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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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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按国【务院规划编》制办法?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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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需:要对规划进行调整】、变更时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鼓励国内外单位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投资开发建设景】区、景点和其—他,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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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所有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服从规《划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经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手—续
】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中的环保、消防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经竣【工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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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临时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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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施工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水体?、地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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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工程》建设实?行,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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