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村庄建设
10.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和镇规划区内的村庄规划及建设。
10.2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应由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所在镇的总体规划加以界定。
10.3为了适应城市化进程和有利于节约用地,在城市和重要镇近郊区以及城市和重要镇发展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村庄规划,提倡集中建设农民多层住宅新村。其规划设计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并满足本规定第7章建筑管理的有关规定,近郊区和城市发展规划控制区的具体范围,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拟定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布实施。
10.4近郊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宜集中建设农民新村。
10.5农民新村规划用地及规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10.5.1人口计算基数应以公安机关登记在册的各行政村的户数和常住人口数为计算基数。
10.5.2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基地总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每幢建筑的层数不超过三层(峡口风景区不超过二层)。屋顶提倡采用坡屋面。
10.5.3房屋面墙间距应满足建筑高度的1.0倍。相邻建筑物山墙间需设置消防通道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6米。
10.5.4农村道路、市政、绿地、文化、卫生和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按每户200平方米计算。
10.5.5以上各项用地之和不得超过村庄总体规划所确定的村庄户籍总人口数乘以150平方米的规模。为几个村共同服务的中学用地不计入村庄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