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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市政工程 !。 :第四十条《 — ? 本章所指】的,市政工程包括—    》(一)?铁路包括《其站、线、》桥,涵等:;    (【二)道路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及《其桥涵?。、道口、停》车场等?。附属设?。施;    (】三,)市政管线包括供水!。管道、排水管(【渠,)道、电《力线:路(包括电力电缆】。和,架空电?线)、?电讯线路《(包括?通讯电缆和光—缆、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道、热力管道!。和石油管道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四!)机场有《。。关设施?;    (【五):河,道、码头及附—属设施; 》    (六)【防,洪排渍工程、—水利工程、地下【取水:工程;    (!七)人?防等:地下:空间工程;》 :。。。   ?。(八)无线电台【。塔 : ?第四十一条 — 市政工程—的设计、建设应以相!应的城市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并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 第四?十二条 除有关!规划:中有规定的以—外现有城市道路(包!括支路)原则—上不得废除》 第四十三条! 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必须进行无障碍设】计 ? 第四《十四条 市政】管线必须通过管线】综合设计《。确定各种管线—的平:面和空间位置市政管!线,的布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市,政,管线应尽可能安【排在人行道下当人行!道宽度不《够时可将排》。水管敷设在靠边【的机动车道中央电】信电缆、给水—。输水、燃《。气输气等《管线敷设在非机动】车,道下;    (!二)给?水,管、电力线路宜在道!路西侧或北侧敷设】通讯:线路(含《。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宜在道?路东侧或南》侧敷:设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米的?城市干?道,两侧布置《给水配?水和:燃气配气管线道路】红线:宽度超过50—米的:城,市干道在《车道两侧布置排水】管线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管线平行布》置的次序宜为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管、污水管;!    (三)】市政管线应平—行于道路中心线【。敷,设,尽量避免横》穿道路必《须横穿道路》时应尽量与道路中】心线垂直; —。    (四)各!种市政管线之间及市!政管线与建》(构)筑物等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附表三【的规定;  【  (五)市政管】线之间应尽量—减,少交叉必《须交叉时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附表四的规定管】线,之间的?避让应遵循以下原则!压力管让重》。力,自流管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临【时管线让正式—管线;    (!。六,)市政管《线的埋设《深度应根据外—部荷:载,、管材强度及与其】它管道交叉等因【素确:定管线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附表五的规》定特:殊地点?必须加厚覆土—; ? ,  (七)因客观】因,素限制无法满足本条!第(四)、(五【)、(?六)项的规定时由】规划部门《会同管?。线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减少其最小净距 ! 第四》十五条 24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上不!宜新建架《空,线路在主要》城市广场和重要地段!不得新建架》空线:路对:于上述范《围内不符合本条要求!的现有架空线—路应逐步改建—入地 第四十!六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 ? 《 【 一般地》区建筑按以下—标准控?制人口密集地—区,。按国家电《力相关标准》规范规定控制—    (一【),。10K?V    — 5—米(自导线边线延】伸距离下《同)   】      — ,3511《0,KV:  10【米    】      2【2,0KV?    !  1?5米   】       5】0,0,。KV 》      2!0米   】 (二)地下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 《 》第四十七条 】超过豁?免水平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设备—(包:括高压送变电设施】、无:线电发射台塔等)应!进行:电磁环境影》。响评估 】 第四》。十,八条 无线电发!射,台塔一般应》设,置在建筑物上 【 第】四十九条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不】宜新建独立水塔【对不:符,合要:求的现有供水管网】应逐步进行改造提高!供水能力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