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987-2014 建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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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防火分区

5.1.1  主厂房和多层副厂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不限。

5.1.2  高层副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000m2;地下副厂房、坝内副厂房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

5.1.3  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丁类的厂房内布置丙类的生产场所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体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门应采用A1.50防火门,并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

5.1.4  其他建筑物防火分区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