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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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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防灾等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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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以及城市规划【已确定的城》市视线走廊和—其它有高度限—制的地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高度限?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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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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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临街与主【、次干路平行布【置的建筑其高度【(从:人行道标高》起算)不《宜,大,于规划道路》中心线与建》筑之间?宽度的2倍》
临街与!支路平行《布置的板式》建,筑其高度(从人行道!标高起算)》在新建区《一般:不宜大?于规划道路中心线】与建筑之间宽度的】2.5倍;在旧城改!造区不?得大于道路中心【线与建筑之间宽度】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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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 :建筑:物临接两条或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 建筑物紧邻】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性空间的】其高度计算参数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或其它规划要】求由规划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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