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为加强城乡规划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制定本规定。 1.2凡在本市域城市和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除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标准等外,还必须遵守本规定。 1.3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域城市和镇规划区范围,其他乡村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