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洁净区净化空调系统
5.3.1 洁净区的空气净化处理应采用粗效、中效、高效空气过滤器三级过滤。
5.3.2 洁净室内的温度、相对湿度、压差、噪声等环境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57的有关规定。
5.3.3 下列情况的净化空调系统宜分开设置:
1 洁净区与参照洁净区管理区域;
2 运行班次和使用时间不同时;
3 温度、湿度参数差别较大时。
5.3.4 净化空调系统设计应合理利用回风。
5.3.5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净化空调系统,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1 生产过程散发粉尘,其室内空气经处理仍不能避免交叉污染时;
2 甲、乙类物质生产区域;
3 生产过程产生有害物、异味或挥发性气体的工序;
4 工艺有特殊要求的区域。
5.3.6 净化空调系统的风机宜采取变频措施。
5.3.7 采用熏蒸消毒灭菌的洁净区,应设置消毒排风设施。
5.3.8 洁净区压差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洁净区的排风系统应采取防止室外空气倒灌的措施。
2 同一洁净区的送风、回风和排风系统风机应联锁。
3 下列房间与相邻洁净房间应保持相对负压:
1)有粉尘产生的房间;
2)有热湿气体和异味产生的房间;
3)使用有机溶媒的房间;
4)工艺有特殊要求的房间。
5.3.9 洁净区内不应使用散热器采暖。
5.3.10 注射剂用净化空调系统宜采用纯蒸汽加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