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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五条 】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本:。章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日照(!。保证受遮挡》住宅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为上午?8时至下午4时【),、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环保、管】线埋设、建筑保护和!。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要!求
:。
旧城改造!项目其建筑》间距按0.8—系数折算
】第,十六条 《 ? ? 》。 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控制表
!
,
!
》 建筑》方位角(a》。)
《 , , ,。 建筑布置形式 !
,。
:
》 :
《 平行布!置
】 垂直布置 【
【 非垂直非平行【。
:
—
—
— a≤?30°
【 ≥—1.:0H
! ≥0.6H
! ? ≥1.0H【
?
》
! ?30°
! ≥0《.8H
】 : ≥0?。.5H
》 ≥【0.7H
!。
! a>】。60:° :
? , 《≥0.?8H
】 ≥?0.5H
【 ≥0.】5H
?
》
】 最小值!
:
— 低层
》
: 6M【
《 6—M
】 6?M
!
》
【 ,。多层
! 9M
—
: 6M 】
【 9:M
【
【
注①方!位角为正南》向(0度)偏东(西!),。的夹角;
! , —②H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指相邻?。较高建筑《高度;
】 , 《 居《住建筑?平行或者垂直布置】时
《 — 当方位角—≤,30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
,
— 当》方位角>30度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
》 【 ③一般居住建筑布!置方:位角不宜>》30度?;
— ④—地坪高差计入建【筑高度;
》
】 ⑤:。以相对面为正面【的建筑定向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必须:小于18M山墙宽】度大于?18M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 (:二)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下列标准控制】
1、】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5M;
】 2、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6M;
—
》。注①对按上述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以及管线!等要求的按相关规】范规定要《。。求控制并由规—划部门核定;
! : ②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的间距应!适当增加;
—
,。 ③!因用地或街》景,。等原因无法满—足间距要求的两【相邻建筑山墙—为防火墙时间距可适!当降:低
:
第十七条 ! 《 — 受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有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的计算建筑—。日照间距时,应扣】除底部高度
!第十:八条 !。 在【符合第十五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前:提下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9米
】
第十九条—。 《 : 高层!居,住建筑与各类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按下列标准—控制
!
,
》。
— 方位角 》。
: 建【筑高:度 :。。
? ? 建筑间距—
:
? ,
—。。
【 0°~45【°,
,
, 》 H≤50m 【
,
【23M?+0.2《H
?
!
》 《H>50《m
— ? ,28M+0.—1H
《
!。
《 >45】°
】 H:≤50m
—
【2,2M+0.1H
! 《
》
】 H>?50m
】 25M+】0.05H》
《
》
》 注》①表中方位》角为正南向(0度】)偏东(西)—的夹角;
— ? ②】H,当方位角≤45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
【 》 当方位《角>45度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
— ③【高度超?过1:00:m,(含10《0m)的超》高层建筑《。间距根据规划要求】及,实,际情况确定;—
》。 ④地坪高!差计入建筑》。高度;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条,(一)项(方位0度!~45?度)的规定》控制;
】 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条第(一)项(方!位>4?5度)的规定控制】;
? 《3、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高》。度控:制,但最小值为13【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间距不【小于13《米
第二十】条 : ? :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的规定》控制;
【 (二)非》居住建筑(第二十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同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折减2【0,%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
!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山墙间】距按: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控制
【
第二十一条 ! ,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须在同型布置方式】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上提高?20:%同时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二—十二:条 非居住建】筑之间(第》二十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在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的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下!列控制?
【
【 —方位角
》
,。。 ? 建《。。筑间距?
?
【
— 《 0°~4》5°:。
》 0.35H !
》
【。
: 《 >45°—
? 0.3】H
【
? ,
?
注①】表中方?位角为正南向(0】度)偏东(》西):的夹角;《
】 ②》H当方?位角≤45度时【为,。南向建?。筑高度?
】 当—。方位角>45—度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
《 ,。 — ③?当方位角≤4—5度时?间距最小值为2【0m
《 【 当方—位角>45度时间距!。最小值为1》5m;
《
【 ④高度超】过1:00m(含100】m):。的超高层建筑—的间距根据规划要】求及实际情》。况确定;
】 《 : ⑤地》坪高:差计入建筑高—度
【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
!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其最】小值为6米》;
《 (五)非】居住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和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必须满足消》。防,间距:的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