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市政工程
14.1地下管线
14.1.1城区管线工程(包括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热力、电力、通讯等各种地下管线和架空线)的规划建设必须符合相应的规范规定。
14.1.2城区管线工程规划应与城区道路发展规划相协调。沿城市道路设置的管线宜采取地埋的方式进行敷设。
14.1.3城市排水原则上采用分流制。对已形成合流制的建成区和一些情况比较特殊的城区,可采用合流制或截留式合流制。
14.1.4雨水管道、合流管道的设计,应尽量考虑自流排水。城区内排水管道不得采用明渠。管道的最小管径和最小设计坡度,宜按表14.1.4的规定执行。
排水管道最小管径及最小坡度 表14.1.4
管 别 |
最小管径(mm) |
最小设计坡度 |
污 水 管 |
200 |
0.004 |
300 |
0.003 |
|
雨水管和合流管 |
300 |
0.003 |
14.1.5各种管线工程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均采用城市统一的北京坐标系、黄海高程系统。
14.1.6弱电部分的电缆、光纤实行同沟同井、穿管敷设,电力电缆采用电缆沟敷设,电缆沟尺寸应满足管线容量需求,并预留发展空间;其它管线采取直埋的方式进行敷设。
14.1.7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沟集中敷设:
(一)交通运输繁忙或工程管线设施较多的机动车道、城市主干路以及配合兴建地下铁道、立体交叉等工程地段;
(二)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
(三)广场或主要道路的交叉处;
(四)需同时敷设两种以上工程管线及多回路电缆的道路;
(五)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
(六)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14.1.8临城市道路的建筑,其专用管线及附属设施(包括箱式变压器、分支箱、环网柜、交接箱、检查井等)宜在道路红线外敷设。
14.1.9道路红线外的市政附属设施(包括箱式变压器、分支箱、环网柜、交接箱等)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的采光、通风、结构安全和消防要求。
14.1.10新建或改建的城市道路应在道路交叉口处和每隔200米处设置过街综合管沟,并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实施。
14.2地下管线综合
14.2.1管线设置方位的原则:
(一)沿规划道路敷设的管线,同类管线应单边设置;道路红线宽度36米以上的、单边布置确有困难,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局部段可两侧设置。
(二)设置方位原则上在道路中心线以东、以南安排给水管、电力电缆,在道路中心线以西、以北安排燃气管、通讯等电缆;路灯类和有设备需要埋设的电缆,可根据现场和实际情况敷设;
(三)城市排水管(雨水、污水)在车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埋设,原则上埋设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两侧。具体管位一般按下列规则排列:
1、在一块板(二块板)车行道下敷设雨水管、污水管或规范允许的其他管线;
2、在三块板道路的非机动车道下敷设雨水管、污水管(快车道下原则上不安排管线);
3、在人行道下敷设给水管、电力电缆、燃气管、热力管、通讯电缆和条件允许的其他管线;
(四)工程支管线综合管沟应设置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工程干管线综合管沟应设置在机动车道下。
14.2.2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时,应减少管线在道路交叉口处交叉。当工程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宜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
(二)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三)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
(四)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14.3架空线
14.3.1沿城市道路两侧不宜架设电力线缆,不应架设其它线缆。已经形成的各类架空线宜采取地埋的方式逐步进行改造。
14.3.2同类的工程架空线应共杆(塔)架设。
14.3.3架空电力线路走廊范围内不得兴建建筑物。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建筑物。
14.3.4输电线路路径应避开军事设施、大型工矿企业、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及城市建成区和其他有规划控制要求的区域。
14.3.5变电站的进出线、两回或多回路相邻线路应统一规划,在高压走廊拥挤地段宜采用同杆塔架设。
14.3.6输电线路穿越尚未形成的规划道路,杆塔宜采用占地面积较小的角钢塔或者钢管塔。
14.3.7输电线路经过经济作物和集中林区时,宜采用加高杆塔跨越不砍伐通道的方案。
14.3.8城市规划区内的工业区和道路尚未形成的区域可采取架空方式。
14.3.9城市中心区、中心镇范围内的城市道路,不得新设置架空线及其杆架或者在已有的干架上增设架空线,已有的架空线应逐步入地。
14.4变电站
14.4.1城区规划新建的变电站、开闭所,宜采用户内式布置;
14.4.2在城区高层公共建筑、商贸街区、居住小区规划新建的变电站,宜采用小型户内式结构;变电站可与其它建筑物混合建设,或建设地下变电站。
14.5竖向规划
14.5.1宜昌市域山地丘陵较多,城市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符合《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的规定。
14.5.2用地自然坡度小于5%时,宜规划为平坡式;用地自然坡度大于8%时,宜规划为台阶式,台地之间应用挡土墙或护坡连接。高度大于2米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米,其下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米。
14.5.3道路规划纵坡和横坡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4.5.3.1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应符合表14.5.3.1的规定:
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与坡长规定 表14.5.3.1
道路类别 |
最小纵坡(%) |
最大纵坡(%) |
最小坡长(m) |
快速路 |
0.2 |
4 |
290 |
主干路 |
5 |
170 |
|
次干路 |
6 |
110 |
|
支路 |
8 |
60 |
|
小区 |
12 |
依地形确定 |
14.5.3.2非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宜小于2.5%,大于或等于2.5%时,应按表14.5.3.2的规定限制坡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道路,其纵坡应按非机动车车行道的纵坡取值。
非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与限制坡长(米) 表14.5.3.2
车 种 |
自行车 |
三轮车、板车 |
3.5 |
150 |
—— |
3.0 |
200 |
100 |
2.5 |
300 |
150 |
14.5.3.3道路的横坡应为1%~2%。
14.5.4城市山地竖向规划应满足建设完善的步行系统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人行梯道按其功能和规模可分为三级:一级梯道为交通枢纽地段的梯道和城市景观性梯道;二级梯道为连接小区间步行交通的梯道;三级梯道为连接组团间步行交通或入户的梯道;
(二)梯道每升高1.2~1.5米宜设置休息平台;二、三级梯道连续升高超过5.0米时,除应设置休息平台外,还应设置转折平台,且转折平台的宽度不宜小于梯道宽度;
(三)各级梯道的规划指标宜符合表14.5.4的规定。
梯道的规划指标 表14.5.4
项目 |
宽度(m) |
坡比值 |
休息平台宽度(m) |
一 |
≥10.0 |
≤0.25 |
≥2.0 |
二 |
4.0~10.0 |
≤0.30 |
≥1.5 |
三 |
1.5~4.0 |
≤0.35 |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