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建,筑离界
—
第二十三》条 ?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和?文,物保护区等》周边范?围内: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应符合【本章规定同时—。必须符合消防、防灾!、防汛、《环保:、交通安《。全、市政设施和空间!环,境等方面及相关专业!规范:规定的要求
】
》第二十四条》 : 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须】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 (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下表规定控【制且:不得小于其最小距】离;
建!筑离界距离控制表
!。
】 , ,
? —朝向
【 后 — 类
— , 退 】 型:
【 层 距 !
,
, : ?。。 数 离【
】 居住建筑
【
? 其他非居】住建筑
— :。。 ,
】
, : 离界距离(!米)
》 最【小,离界距离(米) 】
】离界距离(米—)
》 , : 最小离界—距离
】 (米)】。
! ,
! 主要《朝向
】 次要【朝向
! :低,。层
【 : 0.5H
【 ? 3
— —
《 ? 3
【
!
多】层
《 《。 0.《5H
》 ? 6
》 》
— , 6
》。
》
?
】。 高层
【
S/!2
? ? 15
【 ?
—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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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低层
】 ? ,
】 : 2.5
》
【
!按消防间距控制
!
?
《 《
— 多层 》
!
: , ,。 3
】 》
【 按?消防间?距控制
》
, ,
【
— 高层
! 《。
—。 6.【5
【 ?
,
? 6.5
】。
,
【
— 注H指建筑高!度;S指规定间距,!无,法计算规定间距【时按照最小距离【。控制;?
(二!)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第(一)项离界【距离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 (》三)界外紧邻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按有【关规:划确定离界距离【但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不得小于第(—一)项?非居住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规定并!须由规?。划部门核定》;
》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3米!建筑物基础应—不超过用地红线且】不能影响相》邻用:地内建筑物》;
(!五)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含,总平:面布置图)的—毗,邻用地?建筑离?界距离按批准—的,。规划执行某些毗邻用!地的建设项目—考虑沿街景》观、:土地利用以及—其他类似情况在满足!消防、交通》及建:筑功能等要》求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核定可允许【其在界线(用—地红线)《处接建?;
】(六)1、毗邻【用地建?设如界线《为非规则《线型或与建》筑长轴?线,不平行?应根据第四章—规定设定建》筑位置?定位后分《摊合:理的:离,界,用地或调《。整用:地,但其最近离》界距离不得小于前表!中的:最小距离
! — 2、毗邻用地建!设如相邻方有永久建!筑物:兴建建筑物在—满足间?距要求的情》况下:离界距离不足的应】征得相邻方》同意并由规》划部:门核定
— 》 《 3:、毗邻?用地建设如相邻方已!有永久建筑物且其离!界距离不《足,新建建筑物离界【距离:。由规划部门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情?况予以核定》
,
, : (七)教学】楼,、病房等《建筑离界应增加【的间距须留》在其用地《红线内;
! (八)危—险品库?。、,油库、液化气—瓶库、加油(加【气)站及其他—危及四邻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安全防护距离】应留在其用地—。范围内
】
第二十—五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按下表控制同时【应符合第四章和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控?制表
【 ,
,
【 ! 道路】等级(?m)
?
— 《 后退距离(!。m)
》 《。 建筑高度(!m)
》 城市主!干,道
?
— 城市次干道
】
? 城市—支路
】
】
— 多、低层H<【24
?
《。。。 ?6
】 5
【 : ,3
—
:
《
:
? ? 高层24≤H<】50
】 , 12
《
: 《 10
《
6
!
! :
— 高层50≤H<!100
】 15》
】1,2
:
— 10
!
:
?
注①!。表,中H指建筑物—高度:;
— ? : ②退让城市快速!干道的距离根据规划!及有关?要求由城市》。规划部门另行核【定;
! ③—超,高层建筑《应相应加大退让距离!具体标准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由城市规【划部门核定
】
第二十六!条 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的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应在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以上距离(自城市!主次干道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
】
第二十七条 ! 城市重要节【。点地段建筑退让【。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进行【控制
】 第二十八条 ! 交通流《。量,。较大:的建筑?基地其车行通道连】接城:市主次道《路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距城市主—次道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不【。小于70米;
【
? (二》),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和各类《地,下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小?于,5米;
! (三)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小【于15米;
—
, (—四)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按】。。有,关,规范:。规定控制
【 ,
第二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其临城【。市主、?次,。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
,
:
第三十条! : 】 ?建筑物的基础、台】阶、:管线: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红线
【 《 地下《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按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一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河道部《门,确定的河道规划【控制线?)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退让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在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同时按》下列要求进行—控制
】 (一)《不得侵占行洪断【面;
】 (二)沿舞水【河东、?西,两,岸建筑边线退—让河道部《门确定的《河道:的规划蓝线分别【不得:少于80米》、86米;
—
《 (三《)沿太平溪》两岸建筑《后退河道部门确定】的河道规划蓝线【距离为25》米100米;
】。 , ,。 (四)沿太】平溪支流两岸建筑边!线退让?河道部门确定的【河道规划蓝线不得】。少于25《米
《
第三【十二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除?应符合其专》业规:范要求外同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除铁路管护必需的】少量建(构)筑物】外,在,。铁路干线两侧的【建,(构)筑物其外边】线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小于25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不小于20—。米;
【 (?二)在铁路干线【两侧修建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如水!塔、烟囱等》)、可能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建(》构,)筑物?、危险品仓库和厂房!。当其建设用地—进入距离最外侧铁轨!3,。。0米:以内与轨道的—距离须经论证后确】定;:
: 》(三)涉及铁路道】口,、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的:工,程设计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
第三【十三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应按照!低层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设置或设于》。建筑物底层
【
第三】十四: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线,应符合有《关保护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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