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7:.建筑管理
】
7.1一般规【定
7.】1.:1城市?和镇规划建设—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可划—分为:老城区和《。新区
7】。.1:.2关于《公寓式办《公、公寓式酒—店和酒店式公寓的】建筑管理规定
】 :。(一)?公寓式?办公(SOH—。O,式办公)应属办【公建筑类别若按【单元式小空间—划分:其平面形式不得按成!套住宅?设计且整栋》建筑应集中设置公】共垂直交通系—统
? :。(二)公《寓式酒店应属商业】建筑类的旅馆建【筑类别?其平面形式不—得按成?套住宅设计且整【栋建筑应集》中设置公共垂直【交通系统
(!三)酒店式》公寓:应属居住建筑类别】其各项?。规划指标《要求按居住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
】 (四)若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出《。让土地规划条件未明!确界定为《公寓式办公(—SOH?O式:办公)、公》寓,式酒:店或者酒店》式公寓则《应按普通办公、酒店!或住宅设《计
—7.1.3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3.0米
》
《7.1.4多层住】宅,宜采用?坡屋顶屋《顶附属物(老—虎窗、?。屋面阳台、露台等)!宽度之和不得大于】建筑面?宽,(或山墙宽度)【的1/2《;且应结合》坡屋面?安装太?阳能采用设施—
7.1.!5,临,永久公共绿》地和广?场长江、《。清江:和黄柏河等大型水】体,高速公路和国道铁路!干线:。和支线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的居住建筑【阳台应统一》采用封?闭阳:台
—7.1.6》提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同?时满:足防:灾及人民防空—的需要
】。7.1.7除生产】。需要等?特,殊要:求,以,外的围墙必须按【照通透式《围墙修建
7!.2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 : ,7.2.1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时还应按《本章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指标按表7【.2.1控制(表】。中指标为上限值)
!
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7.2】.1
》
《
?。 ,
:
》 】 《 ! 【 ,区位:。 建筑容量指—。。标
!
》 【 建筑基地类型】 ,
: 【
! 《 :
【 老 城 区 !
》 新 区—
【
? ?
》 : 建筑密度
—。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 容积率—
—
》
【 ①?居住建筑
】 低 层】
? -【-
】 --
! 1?8,
—。 0.35
【
!
】 多 层
! 30
! ?。 1.8
【
30!
》 ?1.6?
! ?
】中高层
! ,。 :2,8
? 2.5!
《 ?。 25
— : 2.2
!
》 ? ,。。。
高!层
— 10-1】8层
】 , 24
— 》 3.5
! 22
—
,。 《 3.0
!。
!
1】8层以上
】 ? 22
! 4.》0
【 20
【 》3.5
》
】 :
,
, : ②》办公建筑《
? ? 多 层
】
《 , , 4:0
】 2.8
》
》 3?5
? : ? 2.8
》
【 :
! 高 层
—
《 35
【 , 》6.0?
,
, ? 35
! 5.5
!
》
《
【。 ③商业建筑【
— ,。 多 层》
】 45
【 3》.0
《 《 40
! ?3.0
《
? :
?
《
高】 ,层
》。 4—0,
【 5.5
》
?。 38
【
? 5.0
!
! ,
— :④教育建筑》
— 多《 层
【 30
【
, 1.】8
!30
?
— 1.6
》。
【
】 , 高 层—
《 3—0
:
, 3.0!。
》 ?30
《 , 3.【。5
:
》
《
】 ⑤文化娱—乐,建筑
【 多》 层
】 45
【 , 3.0
!
— ,45
?
》 :3.0
》
》
,
》
— 高 层《
:
4】0
》 ? 6.0《
,
, : 4》0
? 5.】0
—
【
: ⑥【医疗卫?生建筑
—。 》 多 层
【 3【5
》 : 3.《0
】 30
— 3.0
!
,
!
— 高 》层
《 》 ,3,。0,
】6.0?
《 28
【
《 5.0—
—
【
》 ⑦工业建—筑 :
《 , 低 层
! ,
!
】 50—
【 1.0
》。
《
【
,
多 !层 :
!
】
《。 40》。
— :1.6
【
— ,。
:
高】 层
—
—
:。
—
— 30
】 2.0—
《
《
— 《 一? 类
《。
? 》
?
【
: 50【
【 2.?0
《。 :
【
二! ,类
《
】
】
? 40
! 2.】0
《 :
【
《 ? 三 类《
:
?
! ?。
— : , 30
《
, 1【.2:。
,
】
:
】 注①单栋建筑不!能有三种《功能混合;
】 ②】用地范围《内两种功能以上混合!的容积率控》制按功能性质占6】0,%以上的《指标计算
— 》7,.2.2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
!
》 7.3建》筑日照
【 7.3.【1居住?。建筑之间以》及与:居住建筑相邻的【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应,满足被?遮挡居住建筑底【层大寒日满窗日照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要求
—
7.】3.2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小于】3小时的要求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和南【向的普通《教室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小【于2小时的要求
!
7.4!建筑:。间距
【 7.4》.1建筑《间距:除应符合日照、通】风、卫生、防灾【、生产、工程—管线埋设《、环境保护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规范!和城市设计的要求】外,还应满足本节—规定
!7.4.2居住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 : (一)建筑—高度24米以下(含!。24米下《同):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
【。
? 1、》。纵墙面与纵墙面平】行布置时的间距老城!区内不?小,于南向建《筑或东西向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新区?内不小于1.0倍且!。最,。小间距不小》。于1:2米
!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有一栋建】筑高度在《10米以上》时最:小间距不小于—12米;两栋建筑】高度均小于、—等于:10:米,时最:小间距不小于8米
!
》 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有一栋建筑高度!在1:0米以上时最小间】距不小于10米;】两,。栋建筑高度均小【于、等于10—米时:最小间距不》小于6米
【 4、上述三!种情况下无重叠面】且,有一栋?建筑高度在10米】以上时建《筑,最近点距离不—小于12米;—两栋建?筑高度均小于—、等于10米—时建:筑最近点距离不小】于8米
— (二)建筑高!度24米《以,。上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
》 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
】 (1)南北—朝向布置的建筑以】南向建筑的建筑高度!。控,制间距且最小—间距不?。小于26米
】 (《2)东西朝》向布置?的建筑以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控制间距】且最小间距不小【于2:4米
》 (3)—建筑间距由基本间距!和高度递《。增值:相加组成基》本间:距值为24米高度递!增,值按在?24米?基,础上增?加的建筑高度的【0.1倍计算—。最大间距在满足【。日照要求《的前提下可不超【过32米计算—。公,式为(?单位米)
! 建筑间距—=24+(H-【24)×《0,.1
— 注:24【为基本间距H为建】筑总高度
【 (4》)无重叠《面时建筑最近点距】离不小于20—米
】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不—。小于20米
! ?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不小于13】米
《 4、—塔式建筑的间距按建!筑之间?的,各方向重叠面进行】计算:无重叠面时》最近角点距离不小】于20米;》重叠面小于16米】。时,间距不小于2—2米;重叠面大于】16米时南北向间】距不小于26米【东西向间距》不小于24米—
《 (三《)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居住建筑与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
,。
》 ,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
》 (1)当24米】以上建筑《位于24米以下建筑!北侧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且与】建筑高度10米以下!的低层住宅》间距不小于1—3米与建筑高度1】0米以上《的多层住宅间距不】小于:18米?无重叠面时上—述情况下《最近点距《离可减少2米但【不得小?于,13米
】 ,(2:),当24米《以上建?筑位于2《4米以下建筑东侧、!西侧或南侧时—。间距按照《建筑高度24米以】上居:住建筑之间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计算
!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建筑高】度在10米以下建筑!的山墙?与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建筑—的纵:墙面:的间距(包括无【重,叠面时的各类情况建!筑最近点距》离)不小《于13米其它—情况不小《于18米
! 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不小于13米【
? ?。 4、塔式住宅与】建筑高度1》0米以?下的低层住》宅山墙的间》距不小?于1:3米与建筑高度10!米以上的多》层住:宅山墙的间》距不小于18米
】
: (四)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为《
:。 1—、住宅建筑的夹【角不大于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
】。 2、住宅【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平行布置【控,制间距的0.9【倍
?。 3—、住宅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间距规定控!制
(】五,)位于不同台地上的!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控制
! 1、较》低台:地上的建筑整—体位:。于,较高台?地以下?在满足日照、通【风、:退让和工《。。程管线(沟)埋设】等一般规范的情【况下建筑间距—不作规定要》求台地高差亦可不】。。纳入间距《计算但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米
?
,。 ? 2、较低—。台地:上的建筑有局部【高出较高台》地高出部分的间距按!一般建筑间》距规定执《行;低出部》。分按照上条规—定执行
! 7.4.3—非居住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
? (一《)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医,院病房、疗》养院的疗养室和普】通教:室等具有特》殊日照要求的—建筑间距应符—合表7.4.3的规!定
?。。 :
: : 医《院、托幼和学校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表 表!7.4.3
【
《。
【
【 ?。建筑性质《。
— 建筑间距 】
:。 备注】
】
—。。
? 托儿所、幼!儿园
! 南向《遮挡建筑高度—1.25倍 —
—
【
《
】 学 校!
】 南向遮挡》。建筑高度1.2倍 !
— 两?教室长向相对间距不!。小于25米
【
,
】
《 : 医》院病:房楼、休《
【。 ? (疗?)养院住宿楼—
《 南向遮】挡建筑高度1.【2倍:。
? 【
《。
!
(二)除上款!所列:的建筑以《外其:它,无特殊要求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同类》住宅间距的0.9】倍控制并应》符合消?防间距的要求
! 《7.4.《4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住宅南?侧时按?同类住宅间距控【制非:居住建筑位于—东侧、西侧、—。北,侧时的各类情—况均按同类住—宅,间距0.9倍控制并!应符:合消防间距的要【求
? , (二)对【于居住区《内独立低层配—套设施与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配套设施本身建!筑高度?的1.0倍控制
】
?
7》.5建?筑物:退,让
:
建筑】物退后规划用地界】线,距离和退后道路红线!距离除满《足消防、《地下管线、交—通安全、市政设【施、绿化《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述的规!定要求
— 7.5【.1建筑物》退后:规划用地界线
! 7》.5:.1.1《除下列情《。况以:外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地:上建筑退后规划【用地界线距离按照尽!量减少对相邻用地】建设:影响的原《则根据建筑高度要】求按本?身建筑间《距要求的一半控制
!。
? (一)》界外为永《久公共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退后规划用地界线距!离按居?住建筑离界距离的】。1.1倍《控,制
【(二)界外为—城市道路《。。时退后用地边界距】离按照7.5.【2,要求控制
— 7.5.!1.2地下建(构)!筑物退后规划—用地界线的距—离宜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距离—),的0.7倍在满足】安全的前提》下最小值为2米;】对于相邻《地,块联合共建》的地:下室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作:退后规划用地边【界要求
— : :7.5.2建筑物】退后道路《红线、铁路、河【道蓝线
》 沿城【市规划道路新建【建(构?)筑物其《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等?。级、建筑《物建:设规模?、,使用性质以及城【市街道景观等情况确!定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 7》.,5.2.1在老城区!范围后退城市主次】干路距离低层建筑】退后道路红线不【小于3米;多层建】。筑退:后道路红线不—小于5米若底—层为商业用》。房,则低、多《层,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分别不】小于4?米和6米后》退城市支《路距离按前》述规定值降低2【米但不得小》。于2米
】 在新《区范围?低,、多层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按》照上:述规定最小值分别增!加1米控制
—
7【.5.2.》2高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按下列规定控制】。
》 (一)《后退城市主、次【干路距离
【 1、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60米的】不得:小于10米;
! : , 2、建筑》高度大于60米、小!。于或等于1》00:米的不?得小于12米;
】
3、】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应,不小于15米
】 (二)后退!城市支路红线的距】离,在前条对应的情况】下可降?低4米
— 7.5.2!.3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满】。足国家规范》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7!.5.2.4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视?距三角?形道:。路斜线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2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3米(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的连接线算起)
!
7.5!.,2.5临城市道路修!建的围墙《、挡土?墙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沿用地?界线修?建的围墙围墙基础】不得超过规划用地界!线
:
—7.5.2.6临】。城市道路修建的门】房、大门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2米
— : 7.5.2.【7居住区内建筑物】、构筑?物至区内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7!.5.2.7的【规定
—
?
建(—构)筑物至区内道】路边缘最小距—离(米) 【表7.5.2—.7
《
?
】
】 道路级别—
【 : ,。。 与建、《。构,筑物的关《系
》 , 居住—区道路
【 小区路 !
,
《 :。 组团路及
【
!宅间小路 》
》 ,
?
— 《 建:筑,物
— , 》面向:。道路 ?
— 无?。出入口
【 高层 】
5!.0
! 3.0
】 : , 2:.0
!
,
【 多—层 :
,
:。 3.0
!
, ,。 3.【0
? —2,.0
!
《
:
有出!入口
】 -
—
《 : 5.0
【 ? 2.《5
:
】。
【 ?。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 ?
》 高层》
《。 ? :4,.0:
》 ?2.0?
? : 1.5
】。 ?
! , ? 多?层
— 2》.0
】 2.0
! 1.5【。
:
】
?
围】。墙面向道路 —
— :1.5
— ?。 :1.5
— 1—.5
》 :
【
《 注居住区道路的!。边缘指道路红线;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外边!线
— 7.5.》2.:8建:筑物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按下列规定】控制
— :(一)沿高速公【路退后红线50【米;
(二!),沿国道退后红—线2:0米;
— (三)》沿省道及一般—公路退后红线1【5米
?
7.5】.2.9《沿铁路两侧兴建建(!构)筑物应符—合,以下:规定铁路干线两侧】的建(构)筑物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构)筑物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距护:坡坡脚不《。得小:于6:米
? 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9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 , :7.5.2》.10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构)《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应满足有!关的规定要》求且不?得小于6《米
7.!5.3建筑物—后退挡土墙和—护,坡的距离按照第14!.5.2《款执行
7.!6建筑物高度控【制
:
建筑物【的高度?除,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必须同【时符合本节的规定
!
7.6【.1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建筑《物高度限《制按审定的城市规划!设计确?定,
7.6.!2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
7.6.】3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第9《章的有关规定并【应编:。。制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报批?
》7.6.4》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新区】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加建筑后退》距离之和的1.5】倍达到后宜》按1.5《。1,的斜率向后退让;】
(》二)老?。城区参照上条比【率取1.8;
【。。
(三》),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
?。 7.6.5—建筑物直接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走廊的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1/2宽!度视为道路》红线:宽度按照7.6.】4规定的《比例计算控制高【度
7.【7高层建《。筑面:宽控制规定
—
7.7.1!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等于5!4米时其最大—展开面宽不大于80!米
7【.7.2《建筑高度大于54】米时其最大展开【面宽不大《于65米
》
特殊—情况:执行上述规定—确,有困难的须按程序】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
7.8—建筑面积《或容积率《奖励规?定
?。 , 7.8》.1: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可超出】规划条?。件规定配套公共建】筑面:积,单独建设为》本居住区服务的【。。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并—与,居住建筑同》步实施?
《 7.8《.1.1在居住区规!划中超出规定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每增设1平方米】允许增加住宅建筑】面积2平方米但【奖励建筑《面积的总量不得超】过,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值的2倍
! 7《.8.2《单独建设《的菜市场(不含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超市下同)【其地上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控制范】围;利用建筑裙【楼建设的菜市场其地!。上建:筑面积50%不计】入容积率控制范围菜!市场的建筑规模一般!为10003—00:0平方米确》。因市:。场需求等《特殊情?况经城乡《规划、商《务主管部门同意方可!溢出上述建筑规模
!
7》.,8.3有单独—出入:口,连接城?市道路、设》置于地上一至二层、!。建筑面积达到3【00平方《米的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控制范【围
《 7.8》.4:鼓励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地热?站,房宜设置于地下;确!因地质条《件限制必须在—。地上设置的站房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但单个站房】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超出部分应计】入容积率控制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