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城市绿地和生态环境
6.1建成区绿地率及城市绿化覆盖率
6.1.1建成区绿地率不低于30%。
6.1.2城市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0%。
6.2公共绿地
6.2.1各分区公共绿地面积人均应大于8平方米。
6.2.2公共绿地规划各项指标应符合表6.2.2规定。
公共绿地规划指标 表6.2.2
项 目 |
人均标准 |
面积(m2) |
服务半径、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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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5 |
>20万 |
公共交通30分钟距离 |
包含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等 |
|
2 |
区级公园 |
1~1.5 |
1~3万 |
<500 |
2.5~5万人设一处(人均标准含小区、组团绿地面积) |
3 |
小 游 园 |
—— |
>2000 |
<400 |
—— |
4 |
街头绿地 |
|
>200 |
<300 |
|
6.3附属绿地
6.3.1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例应符合表6.3.1的有关规定。
单位附属绿地率规划指标 表6.3.1
用 地 名 称 |
用 地 分 类 |
绿地率(%) |
工厂用地 |
一类工业 |
≥20 |
二类工业 |
≥25 |
|
三类工业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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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设施用地 |
医院、疗养院 |
≥40 |
学校、部队、体育场馆、机关团体、大型公共文化设施、宾馆、饭店等 |
≥30 |
|
交通枢纽、商业、金融 |
≥20 |
|
仓储用地 |
≥20 |
|
市政用地 |
≥30 |
6.3.2道路两旁的公共设施与高层建筑应预留绿化用地,并与道路景观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6.3.3市政设施用地绿化应以卫生防护为主,应结合市政设施类型,选择绿化方式。
6.4道路绿化
6.4.1道路绿化面积应根据道路性质和相关规范合理确定。
6.4.2滨临长江等水体的路侧绿带,应结合地形与岸线设计,形成有景观特色的滨水绿带。滨水绿带的绿化应在道路和水面之间留出景观视线通廊。
6.4.3高度大于2米的挡土墙、道路护坡以及开挖加固后的山体必须进行生态绿化处理,栽植地被植物或攀缘植物。提倡场地斜坡绿化和建筑屋顶绿化。
6.4.4互通式立交绿岛宜种植草坪等地被植物,形成开敞的绿化空间。
6.5居住区绿化
6.5.1老城区绿地率不小于25%,新区不小于30%。
6.5.2居住区集中绿地宜临城市道路布置。居住区集中绿地比例不小于其绿地率的三分之一,且应大于400平方米。
6.5.3居住区集中绿地中硬质铺地面积应不大于其总面积的30%。
6.6生产、防护绿地和其他绿地。
6.6.1全市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比率应不低于2%。
6.6.2城市垃圾处理场和污水处理厂的周围应设绿化防护带,使其与周围环境相隔离。
6.6.3 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一级宽度为200米,二级为2000米(含一级200米宽度),准保护区包括流域内其他地区,其具体范围在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中确定。
6.6.4 严禁在公共绿地、风景林地范围内开发建设,严禁在风景林地和面向城市周边的山坡地开采土石资源,以保护自然地貌景观的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