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一般规定
3.1 用于房屋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测绘应当在通过规划验收的竣工图及有关资料和房屋客体相一致时实施。因施工变更造成房屋建筑面积变化,或层数改变或共用建筑面积变化等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出具测绘成果。设计单位对提供的图纸和说明书负责。
3.2 测绘人员应根据国家标准和规定及本细则进行测绘,采用实地量测法,以测绘数据进行建筑面积测算。竣工图数据经实地测量,其图上标注尺寸符合实测精度要求时,图纸尺寸可供测算使用。房屋实地测量时必须绘制草图。所有的边长尺寸经实地测量后,必须进行边长配赋,满足整线段等于分线段之和或矩形对应边相等等几何条件要求。
3.3 本细则中涉及的各种数量指标,凡“大于(以上)”者包含数字本身,“小于(以下)”者不包含本数本身。
3.4 本细则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以中误差作为评定精度的标准,以两倍中误差作为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最大误差(限差)。具体要求如下表:
各类房屋建筑面积的精度要求
3.5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精度要求:
3.5.1 对特殊的房屋,应达到上表的一级精度;
3.5.2 对新建房屋,应达到上表的二级精度;
3.5.3 对其他房屋,应达到上表的三级精度。
3.6 房屋建筑面积以m2为单位,计算过程的面积取位至0.0001m2,最终面积取位至0.01m2,共有面积分摊系数取位至0.000001。
3.7 量(测)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钢卷尺、玻璃纤维尺、手持式激光测距仪或全站式电子速测仪等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边长取位至0.01m;任何边长都应独立量测两次,在精度要求以内时取中数作为最后量测结果。
3.8 量(测)距精度按照边长总长限差控制和按比例限差控制两种方法评定:
3.8.1 边长超过50m,以总长限差控制,限差为±0.04m;
3.8.2 边长未超过50m,以按比例限差控制,限差计算公式:
ΔD=±(0.02+0.0004D)
式中:D—实测房屋边长值,以m为单位;
当D小于10m时,以10m计。
3.9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及内容: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系指各计算部位水平投影面积测算。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包括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和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的测算。
3.10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条件
可以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具备以下条件:
a)应具有上盖;
b)应有围护结构;
c)结构牢固,属永久性的建筑物;
d)层高2.20m以上;
e)可作为人们生产或生活的场所。
3.11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基本单元和幢的认定: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基本单元是幢。幢是指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群楼式建筑按单幢处理。连体楼按多幢处理。
3.12 房屋墙体厚度采用实地测量,墙体厚度不包括外墙装饰贴面的厚度,但包括对墙体起保护作用的一般抹灰层厚度。
3.13 房屋层数
3.13.1 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按室内地坪±0以上计算,所在层次自下而上用自然数表示;地坪±0以下为地下层数,自上而下用负整数表示;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2.20m以上的,计入地下层数。房屋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坪小于该房屋室内净高的1/3,且层高在2.20m以上的,该房屋计算自然层数。房屋总层数为房屋地上自然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
3.13.2 旋转上升式的楼房,按地坪±0以上计算,以其旋转一周且层高2.20m以上的水平投影为自然层,所在层次按对应的自然层次编号。
3.13.3 错层房屋的层数按自然层来划分。所在层次按对应的自然层次编号。
3.13.4 夹层、插层、阁楼、装饰性塔楼等,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不计层数。
3.13.5 房屋套内具有使用功能,但层高低于2.20m的部分,以虚线区分其范围,注记边长,且在其范围内注记“h<2.20m”。
3.13.6 斜面结构屋的坡形屋层高达到2.20m以上的部分占整个顶层中层面建筑面积的2/3以上时,该层计入房屋自然层数。
3.13.7 技术层计入房屋自然层数,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a)建在自然层(标准层)之间或自然层内;
b)经规划部门审核批准;
c)可利用空间的垂直高度在2.20m以上。
3.14 玻璃、金属等其他材料建造的幕墙,其主墙或装饰性墙体的认定,以设计单位出具的说明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