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建标库

附录一:附则与说明

一、未列入本规定内容的各项规划建设活动,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规范和标准执行。

二、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定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表示严格,非这样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三、本规定的主要内容和指标,采自有关国家规范、标准和宜昌市现行的有关规定或者借鉴参考了国内其它城市城乡规划管理的经验。

四、本规定由宜昌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