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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市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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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 》。 本章所指的市!政工程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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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铁路包括其站、】线、桥涵等;
】 (二》),道路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及其桥涵!、道口、停车场等】附属设施;
】 (三《)市政管《线包括供《水管:道、排水管(渠)道!、电力线路(包括】电力电缆《和架空电《线)、?。电讯线路(包—括通讯电缆和光缆】、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道、热力管—道和石油管》道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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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机场有》关设施;
】 (五?)河道、码》头及附属设施;【
(六)】防洪:排渍:工程、水利工—程、地下《。取水工程;
【 (七)人防】等,地下空间工》程;
(八!。)无线电《台塔
第四十!一条 《 市政工程的设计、!建设应?以,相应的城市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并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四十二条 除有!关规划?中有规定的以外现】有城:市道路(包括—支,路)原则上不得废除!
第》。四十三条 — ,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必须!。进行无障碍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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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 市政管《线必须通过管线综合!设计确定各种管【线的平面和》空,间位置市政管线的】。。布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 (?一)市政管线应尽】可能安排在人行【道下当人行道宽度不!。够时可将排水—管敷设在靠边的机】动,车道中?。央电信电缆、给水】输水、燃气输气等管!线敷设在非机动车】道,下;
(】二)给水管、电力】线路宜在道路西侧】或北侧敷设通讯【线路(含《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宜:在道路东侧或南侧敷!设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米的》城市干道《两侧布置《。给水配?水和燃气配气管线】。道路红线宽度超过】50米的城市干【道在车道两》侧布置排水管—线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管线平行布置!的次序宜为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管、污水管;!
: ?(三)市政管线【应平行于道》路中心线《。敷设尽量避免横穿道!路必:须横穿道路时—应尽量与道》路中:心线垂?。。直,;
(】。四,)各种市政》管线:之间及市政》管,线与建(构》)筑:。物等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附—。表三的规定;
! :(五)市政管—。线,之,。间应尽量《减少:交叉必?须交:叉时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附—表四的规定管线之间!的避让应遵循以【下原则压力管让重力!自流管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临时管线让正式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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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市政管线的》埋设深度《应根据外《部荷载、《管材强度及与其它管!道交:叉等因?素确定管线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附表五的规】定特殊地点必须加厚!覆土;
【 (七)因客—观因素限制无法【满足本条第(四)】。、(五)、》(六)项《的,规定时由规划部门会!同管线?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减少其最小净距
】
?第,四十五条 2】。4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上不宜新建【架空线路在主要城】市广场和重要地【。段不得新建架空【线路对于上述范围】内不符合本条—要求的现有架空【线路应逐步改建【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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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 , 在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 】 【 , ,一般地区《建筑按以《下标准控制人—。口,密集地区按国家电力!相关标准规范规定】。。控制
(一!)10KV ! 5米(!自导线边线延伸距】。。离下同)
】 — 35》11:0KV 》 10米
】 ! :22:。0KV ! 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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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0KV ! 》20米
【 : (二)地》。下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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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七条 》 超过豁免》水平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设?。备,(包括高压送变电设!施、:无线:。电发射台塔等)应】。进行电磁《。环境影响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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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无线电发】。射台塔一《般应设置在建筑【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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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不宜新建《独,立水塔对不符合要求!的现:有供水管网应逐步】进行改造提高供【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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