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六章 《 ? ?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三十:五条 《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防灾等?方面的要《求
:
?
,。
第三十六条 !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以》及城市规划已确【定的城市视》线走廊?和其它有高度限【制的:地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高度限制的规定
! :
第》三十七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规定
】 第三十八条 】 临街与主、次】干路平行布置的建】筑其高度《。(从人行《道标高起算)不宜大!于规划道路中—心,线与建筑之》间宽度的2倍
】 临街与【支路平?行布置的板式建【筑其高度(从人行】道标高?起算)在新建区【一,般不宜大于规划【道路中?心线与建筑》之间宽度《的2.5倍;在【旧城改造区不得大于!道路中心线与建筑】之间宽度的3倍【
第三—十九条? ?建筑物临接两条【或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 , 建筑物紧邻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性空间—的其:高度计算参数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或其它规划要求由!规划部?门,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