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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章 《 市政工程 】 第四十条 ! !本章所指的市政工】程包括   【 (一?)铁路?包括:其站:、线、桥《涵等;?    (二)】道路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及其桥!涵、道口、》停车:场,等附属?设施; 《    (三)市】政管线包括供水管】道、排水管(—渠)道?、电力线路(—包括:电力电缆和架空电线!)、电?讯线路(包括通【讯电缆和《光,缆、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道、热力管!道和石油管道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 (四?)机场有关设施; !    (》五)河道、码头及】附属设施; —   ? (六)防洪排渍工!程、:水利工程、地—下取水工程;—    (七)人!防等:地下空间工程;【    (八)】无线电台塔 】 第四十一条 】 市政?工程的设计、建【设应以相《应的城市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并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四十二条 【 ,除有关规《划中有规《。定的以外现有城市】道路(?包括:支路:)原则上不》得废除 《 第四十三【条 《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必须进—。行无:障碍设计 — 第四十》四条 市政管】线必须通过管—线综合?设计确定各种—管,线的平?面,和空间?位置市政管线的【布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市政管线—应尽可能安排在【人,行,道,下,当人行道宽度不够】时可将排《水管敷设《在靠边的机动—车道中央电》信电缆?、给水输水、燃气】输气等管线敷设在非!机动车道下;  !  (二)给水【管、电力线路宜在】道路西侧或北侧敷设!通讯:线路:(含: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宜,在道路东侧或南【侧敷设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米的城—市干道两侧布置【给水配水和燃气配气!管线道路《红线宽度超》过50米的》城市干道《在,车道两侧布置排【水管线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管线平行布】置的次?序,宜,为,。。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管、污水管;【    (三【)市:政管线应平行于道路!中心线敷设尽量避免!横穿道路《必须横?穿道路时应尽量与】道路:中心线垂直;—  《 , (四)各种市政管!线之间及市政管【线与建(《构)筑物等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附表!三的规定; 【   ?(五)市《政管线之间应尽量】。减少交?叉必须交叉时—。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附表《四的规定管线—之间:的避让应遵循以下】原则压力管让—重力自流管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临时管线让!正,式管线; 》    (六—。),市政:管线的?埋设深?度,应根据外《部荷载、管材强【度及与其《它管道交叉等因素确!定管线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附表五【的规定特殊地点必】须加厚?覆土;    (!七)因客观因—素限:制无法满足本条【。第(:。四)、(五》)、(六)项的【规定时由规划部门】会同管线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减少其《最小净距 【 第四十《五条 24【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上不宜新建架空!线路在主要》城市广场和重—要地段不得新建【。架空线路对于上述范!围内不符合本条【要求:的现:。有架空线路应逐步改!。建入地 《 第四十六条】。。 , , 在: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 】 ? — 一?般地区建《。筑按:以,下标准控制人口【密集地区按国家电力!相,关标准规范》。规定控制    !(一)?10:KV:    》 5米【(自导线边线延伸】距离下同) !        】 3:5110KV ! , 1:0米 —  : , ,     2—。。20K?V : 》 ,    15米 】     【     500K!V —      20】米   【 (二)地下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 第!四,十七条 —超过:豁免:水平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设?。备(包括高》压送变电设施、【无线电发射台塔【等)应进行电磁环】境,影响评估《 【 第四十八条 【 , ,无,线电:发射台塔一般应设置!在建筑物上 — , 》 第:四十九条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不宜!新建独立水塔对【不符合要《求的:现有供水管网应逐步!进行改?造提高供《水能力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