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建标库

2.城乡规划编制体系

2.1本市城乡规划的编制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其中,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法定图则、修建性详细规划。根据需要,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2.2城市和镇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

2.3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应据此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编制的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五年(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年限一致),内容必须符合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

2.4城乡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中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即在图纸上有准确的标注,在文本中有明确规范的表述,并应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2.5本市规划建设区划分为若干个分区,各分区规划界线在总体规划中确定。编制分区规划应在总体规划指导下进行。

2.6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大于6万平方米的,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小于6万平方米、大于1万平方米的,应根据地形复杂程度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小于1万平方米的,应做总平面规划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