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7,.建筑?管理
》
7.1一般—规定
》 , 7.?1.1城市和—镇规划建设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可划!分为老?城区和新《区,
7.1.!2关于公寓式办公】、公寓式酒店和酒】店式:公寓:的建筑?管理规定
【 (一?)公寓式办公(S】OH:O式办公)应属【办公建筑类别若按】单元式小空》间划分其平》面形式不《得按成套《。住,。宅,设计且整栋建筑应集!。中设置公共》垂,直交通系统
—
(二)公寓】式酒店应属商—业建筑类的》旅,馆建筑类别其平【面形:式不得按成套住宅】设,计且整栋建筑应集】中设置公共垂直交通!系统
》 (三)酒店式公】寓应属居住》建筑类别其各—项规划?指标要求《。按居:。住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若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出—让土地规划条件【未明确?界定为?公,寓式办公(SOH】O式办?公)、公寓式—酒店或者酒店—式公寓?则应按普通办—公,、酒:店,。或住宅设计
】 7.1.—3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3—.0米
】7.1.4》多层住宅《宜采用坡屋》顶屋顶附属物—(老虎窗、屋—面阳台、露台等)】宽度之和不得大于】建筑面宽《(或:山墙宽度)的1/】2;且应结合坡屋】。面安装太阳能—采用设施
】。 7.1《.5临永《久公共绿地和广【场长江、清江—。和,黄,柏河等大型水体高速!公路:和国道铁路干—线和支?线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的居住建筑阳台应!统,一采用?封闭阳台
!。7.1.6提—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同—时满足防灾及人【民防空?。的需要
】7.1.《7除生产需要等特】殊要求以外》的围墙必须》按照通透《式围墙?。修建
—7.2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 7.》2.1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时还应按本【。章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指标!按表7?.2.1控制(【表,中指标为上限值【),
】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表:7.2?.1
?
《
:
【 ! — 《 ? 《 《。 , , 区位 《建筑容量指标
! : , ?
— 建】筑基地类型
【
》 ?
—
? 》
! 老 《城 区 《
》。 新 区
】
《。
【
,
建筑!密,度
?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容积率
—。
—
— ①居住建!筑 :
低!。 层
】 ?--
》 --
】。
》 1?8
? 0【。.35
!
】 ? : 多 层
—。
— 30
【 ?。。 1.8
》
: 30
! 1.6!
《
!
? 中高层
!
: 《 ,28
—。 2.5
!。 》 25
! , 2.?2
【
! 《 高层
— 10-!18层
【 》24
《 ? 3.5—
2!2
:
3.!0
】
! ? ,18层以上 —
】22
— 4》。.0
《 《 20
》
【3.:5
? :
—
《 ②【办公建筑
—
多 !层
?
,。 —40
! 2:.8
】 35
》
2.!8
:
: : ,
【。
》 高 层
! 35
】
, 《 6.0
【 —35
《 5.5!。
: 《
: ,
【 , : ③商业建》。筑
》 多 层】
? 》 45
【 3》.0
【。 , :40:
? 》3.0
《
:
【
【 高 》层
— , , 40
— 5【.,5
》 38
【
5】.0
》 ?
: ,
! ④教育建—筑,
:
: : ?多, 层
— 3—0
【 1.8》
: 3【0
【 1.6
—
!。
《。 》 高 层
—
《 30
】 3.0】。
,
30!。
【 3:.5
【
】。
: ⑤—文化娱?乐建:筑
! 多 层《
? 《。 45《
《。 3》.0
?
4】。5
】 3.0
》
】 :
》 ? 高: 层 ?
? ,。 ? ,40
】 6.《。0
【 , 40
》。 ? 5.0
【。。
—
,
— ⑥医疗!卫生建筑《
【 多 层》
】 ,35
! 3.0
】 30—
】3.0
—
《
】 《。 高 层
】 30
】
《 6.0
! : ,。 2?8
? ? 5.0
【
】
【。 《⑦工业建筑
】 —低 层 《
— :
】
》 50》
,
: ,。 1.0【
,
,
—
【 》多 :层
!
:
—
— 40
! 1》.6
】。
《 :。
? : 高 层
】
,。
!。 , , , :
: : 30
【。
, : : :2.0
—。 :
《 , :
,
一 !类
《 , ?
】 , ?
,
50!
2!.,0
— ,
,
—
》 二?。 类
—。 《
】
! 40《
— 2.0
】 ,
》。。
【 三 —类
!
】。
》。 3【0
?。 1.】2,
】。
! 注①—单,栋,。建筑不能有》三种功能混合;
】
《 》②,用地范围内两种【。功能以上混》合的容积率控制【按功能性质占6【。。0%以上的指标【。计算
】 ,7.2.2》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
】
》。7.3建筑日—。照
》 7《.,3.1?居,住建筑之间以及【。与居住建筑相邻的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应!满足被?。遮挡:。居,。。住建筑底层大寒日满!窗日照?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要求
】。 7.3.2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小于3小时的要求!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和南—向的普通教室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小,。。于2:小时的要求》
《
7》。.4建?。筑间距
! ,。7.4.1建筑间】距除应符合日照、通!风、卫生、防—灾、生产《、工程管线埋设、环!境保护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规范和【城市设计的要—求外还应满足本节规!定
:
, ? 7.4.2居】。住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
? ,。。 (一)建筑高【度24米以下(含2!4米下同)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
【1,、纵墙?面与纵墙面平行布置!时,。的间距老城区内不】。小于南向建筑—或东西向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新区内【不,小,于,1.0倍且》最,小间距不小于12】。米
:
》 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有一栋建筑高—度在10米以上【时,最小间距不小于12!。米;两栋建筑高度均!小于、等于10【米时最小间距—不,小于8米
》
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有一《栋建筑高度在10米!以上时?最,小间距不小于—10米?。;两栋?建筑:高度均小于》、等于10米时最小!间距不小于6米
】
4、上!述,三种情况下无重叠】。面且有一栋建筑【高度在1《0米以上时》建筑最近点距离不】小于12米;两栋】建筑:高度均?。小于、等于10米】时建筑最近点距【离不小于《。8米
】(二)建《筑高度24》米以上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
》 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
:
《 (1)南北朝【向布置的建筑—。以南向建筑的建筑】高度:控制间距且最小间距!不小于26米
! , (2)东西【朝向布置的建筑以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控制间距且最小!间距不小于24米
!
(3)建!筑,间距由基本》间距:和高:度递增值相加组成基!本间距值为24米】高度递增值按在24!米基础上增》加的建筑高度的0】。.1倍计《算最大间距在—满足日照要求—的,前提下可不超—过32米计》算公式为(单位【米)
!建筑间?距=24《+,(H-24)—×0.?1
:
—注:24为基本【间距H为建》筑总高度
!。 (4)无》重叠面时建筑最近点!距离不小于2—0米:
? 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不:小于20米
【 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不小于13【。米
? 4—、塔式?建筑的间距按建筑】之间的各方》向重:叠,面进行计算无重【叠面时最近角—点距离不小》于20米;重叠面】小于16米》时,。间距不小于2—2米:;重:。叠面大于1》6米时?南,北向间距不小于【26米?东西:向间:距不小于24米
】
:。 : (三)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居住建筑!。与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
!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
?
(1)】当24?米,。以上建筑位于2【4米以下建》筑北侧?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且与建筑—高度10《米以下的低层住宅间!距不小于13—米与建?。筑高度10米—以上的多层住—宅间距不小于18米!无,重叠面时《上述情况下最—近点距离可减—少2米但不得小【于13米
— (2)当】2,4米以上建筑—位于24米以下建】筑东侧、西》侧或南侧时间—距按照建筑高—度24米以上居住建!筑之间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计算
【
—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建筑高】度在1?0,米以下建筑的山墙】与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建筑的纵墙】面的间距《(包括?无重叠面《时的各?类情:况建筑最近点—距离)?不,小于13米其它【情况不小于18米
!
, 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不小于13米
【
—4、塔式住宅与建筑!高度10《米以下的低》层住宅山墙》的间距不小于1【3米与建筑高度10!米以上的《多层住宅山墙的间距!不小于18米
! (四)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为
】 : 1、》住宅建筑的夹角不】大于: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
》 ? 2、住宅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平行布置控制间!。距的0.9倍
【
, 《 3、?住宅: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间《距规:定控制
!(五)位于不同台地!上的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控制
! , 1、》较低台地上的建筑】整体位?于较高台地》以,。下在满足《。日,照、通风、退让和】工程:管线(沟)埋—设等一般规范的【情况下建筑间—距,不作规定《要求台地高差—亦可不纳入》间距计算但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米 :
》 2、较》低台地上的建筑有局!部高:。出较高台地高—出,部分的间距按—一般建筑间距规定执!行;低出《部分按照上条—规定执行
】 , 7.4.3【非居住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 (一》),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医院病房、疗【养院:的疗:养室和普通教—室等具有特殊—日照要求的建筑【间距应符合》表7.4.3—的规定
! 《。 医院、托幼和学】。校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表? : 表7.《4,.3
《
》
【
— 建筑性质 】
? 建筑间】距,
!备注
》
】。
《 托【儿所、幼儿园 【。
《。 ?。 南向?遮挡建筑《高度:1.25倍
】 :
—
》
,
:
》 学 】 校
【 南向遮】挡建筑高度1.2倍!
? —两教室长《。向相对间距不小【于25米《
—
》。
! ,医院病房楼、休 】
— 《(疗)养院住—宿楼:
— ?南向遮挡建筑高度1!.2倍?
】。
?
!
?
: (二)除上款所】列的建筑以外其【它无特殊要求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同类住【宅,间,距的0.《9倍控制《并,应符合消防》间距的?要求:
7】.4.4《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住宅南》侧时按同类住宅【间距控制非》。居住建?筑位于?东侧、西《侧、北侧时的各【类情况均按》同类住宅间距—0.9倍控制并应符!合消防间距的—要求
》 :。 (二)对于—居,。住区内独《立低层配套设—施与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配套设》。施本身?建筑高度的1.0】倍控:制
【 , 7.5建筑物【退让
》 : 建?筑物退后规划—用地界线《距,离和退后道路红【线,距离除满足》消防、地下管线【、交:通安全、市》政,设施、绿化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述的规定【要求
】。。 7.5《.1建筑物》退后规划《用地界线
【 7.—5.1.1除下列情!况以外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地上建筑】退后规?划用地界线距离按照!尽量减少对相邻【用地建设影响的原】。。则根据建筑高—。度要求按本身建【筑间距要求的一半】控制
— (一)》界外为永久公共【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退后规划用地界线!距离按居住建筑【离界距离的1.1倍!控制
— , (二?)界外为城市道【路,时退后?用地边界距离按照7!.5.2要求控【制
—。 7.5》.1.2《地下建(构》)筑物退后规划用地!界线的距离宜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距离)的0.!7倍在满足安全【的,前,提下最?小值为2米;对于相!邻地块联合共建的】地,下室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作退后规划!。用地:边界要求《
【7.5.2建筑物退!后,道路红线、铁—路、河道蓝》线,
:。 沿城市规!划道:路新建建《(,构)筑物其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等级、建筑物建设规!模、使用性质以及城!市街道景观等情【况确定?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 7.5《.,2.1在老》城区范围后退城【市主次干路距—离低层建筑》退后道路《红线:不小于3《米;多层建筑退后道!路红线不《小,。于5米若底层为【商业用房则低—、多层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分别不】小于4米和6米【后退城市支路距离按!前述规定值降—低,2米但?不得小于2米
】 : ?在新区范围低、【多,。层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按照上述规定【最小值分别增—加1米控制
! , 7.5.2.2!高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按下列规定—。控制
(!一,。)后退城《市主、次《干路距离《。
?。 1、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60米?的不得小于10米;!
》。 2?、建:筑高度?大于60米、小于或!等于1?00米?的不得小于12米】;
【 3、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应不小于》1,5米
— (二)后—。退城市支《路红线的《距离:在前条对应》的情:况,下可降低4米
【
7.】5.2.3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满【。足国家规《范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 7—。.5.2.》4,。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视距!三角形道路》斜线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2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3米(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的连接线算!起)
?
7.】5.2.5临城市】道路修建的围—。墙、挡土墙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沿用地界线修—建的围墙《围墙:。。基础不得超过规【划,用地:界线:
》 7?.5.?。。2,。.6临城市道路【修建的门房、大【。。门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2米?
:。 《 7.5.2.7】居住区内建》筑物、?构,筑,。物至区内《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7.5》.2.7的》规定:
【
《。建(构)《筑物至区内道路【边缘最小距》离(米) 表】7.5.2》.7
—
?
!
【道路级别
—
:。。 与建!、构筑物的》关系
】 居住》区道路
!。 ?小区路?
】 组团路及
】 】。宅间小路
!
《 ,
》 》 建:筑物
【 面向道!路 :
— 无出入口 【
: 高【层
【 5《.0
】。 3.0
—
》。。。 2?。.0
—
!
? 多层—。
— 3.》0
】 3.0
【 2.0】
》
:
, 《
: ? 有出》入,口
【 ?-
】 5.0
—
【2,.5
—
》 ?
: ?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
! ,。 高层
】 》 4.0
!。 2.0
】 》。 1.5
】
》
! :多,层
— 2》.0
《 : 2》.0
! 1:.5
!
:。 , ,
!围墙面向《道路 ?
? 》1.5
! 1.5
【 —1,。.5
》
—
?
《 :注居:住区道?路的边缘指道路红线!。;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外边线
【
, : , 7.5.2—.,8建筑物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按下列?规定控制
】。 (?一):沿高速公路退—后红线?50米;
— , (二)》。沿国道退后》红线20米;
! (三)沿省【道及一般公路退后红!。线15米
—。 7》.5:.2.9沿铁路两侧!兴建建?(构:)筑物应符》合以下规定》铁路干线两》侧的建(构)—筑物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构)!筑物: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距护坡坡脚不得小于!6米
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9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7.】5.2.10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构)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应满足有关】。的规定要求》且不得小于》6米
【 7.5.3建【。筑物后退挡土墙和】。护坡的距《离按照第1》。4.5?.2:款执行
》
7?.6建筑物高—度控制
— , 建筑物的高度除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必须同时符合本节!。的规:定
—7.6.1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建筑物《高度限?制按审定的城—市规划设计确定
】
: 7.6.2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7.6】.3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第9章的有》关规定并应编—制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报批
—
7.—6.:4,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区》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加:建,筑后退距离之—和的:1,.,5倍达到《后宜按1.51的】斜率向?后退让;
(!二)老城区参照【上条比率取1.【8;
—(三)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7【.6.?5,建,筑物直接《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走廊《的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1/2宽度视为道路!红线:宽度按照7.6.4!规定:的比:例计算控制高度
】
7.7高层】建筑:面宽控制规定
! 7.7.1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等于5—。4米时其最》大展开面宽不大于】80米
7!.,7.2建筑高度【大于54米时其【最,大展开面宽》不大于65米
】 特殊情况执行!上述规定确有困难的!。须按程序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7—.8建筑面积或【容积率?奖励规定
】 7.?8.1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可超出规划条件】规定配套公共建筑】面积:单独建?设为本居住区服务】的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并与?居,住建筑同《步实施
》 : 7.?8,.,1.1在居住区规划!。中超:出规定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每:增设1平方米—允许增加住宅建筑】面积2平方米但【奖励建筑面》积的:。总量:不得:超,过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值】的,2倍
7】.8.2单独建设】的菜市场(不含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超市下—同)其地《上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控制范围;利用建】。筑裙楼?建设的菜市场—其地:上建筑面积50%不!计入容?积,率,控制范围菜市—场的建筑规》模一:般为1?000300—0平:方米:确因:市场需?求,等特殊情况经城乡规!。划、商务主管部【。门同意方可》溢出:上,述建筑规模
【。 7.8.【3有:单独出入口连接【城市道路、设—置于地上一》至二:层、建筑面积达到】300平《方米的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控:制范围
】7.:8.4鼓励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地:热站房宜设置—于地下;确》因地质条《件限制必须在地上】设置的?站房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但单个站房》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超出?部分应计入容积率】控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