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2007年 建标库

5.共有建筑面积的测算

5.1 共有建筑面积的确认
    5.1.1 委托测绘的单位应提供经设计或规划部门确认的房屋共有部位的性质、功能、用途等相应情况的说明书, 经房产测绘人员对照竣工图经现场勘测后,对各类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类确认和登记。委托测绘的单位对提供的说明书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5.1.2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产权人在共有建筑上的产权界。共有建筑面积一经分摊,任何人不得擅自侵犯或改变其原始设计的使用功能。

5.2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类
    5.2.1 幢共有建筑面积:指为整幢房屋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
    5.2.2 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指专为某一功能区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
    5.2.3 层共有建筑面积:指各层中专为本层使用或服务的共有部位的建筑面积。
    5.2.4 其它共有建筑面积。

5.3 共有建筑面积的处理原则
    5.3.1 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
    5.3.2 无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相关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比例进行分摊。

5.4 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
    5.4.1 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室外楼梯、垃圾道、消防连廊、设备房、公共门厅、门廊、门斗、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其它在功能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5.4.2 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1/2的建筑面积。
    5.4.3 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或小区)服务的公共用房、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5.5 共有面积按比例分摊的计算公式
    对相关建筑面积进行共有或共用面积分摊,按下式计算:

5.6 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整幢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幢建筑物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或小区)服务的公共用房、管理用房、以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幢建筑物的共有建筑面积。

5.7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式
    5.7.1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原则
    幢共有建筑面积由整幢房屋各单位按面积比例进行分摊;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由该功能区内各单位按面积比例分摊;层共有建筑面积由该层中各单位按面积比例分摊。
    5.7.2 住宅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住宅楼以幢为单位,依照5.3的处理原则和5.5的计算公式,根据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求得各套房屋分摊所得的共有建筑分摊面积。
    5.7.3 商住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首先根据住宅和商业等的不同使用功能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将全幢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成住宅和商业两部分,即住宅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和商业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然后住宅和商业部分将所得的分摊面积再各自进行分摊。
        a)住宅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住宅部分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依照5.3的处理原则和5.5的计算公式,按各套的建筑面积分摊计算各套房屋的分摊面积。
        b)商业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各层套内的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至各层,作为各层共有建筑面积的一部分,加至各层的共有建筑面积中,得到各层总的共有建筑面积,然后再根据层内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至各套,求出各套房屋分摊得到的共有建筑面积。
    5.7.4 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按照功能进行分摊,参照商住楼的分摊计算方法进行分摊,一般需进行多级分摊。
    5.7.5 多级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可采用从整体到局部的逐级分摊的方法。先分摊幢共有建筑面积至整幢内各单位,再分摊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至功能区内各单位,然后分摊层共有建筑面积至层内各单位。本分摊区域内共有建筑面积包括上一级分摊至本区域内的共有建筑面积。

5.8 特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基本原则
    5.8.1 房屋内为小区或多幢楼服务的管理用房、公共用房及其社区公益设施用房(如居委会、幼儿园、社区服务用房等),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按独立单位处理,并在成果报告书中作相应说明。
    5.8.2 地下室各层与地面连通的楼梯间、电梯井、前室等出入口,其在地面部分的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式如下:
        a)出入口设在该幢房屋主墙体外,其建筑面积计入地下室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b)出入口设在该幢房屋内,且与该幢房屋地面以上部分没有连通,其建筑面积计入地下室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c)出入口设在该幢房屋内,且与该幢房屋地面以上部分连通,其建筑面积计入幢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5.8.3 一般的住宅楼中,各单元的共有部位内容一致时,所有单元的共有建筑面积计入幢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5.8.4 住宅楼中,某一单元不同于其它单元,设有专用电梯、管道井、前室等,为该单元专设的共有建筑面积由该单元自行分摊。
    5.8.5 连接商场各层的自动扶梯(电梯),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并按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5.8.6 地下室、半地下室或架空层等内的,为整幢楼服务的设备间(变电室)等共有建筑面积,由该幢房屋的地上和地下部分(地下部分包括:商场、地下人防、地下汽车库等)按面积比例分摊。对于连体楼,应区分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共有建筑面积的服务对象,根据谁受益谁分摊及是否为单幢和多幢服务的情况确定分摊原则。
    5.8.7 位于地下室中的电梯井、前室、楼梯、过道、警卫室、地下室及外墙水平投影的1/2等专为地下室功能区而建造的共有建筑面积,由地下室各功能单元面积按比例分摊。
    5.8.8 多功能的综合楼,其由底层升至顶层的楼梯间、电梯井(包括突出屋顶的楼梯间、电梯机房)等,将其面积计和,按自然层数平均分摊(无论该层是否使用处在本层的楼梯间、电梯)。
    5.8.9 为单一产权人服务的专用楼梯(单一产权视作套内),跃层住宅中的户内楼梯,均计入套内建筑面积。
    5.8.10 原设计为整体商场,在销售时分割成通道和若干铺位(间数),通道的建筑面积由所有铺位(间数)按其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5.9 以下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的建筑,在测绘成果中应予以说明:
    a)独立的为多幢(或小区)服务的管理用房、公共用房等;
    b)独立的变电房、水泵房、门卫等共有建筑,人防工程以及为多幢(或小区)服务的公共设施等;
    c)无明确使用功能的、空置的设备间;
    d)不作为主要人行通道的室外金属消防梯;
    e)层高2.20m以上的技术层(包括设备层、转换层);
    f)用作公共事业市政建设的建筑物;
    g)超高层建筑中,层高2.20m以上,作为消防疏散公共空间的避难层(避难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