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建标库

8. 公共设施

8.1宜昌市公共设施标准按市级、区级、街道(镇)级、居住小区级配置。市、区、街道(镇)三级公共设施列入公共设施用地(C),居住区、小区级列入居住用地(R)。

8.2市、区级公共设施由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确定;街道(镇)级公共设施由分区规划确定。

8.3居住区及以下各项公共服务设施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规定进行配套。

8.4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设施。

8.5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和指标,应符合表8.5.1和表8.5.2的规定。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表   表8.5.1

类 别

项 目

居住区

小 区

组 团


托儿所

幼儿园

小学

中学




医院(200~300床)

门诊所

卫生站

护理院




文化活动中心(含青少年、老年活动中心)

文化活动站
(含青少年、老年活动站)

居民运动场、馆

居民健身设施
(含老年户外活动场地)




综合食品店

综合百货店

餐饮

中西药店

书店

市场

便民店

其他第三产业设施




银行

储蓄所

电信支局

邮电所




社区服务中心
(含老年人服务中心)

养老院

托老所

残疾人托养所

社会服务

治安联防站

居委会(社区用房)

物业管理

供热站或热交换站

变 电 室

开 闭 所

路灯配电室

燃气调压站

高压水泵站

公共厕所

垃圾转运站

垃圾收集点

居民存车处

居民停车场、库

公交始末站

消 防 站

燃料供应站







街道办事处

市政管理机构(所)

派 出 所

其他管理用房

防空地下室

    注:▲为应配建的项目;△为宜设置的项目。以上配套设施可集中布置。

    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平方米/千人)   表8.5.2

居住规模

类别

居住区

小 区

组 团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总指标

1668~3293
(2228~4213)

2172~5559
(2762~6329)

968~2397
(1338~2977)

1091~3835
(1491~4585)

362~856
(703~1356)

488~1058
(868~1578)

教育

600~1200

1000~2400

330~1200

700~2400

160~400

300~500

医疗卫生
(含医院)

78~198
(178~398)

138~378
(298~548)

38~98

78~228

6~20

12~40

文体

125~245

225~645

45~75

65~105

18~24

40~60

商业服务

700~910

600~940

450~570

100~600

150~370

100~400

社区服务

59~464

76~668

59~292

76~328

19~32

16~28

金融邮电
(含银行、邮电局)

20~30
(60~80)

25~50

16~22

22~34

--

--

市政公用
(含居民存车处)

40~150
(460~820)

70~360
(500~960)

30~140
(400~720)

50~140
(450~760)

9~10
(350~510)

20~30
(400~550)

行政管理及其它

46~96

37~72

--

--

--

--

    ①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和组团级指标,小区级含组团级指标;
    ②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的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3.1规定;
    ③总指标未含其它类,使用时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确定本类面积指标;
    ④小区医疗卫生类未含门诊所;⑤市政公用类未含锅炉房,在采暖地区应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