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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筑离界】
第二十【三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和文—物保护?。区等周边范围内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应!符合本?章规定同《时必须符合》消防:、防灾、防汛、环】保、交通安全、市政!设施和空《间,环境等方面及相【关专业规范规定的要!求
《
第—二十四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须—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 (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下表规定《控制且?。不得小于其最—小距离?;
【建筑离界距离控【制表:。
】。 , ,
】 朝?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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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 ! ,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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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层 !距,
》 : 数》 离 《
居!住建筑 《。
其!他非居住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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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小离界距离【
】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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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要朝!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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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消,防间距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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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按消防间【距,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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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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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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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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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H指建筑高度!;S指规定间距,】无法计算规定间【距,时按:照最小距离控制【;
】(二)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第(!一)项离界距离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 (:三)界外紧》邻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按有关规划【确定离界距》离但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不得小于第(一】)项:非,居住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规定并须由规【划部门核定;
【
?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3米》建筑物基础应不超】过用地红《线且不?能影响相邻用地内建!筑物;?
《 , :(五)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含总】平,。面,布置图?)的毗?邻用地?建筑离界距离按【批准的规划执行某】些毗邻用地的—建设项目考虑沿街景!观、土地利用以【及,其他:类似情况在满足消防!。、交:。通及建筑功能—等要求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核》定可允?许其在?界线:(用地红线)处【接建;?。
: , ? (六?),1,、毗邻用地建设如】界,线为非规《则,线型或与建》筑,长轴线不平行应【根据第?。四,章规定设定建—筑位置定位》后分摊合理的离【界用地或调整用【地但:其最近?离界距离不得小于】前,表中的?最小距离
》
? : 》 2、毗邻用地】建设如相邻方有【永久建?筑物兴建建筑物在满!足间:。距要求的情》况下离界《距离不?足的应征得相邻【方同意并由》规划:部,门核定
《
! 3、毗—邻用地建设如相邻方!已有永久建筑物且】其离界距《离不足新《建,建筑物离界距离【由规划部门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情况!予以核定
— (七)】教学楼、病房等建】筑离:界应:增加的间距须留在其!用地红线内;—
【(八)危险》品库、油库》、液化气瓶库—、加油?(,加,气)站及《其他:危及四邻《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安全防护距】离,应留在其《。用地范围内
!
第二十五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按下表《控,。制同时应《符合第?四章和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 ,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控—制表
】
》
》 】 ? :道路等级(m)
! 《 《 后退距】离(m)
【 , 建】筑高度(m)
! : 城市主干】道
》 城市次干!道
】 城市支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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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低层【。。H,<24
《
6】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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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 》高层2?4≤H<50—
【 12
! 10
— , 6—
,
—
:。
《
高】层5:0≤H<100
! 15】
《 : :12
】。 1?0,
】。
》
, ? 注①表《中H指建《筑物高度;
】 !②退让城市快速干道!的距离根据规划及有!关要求由城市—规划:。部门:另行核定;
】 :。 》 ③?超高层建筑应相应】。。。加大退让《距离具体《标准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由城市规划部门核】定,。
《
第二十六条! 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的】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应在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以》上距离(自城市主次!干道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
】 :
? 第二十七条 !城市重要节点地【段建筑退让》。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进》行控制
—
第二十】八条 交—通流量较《。大的建筑基地其【车行通道连接城市】主次道路《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距城市主次道】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不小于70》米;
】 (二)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和各类地!下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小,于5米?;
(!三)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小于15米;【
《 ?(四)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按有关—规范规定《控制
! 第二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其【临城市主、次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
《
第【三十条 《 , — ? 建筑物的基础】、台:阶、管线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红线
《
地】下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按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一条 ? :沿河:。道规划蓝线》。(河:道部门确定的河道规!划控制线)》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退!让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在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同时!按,下列要求《进行控制
》
: : (一)不得侵占!行洪断面;
【 (二)】沿舞水河《东、西?两岸建筑《边线退让河道部【门确定的河道的规】划蓝线分别不得少】于8:0米、?86米;
! (三)沿太平】溪两:岸建:筑后:退河道部门确定【的河道规划蓝线距离!。为25米《100?米;:
(四!)沿太平《溪支流两《岸建筑边线退让河】道部门确定的河【道规划蓝线不—得少于25米
【
【第三十?二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除应《符合其专《业规范?要求外同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 , (一)除【。。铁路管护必需的少量!建(构)筑物—外在铁路《干线两侧的建(构)!筑物其外边线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小于2《5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不小于】20米;
— (二)】在铁路干《。线两侧修建》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如水塔、烟囱!等)、可能》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建(构)】筑物、危险品仓库】和厂房当其建设用】地进:入距离最外侧铁【轨30米以》内与轨道的距离须经!论证:后确定;
》
(三】)涉及铁《路道口、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的【工程设计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
? 第三十三条 】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应按照低层—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设!置或设于建》筑物底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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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线应符合有关保护!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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