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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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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 ,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防灾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以及城市规》划,已确定的城市视线走!廊,和其它有高度—限制:的地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高度限》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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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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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临街与主、次干路平!行布置的建筑其高度!(从人?行道:标高起算)》不宜大?于规划道路中心线】与建筑之间宽度的2!。。倍
》 临街与支路【平行布置的板式建】。筑其高度(从人行】。道标高起《算)在新建区一般不!宜大:于规划道路》中心线与建筑之间宽!度的2.5倍—;在旧城改》。造区不得《大于道路中心线与建!筑之间?。宽度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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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建筑物】临接:两条或?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建筑物!紧邻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性空间的其—高度计算参数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或其它》规划要求由规划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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