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老城区改建、历史文化与城市景观保护
9.1老城区改建应同产业结构调整、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环境整治紧密结合。
9.2根据现状特点、改建目的和经济条件,老城区改建可采取局部改建、道路沿线改建和成片集中改建三种方式。
9.3老城区改建宜降低人口密度和建筑容积率,增大城市开放空间和绿地率。
9.4用地布局
9.4.1历史文化传统保护区以保护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街区和建(构)筑物为目的,改建时应确定保护对象、界定保护区域、制定保护措施,调整与改建目的相矛盾的用地性质、建筑及道路等,修复传统民居。
9.4.2老城区改建应以完善城市配套功能、优化环境为目的,降低土地使用强度和人口密度;增加配套公共设施用地、公共绿地和道路广场用地;加强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减少工业和仓储用地,迁出对环境有严重污染的生产单位。
9.4.3危房区改造、工业区改造、道路拓宽、增加专项配套设施及商业性开发等老城区改建,应妥善处理改建与用地布局调整的关系。
9.5用地标准
9.5.1老城区改建应根据改建目的、改建方式及改建区的现状特征确定建设用地标准。
9.5.2城市建设密集区或人口密集区的改建,建设用地标准可按国家强制性条文有关规定的下限控制。
9.6文物、古建筑与传统风貌保护
9.6.1具有历史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古建筑、古树木等,应予以严格保护,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9.6.1.1国家、省、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划定三级保护区进行保护:
(一)绝对保护区:指文物本身;
(二)景观保护区:指与文物关系密切,景观上融为一个整体的环境区域;
(三)环境保护区:指对文物保护有影响的环境控制区。
9.6.1.2国家、省、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必须遵照国家《文物保护法》的相关条目执行。
9.6.1.3在景观保护区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对象无关的工程建设。
9.6.1.4在环境保护区内,不得增建、新建与保护对象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
9.6.2老城区改建中,对于代表城市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的街区和建(构)筑物,应予以保留,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传统商业街市老字号店铺等,应加以保护,出现损毁的应按传统特色形式修复;
(二)保护性旧街区内,应以多层和低层建筑为主,以保护街区原有的环境尺度;
(三)保护性旧街区内新建项目,其建筑风格、体量、色彩等方面,应与街区环境统一,不得破坏整个街区的环境风貌。
9.7控制峡口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强度,保护自然风光。
9.8加强视线分析和建筑体量控制,增加三峡大坝、葛洲坝、磨基山、东山山脉等附近区域的城市景观视线通廊。
9.9科学制定和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四线”管理规定,禁止乱挖乱填,保护好构成宜昌山水特色的山体水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