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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 :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三十五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防灾等方面的要【求
【 , 第三十六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以【及城市规《划已:确定的城市》。视线:走,。廊和其它有高度限】制的地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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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 临街与主、次干!路平:行,。布置的建筑》。其高度(从人行【道标高起算》)不:宜大于规《划道路中心线与【建筑之间宽度—的2倍?。
临街与!支路平行布置的板】式建筑其高度(从】人行:道标高起算》),在新建区一般不宜】大于规?。划道路中心线与建】筑之间宽《度的:2.5倍;在旧城改!造区不?得大于道路中心线与!建筑之间《宽度的3倍
!第三十九条》 建筑物—临接两?条或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 : 建筑物紧邻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性,空间的其高度计算参!。数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或其【它规划要求由—规划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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