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附则
6.1 本细则自2007年7月1日起试行。
6.2 设区市以上(含)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对本细则未明确或未涉及的情况作出补充规定,但不得与国家标准、有关规定及本细则相抵触。
6.3 本细则由浙江省建设厅会同浙江省测绘局负责解释。
6.附则
6.1 本细则自2007年7月1日起试行。
6.2 设区市以上(含)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对本细则未明确或未涉及的情况作出补充规定,但不得与国家标准、有关规定及本细则相抵触。
6.3 本细则由浙江省建设厅会同浙江省测绘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