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建标库

4.居住用地

4.1居住用地的选址
   4.1.1居住用地的选址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加以确定,应保障居民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4.1.2居住用地选址宜具有良好的建设条件,防止洪涝、地质等自然灾害的威胁。

4.2居住用地布局和规划设计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规定。

4.3居住用地规划标准
   4.3.1居住用地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应按表4.3.1控制:

   居住用地控制指标(%)   表4.3.1

 

用 地 构 成

居 住 区

小 区

组 团

1

住宅用地(R01

50~60

55~65

70~80

2

公建用地(R02

15~25

12~22

6~12

3

道路用地(R03

10~18

9~17

7~15

4

公共绿地(R04

7.4~18

5~15

3~6

    4.3.2人均居住用地应按表4.3.2控制:

    人均居住用地控制表(平方米/人)   表4.3.2

 

居住区

小 区

组 团

低 层

30~43

28~40

23~32

多 层

19~27

19~26

15~22

多层、高层

17~26

15~22

13~18

    4.3.3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4.3.4居住小区、组团开发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低层居住建筑为5000平方米(农村自建房除外);
   (二)多层居住建筑为7000平方米;
   (三)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为10000平方米。
    建设用地未达到以上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扩大用地进行调整、合并的;

    居住用地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表4.3.3

项     目

计量单位

数值

所占比重
(%)

人均面积
(m2/人)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

公顷

1、居住区用地(R)

公顷

100

①住宅用地

公顷

②公建用地

公顷

③道路用地

公顷

④公共绿地

公顷

2、其它用地(E)

公顷

居住户(套)数

户(套)

居住人数

户均人口

人/户

总建筑面积

万m2

1、居住区用地内建筑总面积

万m2

100

①住宅建筑面积

万m2

②公建面积

万m2

2、其它建筑面积

万m2

住宅平均层数

高层住宅比例

%

中高层住宅比例

%

人口毛密度

人/公顷

人口净密度

人/公顷

住宅建筑套密度(毛)

套/公顷

住宅建筑套密度(净)

套/公顷

住宅面积毛密度

万m2/公顷

住宅面积净密度(住宅容积率)

万m2/公顷

居住区建筑面积(毛)密度(容积率)

万m2/公顷

住宅建筑净密度

%

总建筑密度

%

绿地率

%

拆建比

停车率

%

停车位

地面停车率

%

地面停车位

    注:▲必要指标;△选用指标。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规划建设区内的现状农村地区的建设,因拆迁安置需要等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以上规定面积。

4.4住宅建筑
    4.4.1根据本市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建筑朝向以南偏西15度至南偏东15度为宜。
    4.4.2居住区、小区、组团的住宅建筑套密度、住宅面积净密度的强制性指标,必须符合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的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