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通风、除尘
5.2.1 中药提取、浓缩等工序生产过程产生水蒸气和热量,应采取通风措施,排风管道应设置坡度及凝水排出口。
5.2.2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仓库应采取通风措施。进、出风口应设置过滤网。
5.2.3 贮存毒性和易串味药材的仓库,其对外的出风口应设置于下风向。
5.2.4 对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和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区域,应设置事故通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事故通风量宜根据工艺设计要求计算确定,但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2 事故通风的室内吸风口,应设置在有害气体和有爆炸危险气体散发量最大或聚集最多处,并应避免死角。
3 事故通风的室外排风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以及临近门、窗等设施处;
2)与机械送风系统的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当不足20m时,出风口应高出进风口,并不宜小于6m;
3)排风口不应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及空气正压区。
4 事故通风可采用轴流风机或屋顶风机直接将有害气体排至室外,并应符合本条第3款的规定。
5 事故通风宜由平时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承担,但应保证事故通风的要求。
6 排出有爆炸危险气体的事故通风机应采用防爆型。
7 事故通风的手动控制装置应分别设置在室内、室外便于操作的地点。
8 事故通风应根据所排出气体的种类,设置相应的检测报警及控制系统。
5.2.5 设有排风的中药药品生产厂房,应采用自然补风。当自然补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宜设置机械补风系统,补风量不宜小于排风量的50%。
5.2.6 生产厂房机械通风的进(送)、出(排)风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进风口应设置在室外出风口的上风侧且低于出风口。
2 室内排风口应靠近污染物源,室内送风口应使操作人员位于送风气流的上风向。
3 排风管道高出屋面排放时,其出风口底部高出屋面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排出气体为无毒、无污染时,宜高出屋面0.5m;
2)当排出气体最高允许浓度小于5mg/m3时,应高出屋面3m;
3)当排出气体最高允许浓度大于5mg/m3时,应高出屋面5m。
5.2.7 排放易燃、易爆介质的区域,以及散发粉尘或有害气体的区域,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
5.2.8 下列区域的排风系统应单独设置:
1 有水蒸气和产生凝结性物质的区域;
2 易串味物品区域。
5.2.9 中药药品生产的筛选、拣选、称量、粉碎、筛分、混合等操作,应采取除尘措施。
5.2.10 生产设备产尘点集中时,应在尘源处设置捕集设施,将粉尘捕集后通过除尘器处理达标排放。
5.2.11 生产设备产尘点分散且粉尘量少时,应在靠近产尘点附近设置排风口,排风应通过除尘器处理后排至室外。
5.2.12 洁净区可采用称量罩(室)的除尘方式。
5.2.13 除尘器的选择,应根据粉尘性质、含尘浓度、含尘气体的排放标准、粉尘的可回收性等因素确定。
5.2.14 粉尘捕集设施的排风量,应按防止粉尘逸至室内的原则通过计算确定,或采用实测数据。
5.2.15 除尘器应布置在除尘系统的负压段。
5.2.16 通风、除尘系统排放的气体参数,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