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987-2014 建标库

4.2  消防车道和救援设施

4.2.1  水利工程厂区内的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

4.2.2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m,当道路上空有障碍物时,其距地面净高不应小于4.0m;

    2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在适当位置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5.0m×15.0m;

    3  消防车道的均布荷载值不应低于7.875kN/m,集中荷载值不应低于202.5kN。

4.2.3  消防车应能到达以下位置:

    1  地面厂房入口处;

    2  地下厂房、坝内厂房交通洞地面入口处;

    3  室外主变压器场、室外开关站、厂外油罐室或露天油罐等场地的一个长边;

    4  船闸的闸首、升船机的闸首;

    5  水闸启闭机室的一侧;

    6  地面副厂房等辅助生产建筑物、办公生活区每栋建筑物的一个长边。

4.2.4  水利工程的水力发电厂和泵站宜按装机容量配置消防车,具体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力发电厂总装机容量为1500MW以上至3500MW,宜配备1辆消防车;

    2  水力发电厂总装机容量为3500MW以上,宜配备2辆消防车;

    3  泵站总装机容量为150MW以上,宜配备1辆消防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