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工业、仓储用地
5.1工业用地
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各层次城市规划编制严格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工业用地原则上分类至中类(即一类、二类、三类工业工地),不再细分。
5.1.1工业区选址
5.1.1.1工业区不得在下列地段选址:
(一)发生地震断层的地区;
(二)泥石流、滑坡、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三)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
(四)爆破危险范围内;
(五)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六)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
(七)国家规定的风景区及森林和自然保护区;
(八)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
(九)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广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
(十)Ⅳ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和Ⅲ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恶劣地区;
(十一)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
5.1.1.2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不得布置在城市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企业不得布置在城市上游地区。
5.1.1.3.三类工业严禁在邻近水源保护区和旅游区附近选址,不应设置在太平溪至虎牙滩长江两岸。
5.1.2一般布局准则
5.1.2.1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加以确定,应注重产业集聚,符合集中有序、有效利用土地资源、节约用地的原则;
5.1.2.2能够方便、快捷地进入区域货物运输系统,如铁路、高速公路、码头和机场等;
5.1.2.3能够满足未来发展需要,并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和排水条件的用地;
5.1.2.4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包括水、电、废物处理和燃料供应设施。
5.1.2.5工业项目建设应节约和集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
5.1.3工业项目的建筑密度不得小于30%,容积率应不小于0.6,且应符合表7.2.1的规定;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5.1.3.1有特殊工艺要求的专业厂房工业区,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由工业区详细规划确定。
5.1.4一类、二类工业区厂房以多层为主,但不宜超过六层。
5.2仓储用地
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5.2.1仓储用地分为普通仓库用地(W1)和危险品仓库用地(W2)。
5.2.2仓库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的卫生防护带应满足表5.2.2的规定:
仓库用地与居住用地卫生防护带宽度表 表5.2.2
仓 库 种 类 |
宽度(m) |
(一)全市性水泥供应仓库、可用废品仓库。 |
300 |
(二)非金属建筑材料供应仓库、煤炭仓库、未加工的二级原料临时储藏仓库、500m2以上的藏冰库。 |
100 |
(三)蔬菜、水果储藏库,600t以上批发冷藏库,建筑与设备供应仓库(无起灰料的),木材贸易和箱桶装仓库。 |
50 |
5.2.3各类仓库至重要的、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设施和机构(如疗养院、医院、高级住宅区)的距离,按表5.2.2的规定值增加0.5~1倍。
5.2.4多层仓库区的建筑密度不宜超过35%,单层仓库区的建筑密度不宜超过45%;多层仓库的建筑容积率不宜超过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