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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 市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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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 【 本章—。所指的市《政工程包括
! (一)铁路包括其!站、线、《桥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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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道路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及其桥?。涵、道口、停车场等!附属设施;
】 (三《)市政管线包—括供水管道、排水】管(渠)《道、电?力,线路(包括》。电力电缆《和架空?电线)、电讯—线,路(包括通》讯电缆?和光:缆、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道【、热力管道和石油管!。道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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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机】场有关?设施;
》 (五)河道】。。、码头及附属设施】;,。
(六)防!洪,排,渍工程、水》利工程?、地:下取水工程》;
(七)!人防等地《下空间工《程;
》 (八《)无线电《台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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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 市政?工程的设计、—建设:应以相应的城市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并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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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 除有关规划中有】规定的?以外现有《城市道路(》。包括支路)原则上不!得废除
第四!十三条 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必须进行无》障碍设计《
第四十四条! ?市政管线必须通【过管线综合设计【确定各种《管线的平《面和空间位置市【政管线的布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 ,。 (一)市政管线】。应尽:可能安?排,在人行?道下当人行道宽度】不够时可将》排,水,管敷:设在靠?边的机动车道—中央电?。信电缆、给水输水、!燃气输气等管线敷】设在非机动车道下;!
《 (二)给》水管、电力》线,路宜在道路》西侧或北《侧,敷设通讯线路(含】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宜在道路东侧【或南侧敷设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米的】城市干道《两侧布置给水配水和!燃气配气管线道路红!线,宽度超过50米的城!市干道在车道两侧布!置排水管《线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管:线平行布置》的次序宜为》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管、污水管;—
(—三)市政《管线应平行于—道路中心线》敷设尽量避免横【穿道:路必须?。。横穿道路时应尽量】与,道路:中心线垂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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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种市—政,管,。线之间?及市政管线与—建(:构)筑物等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附!表三的规定;
! (五)市政管线!之间应尽量减少交叉!。必须交叉时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附表四的—规定管线《之间:的避让应遵循以下】原则:压力管让《重力自流《管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临时管线让【正式管线;
【。 : (六)市政管【。线,。的埋设?深度应根据外部【荷载、?管材强度及与其【它管道交叉等—因素确定管线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附表五的规定特【。殊地点必须加厚覆土!;,
: (七)—因客观因素限制【无法满足本条第(】四,)、(五)、—(,六):项的规定时由—规划部门会同管线】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减少其最》小,净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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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 24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上不【宜新建架空线路【在主要?城市广场和重要地段!不得新建架空线【路对于上述范围内】不符合本条》要求的现《有架空?线路应?逐步改建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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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 《 【 !。 一般地区》建,筑按:以下标准控制人【口密集地区按国家电!力相关标准》规范规定《控制
【(一)10》KV 》 , 5米(!自导线边线延伸距离!下同)
》 : 】 3:5110KV— , 《10:米
《 》 , 220KV!。 ? ? 15米】
:。 《 【500KV 【 【 20米
【 《 ,(二)地下》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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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超【过豁免水平》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设备【。(包括高压送—变,电设施、无线电【发射台塔等)应进行!电磁:环,境影响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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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无,线,电发射台塔一般【应设置在《建筑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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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不宜?新建独立水塔对不符!合要求的现有—供水管网应》逐步进行《改造:提高:供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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