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三:计算规则
一、建筑面积计算:
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计算。
二、建筑密度计算:
单独建设的地下室,当其顶面自然标高不高于室外地面0.5米,覆土厚度不小于0.5米,且与室外环境成为一体,能满足各种室外空间正常的使用要求和荷载规定时,可不计入建筑密度控制。
单独建设且顶板上覆土作为绿化活动场地、利用地形高差而建设的围合空间,两面开敞且另两面被土覆盖的,其占地面积的50%计入建筑密度控制;三面开敞的且另一面被土覆盖的,其占地面积的全部计入建筑密度控制。
一面开敞,其高度不得超出室外地坪2.8米,其相邻两侧覆土坡度必须小于30度,且按绿化进行处理。
三、绿地率计算:
(一)居住用地绿地面积计算办法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11章中有关规定;
(二)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屋顶绿地达到植树绿化覆土厚度1米以上的要求时,其绿地面积方可计入绿地率控制指标。
四、建筑容积率计算:
本款所称容积率和建筑面积均仅用于规划指标控制核算。
(一)在计算建筑容积率时,其建筑基地面积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用地红线图的面积为准。已经按土地出让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如因后期规划道路红线调整造成建筑基地面积缩小的,仍按原批准核定的建筑基地面积计算。
(二)一般情况下,涉及容积率的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有以下情况,按照本规定执行:
1、建筑物层高应符合国家规范和建筑设计一般原则规定要求。特殊情况下,建筑层高超常规指标的,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大型会议室、宴会厅等特殊功能空间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2)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等于4.4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其建筑层高大于、等于6.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3)当办公、酒店等公共建筑(有特殊要求的建筑除外)层高大于、等于4.5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其建筑层高大于、等于8.1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4)住宅底层为商业的,商业用房的层高不得大于4.8米。当商业用房的层高大于、等于4.8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层高大于、等于8.4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5)当商业建筑(有特殊要求的和单一空间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除外)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5.4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其建筑层高大于、等于9.3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2、地下室和半地下室,顶板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2米时,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超过室外地面1.2米的,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若因地势原因室外地坪高低不同时,顶板高出室外地面1.2米水平投影部分的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3、利用地形高差而建设的围合空间,一面开敞的,顶板高度不超出室外地坪2.8米且相邻两侧覆土绿化坡地坡度小于30度,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若其开敞面临街,且使用功能为商业的,其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但可以不计入建筑密度;两面开敞的,其建筑面积的50%计入容积率;三面开敞的,其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
4、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底层架空层,按大于2.2米层高设计,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但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部分应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5、建筑设备及结构转换层,层高不足2.2米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但计入建筑层数;层高大于、等于2.2米的,其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
6、建筑物的阳台(包括入户花园),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住宅每套户型的阳台建筑面积之和不得超出其套内建筑面积(不含公摊及阳台面积)的10%,否则,超出部分的阳台按其水平投影的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7、凡是起坡高度不超过顶层楼面1.2米的坡屋面建筑,且屋面坡度小于、等于45度,在计算容积率时,其屋顶建筑面积不计入;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面积按国家规范计入容积率。
8、突出外墙不大于0.6米、宽度不大于每个房间开间或进深尺寸60%的飘窗(窗台高于楼地面不低于0.45米),不计算建筑面积;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且计入容积率。
9、符合本规定建筑面积或容积率奖励政策,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控制范围。
(三)设计单位应在规划建筑设计总平面图上分别注明实际总建筑面积、每栋建筑实际建筑面积,以及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每栋建筑建筑面积。
(四)文化体育、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类建筑,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
五、建筑基地面积计算:
建筑基地的面积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正式划定的用地范围面积为准;城市主次道路规划红线和河道蓝线内的面积不计入。
六、建筑间距计算:
建筑间距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建筑物间距按最大外凸部分的垂直投影线计算;(二)坡度大于45度的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是指自屋脊线的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线至被遮挡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
(三)对于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的建筑,当其山墙大于14米时,计算建筑间距时其山墙按纵墙情况考虑;对于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的建筑,其山墙大于16米的,计算建筑间距时其山墙按纵墙情况考虑。
七、建筑高度计算:
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檐口挑出宽度应视同建筑高度纳入间距核算范围):
(一)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有非透空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非透空女儿墙顶;
(二)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45度(含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坡度大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
(三)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8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八、建筑层数计算:
按建筑物楼板结构自然分层的层数计算,顶板超出室外地面1.2的架空层计入建筑层数。
九、停车位计算:
室内每个车位面积不小于(2.4米×6米)时,算一个车位;室外每个车位面积不小于(3米×6米)时,算一个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