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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共有建筑】面积的测算 !5.1 共有建筑】面积的确认 —。  :  : ,5.1.1 委【托测:绘的单位应提供经】设计或规划部门确认!。的房屋共有部位的性!质,、功能?、用途等相应—。情,况的说明书,— 经房产测绘人员】对照竣工图经现【场勘测后对》各,类,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类确认和登记委【托测绘的《单位对?。提供的说明》。。书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     》5.1.2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产权人在共有建筑上!的产权界《。共有建筑《面积:一经:分摊任何人》不得擅?自侵犯或改变其【原始设计的使用功能! 5.【2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类  【   5.》2,.1 幢《共有建筑面积指为】整幢房屋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 —     5.【2.2 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指专为某!一功能区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 !    《 5.2.3 【层共有建筑面积:指!各层中专为本—层使用或服务的【共有部位的建—筑面积 》    《5.2.4 —其它共有建筑面【。积 《 5.3《 ,共有建筑面积的【处理原则  【   5.3.【。1 :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   】  :5.3.《2 无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相关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比例进行分摊 【 5.4 【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    【 5.4.1— 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室外—。楼梯、垃圾道—。、消防连廊、设备房!、公共门厅、门廊、!门斗、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其:它在功能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5.?4,.2 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1/2的建筑】面,积  《  : 5.4《.3 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或—小区)服务的公共】用房、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 5.《5 :共有面积按》比例分摊的计算公】式     【对相关建筑面积【进行共?有或共用面积分【摊按下式计算:【 5.—6 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 ,  整幢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幢建:筑物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或小区)服务的】公共用房、管理【用房、以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幢建筑物的共—有建筑?。面积 ? 5《。.7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式  ! ,  5.7》.1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原则 》   ?  幢共有建筑【面积由整幢房—。。屋各单?位按面积比》例进行分摊;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由?该功能区内各单位按!面,积比例分摊;层共有!。建筑面积由》该层中各单》位按面积比例分【摊     5】.7.2 住宅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     住宅楼】以,幢为:单位依?照5.3的》。。。处理:原则和5.5的计算!。公式:根据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求得各套《房屋:。分摊所得《的共:有建筑分《摊面积     !5.7?.3 商《住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 , 首先根《据住宅和商业—等的不?同使用功能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将?全幢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成住宅!和,商业两部《分即住宅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和商业—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然后住宅和【商业部分《将所得的分摊面【积再各?自进行分《摊      】   a)住宅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住宅部分【。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依《照5:.,3的处理原则—和5.5的》计算公式按各套的】建筑面积分摊计算各!套房屋的分》摊,面积   【 ,  :   b)商业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各层!套,内的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至各层作为各】。层共有建筑面积【的一部分《加至各?层的共?有建筑面积中得【。到,。各层总的共有建【筑面积然《后再根据层内—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至《。各,套求:。出各:套,。房屋:分摊得?到的共?。有,建筑面积  【   5.7.4 !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按照功能进》行分:摊参照?商住楼的分摊—计算方法进行分摊一!般,。需,进行多?级分:摊 ?    5》.7.5《。 多级?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可!采用:从整体到局》部的逐级分摊的方】法先分摊幢共有【建,。筑面积至整幢内各单!位再分摊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至功能!区内各?单,位然后分摊层—共有建?筑面积至层内各【单,位本分摊区域—内共有建筑面积包括!。上一级分摊》至本区域内的共有建!筑面积 5】.8 ?特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基!本,原则     5!.,8.1 房屋内【为小区或多》幢楼服?务的管理用房、公】共用房及其社区【公,益设施用房(如【居委会、幼儿园、】社区服务用房等【。)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按—独立单位处理—并在成果报》。告书中作《相应说明   】  5.8.—2, 地下室各层—与地面连通的—楼梯间?、电梯井、》前室等?出,入口其在地面部分】的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式如下   】。 ,     a)出】入口设在该幢房屋主!墙体外?。其建:筑面积计入地下室】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    b)出入】口设在该幢房屋内且!与该幢房屋地面【以上:部分没有连通—其建筑面积计入【。地下室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         !c)出入口设在该幢!房屋内?且与该?。幢房屋地面以上部】分连通其建》筑面积计入幢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   5.8—.3 ?一般的住宅》楼中各单元的共【有部位内容一—致时所有单元—的共有建筑面—积计入幢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    5.8【.4 住《宅楼中某一》单元不同于其—它单元设有专用电梯!、,管道井、《前室等为该单元【专设的共《有建筑面积由该【单元自行分摊 】    5.8.】5 连接商场各层的!自动扶?。梯(电梯)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并按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5【.8.6 地下【室、半地《下室:或架空层等》内的为?整幢:楼服:务的设备间(变电】室)等共有》建筑面积由该—幢,房屋:的地:上和地下《部分(地下部分【包括商场、地下【人,防、地下汽车库【等,),按面积比例分摊【对于连?体楼应区分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共有建筑【面积的服务对象根据!谁受益谁《分摊及是否为单【幢,和多幢服务》的情况确《定,分摊原则    ! 5.8.7 位于!地下室中的电梯【。井、前?室、楼?梯、过道、警卫【室、:地下室及外》墙水平投影》的,1,/2等专为地下【室功能区而建造【的,共有建筑面积—由,地下室各功能单【元面积按比例分摊 !    《 5.8.》8 多功能的—。综合楼?其由底层升至顶层】的楼梯间、电梯【井(包括突出屋【顶的楼?梯间、电梯机房)】等将其面积》计和按自然层—。数平:均分摊(无论该层是!否使:用处:在本层的楼梯间【、电梯) —   ? 5.8.9 【为单一产权人服务的!专用楼梯(单一产】权视作套内)—跃,层,住宅中的《户内楼梯均计入套】。内建筑面积  】   5.8.【10 原设计—为整体商《场在销售时》分割成通道和若干铺!位(间数)》通道:的建筑面积由所有铺!位(间数《)按:其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 5.9《 以下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的!建筑在测绘成果中应!予,以说明     !a)独立的为多【幢(或小《区)服务的管理用】房、公共用房等; !     》b)独?立的:变电房、水》泵房、门卫等—。共有建筑人防工程】以,及为多?幢(或小区)服务的!公共设施等; 【     》。c)无明确使用功能!的、:空置的设《备间:; ?    d)不作为!主要人?行通:道的室外《金属消防梯; 【。    《 e)层《高2.20m—以上:。的技术层(》。包括设备层》。、转换层); 】。。   ? f)用《作公共事业市政建】设的:建,筑物:;     g】)超高层建筑中【层高2.20m以上!作为消防疏散公共】空间的避《。难层(避难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