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道路和交通公用设施
11.1城市道路
11.1.1宜昌城市道路划分为四级,即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城市道路等级由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确定。
11.1.2城市各级道路规划指标可按表11.1.2的规定执行。
城市各级道路规划指标 表11.1.2
类别 |
设计车速 |
路网密度 |
道路中机动车道 |
道路宽度 |
每车道宽度 |
|
城市道路 |
1、快速路 |
60~80 |
0.3~0.4 |
4~6 |
35~40 |
3.75 |
2、主干路 |
40~60 |
0.8~1.2 |
4~6 |
36~50 |
3.5~3.75 |
|
3、次干路 |
40 |
1.2~1.4 |
4 |
25~36 |
3.5 |
|
4、支 路 |
30 |
3.0~4.0 |
2 |
12~20 |
3.25~3.5 |
|
住宅区内道路 |
1、小区道路 |
20 |
|
2 |
8~10 |
3.25 |
2、组团道路 |
15 |
|
1~2 |
6~8 |
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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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宅间小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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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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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道路宽度不包括两侧绿化带宽度。
11.1.3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公共建筑的出入口,主次干路交叉口及其展宽段内严禁设置公共建筑和居住小区的出入口。
11.1.4人行天桥或地道的设置条件:
(一)横向交叉口的行人流量大于5000人/小时,同时进入该路口的当量小汽车交通量大于1200辆/小时,应设置地道或人行天桥,且应优先设置地道;
(二)行人横过快速路、高速公路时,必须设置地道或人行天桥;
(三)铁路和城市道路相交道口,因列车通过一次阻塞行人流量超过1000人次或道口关闭时间超过15分钟时,应设置地道或人行天桥;
(四)交通流量达到设置条件,且未设置人行地道或天桥的商业集中区域,应为人行地道或天桥的设置作出预留。
11.1.5在城市的商业文化中心开辟的商业步行区距城市次干路距离不宜大于200米,步行区进出口距公共交通停靠站的距离不宜大于100米。在步行区外100米范围之内,应设机动车和自行车停车场(库)。
11.1.6主次干路人行道应设置盲道等无障碍设施。
11.1.7当道路宽度超过四条机动车道时,人行横道应在车行道的中央分隔带或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分隔带上设置行人安全岛。
11.2城市道路交叉口
11.2.1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
11.2.1.1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形式可按表11.2.1.1的规定执行。
城市道路交叉口形式 表11.2.1.1
相交道路 |
快 速 路 |
主 干 路 |
次 干 路 |
支 路 |
快速路 |
A |
A |
A、B |
— |
主干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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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 |
B、C |
B、C |
次干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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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 |
C、D |
支 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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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 |
注:A为立体交叉口;B为展宽式信号灯平面交叉口;C为平面环形交叉口;D为信号灯管理平面交叉口;E为不设信号灯的平面交叉口。
11.2.1.2应避免设置错位的T字型路口,已有的错位T字型路口,宜规划改造。
11.2.1.3平面交叉口的进口需设展宽段、并增加车道数时,每条车道宽度宜为3.0~3.5米,进口道展宽段长度为50~80米,出口道展宽段长度为30~60米,当出口车道数达3条时,可不展宽。
11.2.1.4环形交叉口,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时,环道总宽度宜为18米~20米,中心岛直径宜取30米~50米;当交叉口交通量超过2700辆/小时当量小汽车时,不宜采用环形交叉口。
11.2.1.5当城市道路网中整条道路实行联动的信号灯管理时,其间不应夹设环形交叉口。
11.2.1.6在交通繁忙的环形交叉口的中心岛,不宜建造小公园。中心岛的绿化不得遮挡交通的视线。
11.2.2城市道路立体交叉口
11.2.2.1城市道路修建立体交叉口应根据相交道路性质和交通流量大小予以确定。结构形式应力求简洁、占地面积少。
11.2.2.2城市道路立体交叉口应与相邻交叉口的通行能力和车速相协调,立体交叉口的设置应从城市道路网整体上统一考虑。
11.3城市公交站点
11.3.1公共交通车站服务面积覆盖率,以300米半径计算,不得小于城市用地面积的50%;以500米半径计算,不得小于90%。
11.3.2快速路和主干路及郊区的双车道公路,公共交通停靠站不应占用车行道。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布置,市(镇)区的港湾式停靠站长度,应至少有两个停车位,宽度应不小于2.5米。
11.4城市广场
11.4.1城市游憩集会广场不应太大。市级广场每处宜为4万平方米~6万平方米,区级广场每处宜为1万平方米~3万平方米。
11.4.2广场绿化设计
(一)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并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植物配置宜疏朗通透;
(二)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
11.5城市停车场(库)
11.5.1外来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应设置在城市出入口道路附近或其它合适的地点。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应靠近主要服务对象设置,其场(库)址选择应符合城市环境和车辆出入不妨碍道路畅通的要求。
11.5.2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25~30 m2;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30~40 m2,使用功能复杂、停车空间或柱网不规整的,应取上限;自行车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1.5~1.8 m2。
11.5.3按停车场(库)规模,少于50辆的停车场(库)可设一个出入口;50~500辆的停车场(库),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500辆的停车场(库),出入口不得少于三个,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宜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11.5.4配建停车场(库)
11.5.4.1商业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体育中心、宾馆、公园、办公楼、影剧院等,必须建设与其相配套的机动车停车场(库)、自行车停车场(库)及供本单位职工的自用停车场(库),停车场(库)的基本规模可根据建筑性质、规模确定。
11.5.4.2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标准应符合本规定下列条款,未涉及类别配建标准参照国家部委颁布实施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居住建筑停车配建标准:
1、一类居住用地商品住宅按照每千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8个车位要求配建,其地下停车位和室内停车位之和应达到总停车位的90%。
2、二类居住用地商品住宅按照每千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6个车位要求配建,其地下停车位和室内停车位之和应达到总停车位的90%。
3、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和村民单元式住房按照每千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4个车位要求配建,其地下停车位应达到总停车位的60%;村民单元式住房中型货车(及其以上车型)停车位应不低于总停车位的15%。
4、廉租房按照每千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2个车位要求配建。
(二)公共建筑停车配建标准:
1、公共建筑一般按照每千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8个车位要求配建。公共建筑应有不少于20%的停车位作为社会公共停车用途,且不得出售或出租;地下停车位应达到总停车位的80%,且不得设置隔墙封闭。
2、商业区、商业大楼或购物中心建筑按照每千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个车位要求配建;大型体育场馆(场﹥15000座,馆﹥4000座)按照每百座不少于4个车位要求配建;市级影剧院按照每百座不少于5个车位要求配建。
3、居住小区、组团等有建筑或建筑局部使用功能为商业、饮食、娱乐等经营性质的,按照每千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8个车位要求配建;且应按照居住和公共服务功能对停车场(库)进行划分,分开管理。
4、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建筑使用功能为商业、饮食、娱乐等经营性质的,其建筑面积作为基数计入停车指标核算,且按照每千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8个车位要求配建。
(三)地下停车场(库)层高不得低于3.6米。由于必需设备用房占用或建筑结构要求等原因,致使实际停车位减少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局部可采取机械停车方式,并按照减少车位数量的2倍配置机械停车。
11.6加油站和加气站
11.6.1加油(气)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市(镇)区的加油(气)站应靠近城市交通主干路或设在出入方便的次干路上,郊区汽车加油(气)站,应靠近公路或设在靠近市(镇)区的交通出入口附近。
11.6.2汽车加油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11.6.2的规定:
加油站的等级划分 表11.6.2
级 别 |
油罐容量(m3) |
|
总 容 量 |
单 罐 容 量 |
|
一 级 |
61~150 |
≤50 |
二 级 |
16~60 |
≤20 |
三 级 |
≤15 |
≤15 |
注:①本表油罐总容量系指汽油储量。当兼营柴油时,汽油、柴油的储量,可按1:2的比例折算。
②市(镇)区内不宜建设一级加油站,且宜采用直埋地下卧式油罐。
11.6.3加油站的服务半径宜为2千米。
11.6.4加油站应大、中、小相结合,以小型站为主,其用地面积应符合表11.6.4的规定。
公共加油站的用地面积(万平方米) 表11.6.4
昼夜加油的车次数 |
300 |
500 |
800 |
1000 |
用地面积(万m2) |
0.12 |
0.18 |
0.25 |
0.30 |
11.6.5加油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
11.6.6一、二级加油站与建筑物相邻的一侧,应建造高度不低于2.2米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面向进、出口道路的一侧,宜建造非实体围墙。
11.7在有关建筑、道路和交通公用设施的规划设计与建设中应满足《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的强制性规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