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城市防灾
16.1城市防火
16.1.1城市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转运、输送应符合国家、湖北省的有关规定。
16.1.2消防站
16.1.2.1消防站应设置在交通方便,利于消防车迅速出动的地点。
16.1.2.2消防站边界距小学校、医院、幼儿园、影剧院、集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场所,不应小于50米。
16.1.2.3在生产、贮存易燃、易爆物品和有害气体的地区,消防站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方向,其边界距液化石油气罐区、煤气站等单位不宜小于200米。
16.1.3消防给水与消防通道。
16.1.3.1消防给水管道可与城市给水管道合设或单独设置。
16.1.3.2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一般沿道路设置。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120米,道路路幅宽度超过40米时,应在道路两侧设置。
16.1.3.3建成区街区内消防通道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160米。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米,净高不得小于4米。
16.1.3.4建筑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一87)的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16.2城市抗灾与城市防洪
16.2.1城中山林、组团之间结构绿地、公园或耕地可规划作为防震紧急疏散安置空间,不得侵占。
16.2.2城市公园、绿地、学校体育场地、停车场和街头广场在规划设计时应考虑兼作避灾人口的疏散场地。
16.2.3城区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人防部门的要求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
16.2.4 宜昌城区长江防洪以100年一遇为标准;柏临河、黄柏河防洪标准以50年一遇为标准;其他河流、山洪以20年一遇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