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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市政工程 第!四十:。条, , , 【。 本章—所,指的市政《工程包括    !(一)铁路包括其站!、,线、桥涵等;  !  (二)道路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及其桥—涵、道口、停车【场等附属设施; 】  :  (三)市政管】线包括供水》。。管道、排水》管(渠)道、电力】线路(包括电力电缆!和架空电线)、电】讯线:路(包括通讯电【缆和光?缆、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道、热【力管道和《石油管道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 (四)机场—有关:设施;    (!五)河道、码头及附!属设施;   】。。 (六)《防洪排?渍工:程、水利工程—、地下取水工—程; ?    (七—)人防等地下空间】工程;  —。  (八)无—线电台塔 第!。四十一条 — 市:政工程的设计、建】设应:以相应的《城市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并【。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四十二!条 除有关【规划中有规定的以外!现有城市道路(包括!。支路)原《则上不得废除— , 第四十—三条 《 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必须进行无障碍设】计 ? 第四《十四条 市【政管线必《须通过管《线综合设计确定各种!。管线:的平面和空间—位置:市政管线的布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 ,   (一》)市:政管线?应,尽可能安排在人行道!。下,当人行道宽》度不够时可将排水】管敷:。设在靠边的机动车】道中央电信电缆、】给水输水《。、,燃气输?气等管线敷设在【非机动车道》下;   — (二?)给水管、电力【线路:宜在道路西》侧或北侧《敷设:通讯线路(含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宜!在道路东侧或南侧】敷设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米:。的城市?。干道两侧布置给【水配水和燃气配【气,管线道?路红:线宽:度超:过50米的》城,市干道在车道两【侧布置排水管—线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管线平行布!。置的次?序宜为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管、污水】管;    【(三)市政管—。线,应平行于道路中【心线敷设尽量避免横!穿道路必须横穿道】路时应尽量与道路】中心线垂直; 】    (》四)各?种市:政管线之《间,及市政管《线与建?(构)筑《物,等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附表三的【规定;   【 (五)《。市政管线之间应【尽量减少交》叉必须交叉时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附表—四的:规定管线之间的【避让应遵循以下原则!压力管让《重力自流管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临时管线让正—式管线; — ,。  (六)市政管线!的埋设深度》应根据外部荷—载、管材强》。度及与其它管道交叉!等因素确定管线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附表!五的规定特》殊,。地点必须《加厚覆土;   ! (七)因客观因素!限制无法满足本【条第(四)、(五)!。、(六)项》的规定时由》规划部门会同—管线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减少其—最小净距 — 第四十五条 ! 24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上不宜新—建,架空线?路,在主要?城市广场和重要地】段不得新建架空线】路对于上述》范围内不符合本条要!求的现有架空—线路应逐步改建【入地 第四十!六条 《 在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 , 《 !。 , , , , 一《般地区?建筑按以下标准控】制,。人口密集地区按国家!电力相?关标准规范规定控制!。 :   ?(一)10KV【    !。 ,。5米:(自导线边线延伸距!离下同?)    】     》 3:。5110K》V ? ,  10米》 :        !  220KV 】 》。 ,    15米 !        !  500》。KV ?     ! 20米 【   ? (二)地下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 : : : 第四十七条】 超过豁免水】平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设备(!包,括高压送变电—设施、?无线电发射》台塔等)应进行电磁!。环境影响评》估 !第四十八条 无!。线电发射台》塔一般应《设置在建筑物—上 【 第四十九—条 ?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不?宜新建独立水塔对不!。符,合要求的《现,有供水管网应逐步】进行改造《提高供水能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