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给 水
6.2.1 中药厂房应根据生产、生活和消防等各项用水对水质、水温、水压和水量的要求,分别设置直流、循环或重复利用的给水系统。
6.2.2 卫生器具应采用节水型器具。
6.2.3 给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方。
6.2.4 循环冷却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循环冷却水系统宜采用敞开式,采用间接换热时,可采用密闭式;
2 水温、水质、运行等要求差别较大的设备,循环冷却水系统宜分开设置;
3 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的水质应满足被冷却设备的水质要求,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的有关规定;
4 设备、管道设计时应能使循环系统的余压充分利用。
6.2.5 接提取罐等压力容器给水管道上应设置倒流防止器。
6.2.6 给水系统采用的管材和管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管材和管件产品标准的要求。管材和管件的工作压力不得大于产品标准公称压力或标称的允许工作压力。
6.2.7 给水管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生活给水管应选用耐腐蚀、安装连接方便的管材,可采用不锈钢管、塑料和金属复合管、塑料给水管、铜管;
2 循环冷却水管道宜采用耐腐蚀钢管或复合管;
3 管道的配件宜采用与管道材料相应的材料。
6.2.8 人员净化用室的盥洗室内宜供应热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