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消防车道和救援设施
4.2.1 水利工程厂区内的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
4.2.2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m,当道路上空有障碍物时,其距地面净高不应小于4.0m;
2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在适当位置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5.0m×15.0m;
3 消防车道的均布荷载值不应低于7.875kN/m,集中荷载值不应低于202.5kN。
4.2.3 消防车应能到达以下位置:
1 地面厂房入口处;
2 地下厂房、坝内厂房交通洞地面入口处;
3 室外主变压器场、室外开关站、厂外油罐室或露天油罐等场地的一个长边;
4 船闸的闸首、升船机的闸首;
5 水闸启闭机室的一侧;
6 地面副厂房等辅助生产建筑物、办公生活区每栋建筑物的一个长边。
4.2.4 水利工程的水力发电厂和泵站宜按装机容量配置消防车,具体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力发电厂总装机容量为1500MW以上至3500MW,宜配备1辆消防车;
2 水力发电厂总装机容量为3500MW以上,宜配备2辆消防车;
3 泵站总装机容量为150MW以上,宜配备1辆消防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