宅建筑净密度: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
十三、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平方米/公顷)。
十四、建筑高度:指建筑物室外地坪至屋面外围非透空女儿墙或檐口的高度。
十五、低层建筑:1至3层的居住建筑,或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米的建筑。
十六、多层建筑:4至6层的居住建筑,或建筑高度大于10米、小于或等于24米的建筑。
十七、中高层建筑:特指7至9层的居住建筑。
十八、高层建筑: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居住建筑。
十九、建筑间距:建筑物之间的空间间隔距离,即在综合日照、通风、视线、空间和环境等因素后,所规定的建筑物之间的最小距离。
二十、房屋纵墙:指条式布置的建筑外墙中长边所在的外墙面。
二十一、房屋山墙:指条式布置的建筑外墙中短边所在的外墙面。
二十二、踏步:指连接不同标高地坪之间的台阶。
二十三、女儿墙:指建筑物屋面外围起防护或装饰作用的墙体。
二十四、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四周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二十五、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四周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二十六、绿地率:地块内各类绿地面积总和与地块用地面积的比率(%)。
二十七、建筑重叠面:指呈平行或近似平行关系的建筑外墙在垂直方向的投影交叉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