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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附!则 6.【1 本细则自—2007年7—月1日起试行 】 ? 6.2《 设区市以上—。(含)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对!本细则未明确或【未涉及?的情况作《出,补充:规定但不得与—国家:标准、有关规—定及本细则相抵触 ! , 6.3 —。本细则由浙江省建】设厅会同《浙江省测绘局负责】解释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