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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共有建?筑面:积的测算 — 5?.1 共《有建筑面积的确认 !     5.1】.1 委托测—绘的单位应提—供经设计或规划部门!确认的房屋共有部位!的,性质、功能、用【途,等,相应:情况的说明书,【 经房产测绘人员】对照竣工图经—现场:勘测后对各类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类》确认和登记委托测绘!的单位对提供—的,说明书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5.!1.2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产权—人在共有建筑上的产!权界共有建筑面积】一经分摊任何人不】。得擅:自侵犯或改变其原始!设计的?使用功?能 《 5.2》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类 《    5.2.1! 幢共有建筑面积】指为整幢房》屋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 》  :   5.2.2】。 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指专为某一功能【。区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     5.!2.3 层》。共,有建筑面积:指各】层中专为《本层:使用或服务的共有】。部位的建筑面—。积     【5.2.4 其【。它,共有建筑《面积 5.3! 共有建筑面积的处!理原则? :   ? 5.3《.1 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 : ,    《5.3.2 无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相关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比例进—行分摊? 5.4 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     5!.4.1 》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室外楼梯、垃】圾道、消防连廊、设!备房、公共门厅、】门廊、门斗、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其它【在功:。能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5.4.《2 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1:/2的建筑》面积 《    5》.4.3《 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或小区)服务!的公共用《房、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 : 5.5《 共有面《积,按比例分摊的计算公!式     【对相:关建筑?面积进行共有—或共用面积分—摊按:下式计?算: 》 5.6 》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 ,整幢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幢建筑】物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或小区)》服务:的公共用房、管【理用房、《以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幢【建筑物的共有建筑面!积 《 5:.7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式 】     5.7】.1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原—则     幢共!有建:筑面:积由整幢房屋各单位!按面积?比例:进行分摊;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由该功能区内各单】。位按面积比例—分摊;层共有—建筑:面,积由该?层中各?单,位按面?积比:。例分摊 《    《 5.7.2 住】宅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     》住宅楼以幢为单【。。位依:照5.3的处理原则!和5:.5的计算公式根】据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求得各?套房屋分摊所—得的:共有建筑《分摊面积《     5.】7.3? ,。商住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   ?首先根据住宅和【商业等的《不同使?用功能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将全幢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成:住宅和商《业两部分即住—。。宅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和《商业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然后住宅和商业部!分将所得的分摊【面积再各自进行【分摊    【     a)住宅!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住宅部—分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依照5.3【的处理原则和5.】5的计算《公式:按各套的建筑—面积分摊《计算各套《房屋的分摊面积 】 :      —  b?。)商业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各层套—内的: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至:各层作为各层共【有,建筑面积的一部分加!至各层的共有—。建筑面积中得—到各层?。总的共有建》筑,面积然后再根据层内!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至各套求出各】套房屋分摊》得到的共有建筑【面,积,     —5.7.4 —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按】照功能进行分摊参】照商住楼的分摊【。计算:方法进?行,分摊一般需进行多】级分摊 《 ,   ? 5:.7.5 多级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可采用从整【体到局部《的,。逐级:。分摊的方法先—分,摊,幢共有建筑面积【至整幢内各单位【再分摊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至功能区内各单【位然后分《摊层共有《建,筑面积?至,层内各单位本分摊】区域内共有建—。筑面积?包括上一级分摊【至本区域内的共有】建筑面积 5!.8: 特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基本》原,则    — 5.8.1 房】屋,内为小?区,或多幢楼服》务的管理用房、【公共用房及其—社区公益设施用【房(如居委会、【。幼儿园?、社区服务用房【等):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按独立单位【处理并在成果—报告书中作相应说】明,     —5.8?.2 地下室各层与!地面连通的楼梯间】、,电梯井、前室等【出入口其《在地:面部分的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式如!下  《    《 ,  a)《出入口设《在该幢房屋主墙体】外其建筑面积计入地!下室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   ?b,)出入口设在—该幢房屋内且—与该幢房屋》地面以上部》分没有?连通:其建筑面《。积计入?地下室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  :  :   c《。)出入口《设在该幢房屋内且】与该幢房屋地面【以上:部分连通其》建,筑面积?计入幢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5【.8.3《 一般?。的住宅楼中各单【元的共有部位内容一!致时所有单元的共有!建筑面积计入幢【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5.8.4 住宅楼!中某一单《元不同于其》它单元?设,有专用电梯、管【道井、前室等为该单!元,专设的共有建筑面积!由该单元自行分【摊,     5.】8.5 连接商【场各层的自动扶梯(!电梯)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并—按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     5.8】.6 地下室、【半地下室或》架空层等内的为整幢!楼服务的设备—间(变?电室)等共有—建筑面积由》该幢房屋《的,。地上和地下部分【(,地下:部分包括商》场、地?下人:防、地下汽车库等)!按面积?比例分摊《对于连?体楼应区分》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共有建筑面积!的服务?对象根据谁》受益:谁分摊及是否为单】。幢和多?幢服务的情况确定分!摊,。原则     5!。.,8.7 位于地下室!中的电梯井》、前室、楼梯、【过道、警卫室、地】。下室及?外墙水平投影的【1/2等专为地下】室功能区而建—造的共?有建筑面积由—地下室各功》能单元?面积按比《例分摊?     5.8!.8 多功能的【。综合楼其由底层升】至顶:。层的楼梯间》、电梯井(包—括,。突出屋顶的楼梯间】、电梯机房》。),等将其面积计和按自!然层数平均分摊【(无:论,该层是?否使用处《在本层的楼梯间【、,电梯) 《   ?。  5.8.9 】为单一产权人服务】的专用?楼梯(单一产权视作!套内)跃层住宅中】的户内楼梯均—计入套内《建筑面积 —    5.8.1!0 原设计为整体商!场在销?售时分割成通道和若!。干铺位(间数)【通,道的建筑《面积由所有铺位(】间数)按其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 5.9 以下】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的建筑—在测绘成果中应【予以说明 —    《a)独立《。。的为多幢(》或小区)服务的【管理:用房、公共用房【等;     】b)独?立的:变电:房、水泵房、—门卫:等共有建《筑人防工《程以及为多幢(或小!区,),服务的公共》设施等;  【 ,  c?)无:明确使用功能的、空!置的设备间; 】    d》)不作为主要人【。行通:道的:室,外金属消防》梯; ?    《 e:)层高2《.20m以》上的技术《层(:。包括:设备:层、转换《层);    】 f:),用作公共《事业市?政建设的建筑物;】     g)】超高层建筑》中层高2.》2,0m以上作为消防】疏散:。公共空间的避难【。层(避难空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