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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章 【市政:工程 《 第?四十条 《 : ! 本章所指的市政】工程:包括   — (一?)铁路包括其—站、线、桥涵等;】  ?。  (二)道路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及其桥涵、道【口、:停车场等附属设施】。。;    —(三:)市政管《线包括供水》管道、排水管(渠)!道、电力线路(包】括电力电缆和架【空电线)、电讯线】路(:包括通讯《电缆和?光缆、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道,、热力管道和石【。油管道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   (《四):机场有关设施; 】    (五)河】道、码头《及附属?设施;   【 (六)防洪排渍】。工程、水利工—程、:地下取水工程; 】。。    (七)【人防等地下空间工程!;    (八)!无线电台《塔 第四【十,一,条 《市政工?程的设计、建—设应以相应的—城市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并?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四十二条 除!有关规划中有规定的!以外:。。现有城?市道路(包》括支路)《原则上不得废—除 ? 第?四,十三条?。 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必!须进行无障》碍设计 》 第?四十四条 市政!。。管线必须通过管线综!合设:计,确定各种管线的平】。面,和空间位《置市政管线的布【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 ,。  (一《)市政管线应尽可】能安排在人行道下当!。人行:道宽度不够时—可将排水管》敷,。设在靠边《的机动?车道中央电》信电缆、给水—输水:、燃气输《气等管线敷设在非】机动车道《下;  》  (二)给—水管、电力线路宜在!道路西侧或北侧敷设!通讯线?路(含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宜在】道路东侧或》南侧敷设《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米的城市干道两侧】布置给水配水和燃】气,配气管线道路红线宽!度超过50米—的城市干道在车道两!。侧布置排水》管线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管线平行布置】的次序宜为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管、污水管;  !  (三)市政管】。线应平行于道路中】心线敷设尽》量,避,免,。。横穿道路必》须横穿道路时应【尽量:与道路?中心线垂直》; :    (—四):各种市政管》线之间及市政管线与!建(构?)筑物等《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附表三《的规定?; ?。   (《。五,)市:。政管线之《间应:尽量减少交叉必【须交叉时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附表四》的规定管线之间【的避让应《遵循以下原则压【力管让重力自流管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临时《管线让正式管—线; 《   (六)—市政管线的》埋设深度应》根,据外部荷《载,、管材强度及与其】。它管道交叉等—。因素确定管线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附—表五的规定特殊地】点,必须加厚覆土;【   《 (七)因客—观因素限制无法【满足本条第(四)】、(五)《、(六)项》的规定时由》规划部门会同管【线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减【少其最小净距 】 第四十五条 】 24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上不宜新建—架空线路在主要【城市广场和重要【地,段不得新建架—空线路对于》上述范?围内不符合本条要求!的现有架《空,线路应逐步改建入】地 第—四十六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 】 !。 一般地区建筑按!以下标准控制人口】密,集地区?按国家电力相关标】准规范规定控制【  ?  (一)10【K,V :   —。。 5《米(自导线边—线延伸距离下同)】 , ?        】。 35?110KV —。 :  1?0米:      !  :  220KV【 《      15!米  —      —  500K—V 【  :   2《0米:  》  :(,二)地?下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 】第四十七条 超!过豁免水平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设备(包括高【压,。送变电设施、无【线电发?射台塔等)应进行电!磁环境?影响评估《 — 第?四十八?条 无线电发】射台塔一般应设【置在建筑物上— 第!四十九条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不,宜新建独立水—塔对:不符:合要求?的现有供《。水管网应逐》步进行改造提—高供水能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