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排 水
6.3.1 排水系统应根据废水来源、废水性质、浓度、水量等因素,设置分流制排水系统。污水应经处理,并应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后排出。
6.3.2 当工艺废水能产生引起爆炸或火灾的气体时,其排水管道的排出口处必须设置水封井。
6.3.3 洁净区内的排水设备以及与重力回水管道相连的设备,必须在设备排出口以下部位设置水封装置,水封高度不应小于50mm。排水系统应设置透气装置。
6.3.4 排水立管不应穿过空气洁净度等级为A级、B级的洁净区;排水立管穿越其他洁净区时,不应设置检查口。
6.3.5 蒸汽凝结水、循环水等有压排水不得与重力流排水系统直接连接,必须连接时,应采取消能与降温措施。
6.3.6 洁净区地漏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气洁净度等级为A级、B级的洁净区内,不应设置地漏。
2 空气洁净度等级为C级、D级的洁净区内,不宜设置地漏;需设置时,地漏材质应不易腐蚀,内表面应光洁、易于清洗,应设置开启方便的密封盖,并应设置防止废水、废气倒灌的液封装置,同时应设置消毒液灌注槽。
3 洁净区内不应设置排水沟。
6.3.7 洁净区应采用不易积存污物并易于清扫的卫生器具、管材、管架及其附件。
6.3.8 含药渣的房间地漏应采用网框式地漏,含药渣的生产污水排入厂区污水管网前,应经过预处理。
6.3.9 排水管道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管道应选用柔性接口机制排水铸铁管、排水塑料管及其管件;
2 当排水温度大于40℃时,应选用金属管或耐热复合管,并应采取降温措施。
6.3.10 屋面雨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面雨水排水宜采用重力流;
2 屋面雨水量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3 屋面雨水排水管道的排水设计重现期取值不宜小于10年;
4 屋面雨水排水工程与溢流设施的总排水能力不应小于其50年重现期的雨水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