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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附则 ! , 6.1》 ,本,。细则自2《0,07年7月1—日起试?行 ? 6.2【 设区市以上(【含)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对:本细则未《明,确或未涉及的情【况作出补《。充,规定但不得与—国家标准、有关【规定及本细则相【抵触 —6.3? 本:细则由浙江省—建设厅会同浙江省】测绘局负责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