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建标库

12.户外广告标牌

12.1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批准实施的《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有关规定,中心城区范围的户外广告布局划为四类分区,即:禁止设置区、严格控制区、一般设置区、集中展示区。

12.2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和军事机关等办公建筑,博物馆、体育馆、图书馆、展览馆等重要标志性公共建筑以及教育科研建筑不得设置本单位标牌以外的其他户外广告或标牌,住宅墙面、屋顶和高层建筑主体墙面不得设置外立面广告。

12.3老城区内不宜设置T型广告牌,新区内T型广告牌间距不宜小于3000米。城区道路T型广告牌宜垂直道路布置,其长度不得大于道路红线宽度的三分之一。

12.4楼房屋顶广告牌的设置,宜采用新型户外广告形式和载体以及使用新型广告材料,其广告牌高度不宜大于建筑物高度的三分之一,且不大于8米。

12.5楼房墙面广告牌的设置,不得妨碍建筑物的采光、通风的功能,其广告牌面与楼房墙面一致。

12.6道路上临街商业门面店标应在底层顶部设置,其高度不宜大于1.5米,店标外边距墙体或雨蓬不宜大于0.6米,店标宜采用灯光材料。在同一建筑物上设置店标,宜统一尺度、位置和材料。

12.7除交通标志牌、地名牌、公交设施、派出所及公厕指示牌以外,道路红线内不应设置其它指示牌。其它指示牌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在道路红线外统一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