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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市政》工,程,
《第四十条 【 》 ? 本章所指的市】政工程包括
【 , (一)铁路包】括其站、线》、桥涵?等;
《 (二)—道路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及其桥涵、道口、!停车场?等附属设施;
【
? (三)市政管线包!。括供水?管,道、:排,水管(?渠)道、电力线路】(包括电力电缆【和架空电线)、电】讯线路(包括通讯】电缆和光缆》、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道、热力管!道和石?油管道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 (四?。)机场有关》设施;
【。 (五)河道、码头!及附属设施;
】。 : (:六)防洪排渍—工程、水利工程【、地下取水》工,程;:
》。(七)人防等地下】空间工?程;
《 ?。(八)无线电台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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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市!政工程的《设计、建设》应以相?应的城市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并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
?第四十?二,条 ? ,。除有关规划》。。中有规?定的以外《现有城市道路—(包括?支路)?。原则上不得废除【
第四—十三条? ?。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必!须进行无《障碍设计
》
第四十四条 ! 市?政管线必《须通过管线综合设计!确定各种管线的平面!和空间位置市政【管线的布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 (一)《市,政,管线:应尽可能安排在人行!道下当人《行道宽度不够时可将!排水:管敷设在靠边的【机动车道中》央电信电缆、给水】输,。水、燃气输气等管】线敷设在《非机:动车:。道下:;
(二)!。给水管?、,电力线路宜在道路西!侧或北侧敷》设,通,讯线路(含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宜在道路东侧或【南侧:敷设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米的城市干》道两侧布《。置给水配《水和燃气配》气管线道《路,红线宽?度超过5《0米的城市》干道在?车道两侧布置排水】管线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管线平行布【置的次序宜为—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管、污水管—;
(【三):市政管?。线应平?行于道路中心线敷设!尽,量避免横穿道路必须!横穿道?路时:应尽量与道路中心线!垂直;
【 , (四)各种—市政管线之间及【市政管线与》建(构)筑物等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附表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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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市政管【线之间应尽量—减少交叉《必须交叉时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附表四的规定!管线之间《的避让应遵》循以下?原则压力《管让重力自流—管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临时管线让!正式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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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市政!管线的埋设深—度应根据外部荷【载,、管:材强度及与其它【管道交叉《等因素确定》管线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附表五的规定—特殊地点必须—加厚覆土;
! ,(七)因客观因素】限制无?法满足本条第(四】)、(五《)、(六《)项的规定时由【规划部门会同管线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减少其最小净!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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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 24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上不【宜新建架空》线路在主要城—市广场和《重要:地段不得新建架空】。线路对?于上:述范:围内不?符合本条要》求的现有架空线路应!。逐步改建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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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 在?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 》 【 , 》 : 一般地区建筑按以!下,标准控制人口密集地!区按国家电力相关】标准规范规定控【制
(【一)10KV ! 5米!(,自导线边《线,。延伸距离《下,同)
》 , 】 35110K【V 10】米
— 】220?KV — 【15米
》。 — :。 500KV ! 《 —20米
《。
:。 ? (二)地下—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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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 超过豁免水平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设备—(包括高压》送,变电:设施、无线电—。发射台塔等)应【进行电磁环境影响】评估:
第!四十八条《 无线》电发射台《塔一般应设置在建筑!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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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不宜新建独立水】塔对不?符合要求的现有供水!管网应逐步进—行改造?提高:供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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