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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资源保护区水!资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水资】源保护区的范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 在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污—。染水源的建设项目一!级保护区内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排【放水质应当达到二类!地表水标《准,;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水质应当达到三类】地表水标准;准保】护区内排放水质应当!达到四类地表水标准!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批准后由市、区【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工?。业,、旅游、《养殖、餐饮、—采矿、建筑》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量,、水:质,、水位监测站网承担!水量、水质、水位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水质《出现明显《恶化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逐级上报并责成有关!单位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建立【取用:水监测技术档案【并向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应当报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禁!止在:水,库、渠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     》禁止在断流、失【。。去纳:污,能力的河道设置排】污口河?道断流前已有的排】污口断?流后应当《限期:关闭 第》二十六条 禁止【利用渗坑《、渗井、水井、【矿坑、溶洞、—钻,孔,、裂缝向地下—灌注、?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第二十!七条: ,地下水开采》不得:超过区域内审定的允!许开采量已经超采的!区域:应当严格限制—开采并逐《步压减?开采量实现》采补平衡《 第二十八条 凿!井取水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优先开采浅层水限】制开:采深层水《 :第二十九《条 凿井《分层取水《应当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进行永《久性:分层止水防》止串层污染对造成串!层污染?的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修复【经,。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无法修复《的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全井封填不按照规!定期:限封填的由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填》所需费用《。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负担  》   取水井和其】他井停用或者报【废应当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封填或者封—闭 第三十—条 地质勘探、【开,采,矿藏:、开发地热、开【凿试验井进行排【水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面沉降、水源【枯竭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资源保护补偿—机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水资源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发展经济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涵:养水源? 《   ? (一)营造和【保护水源涵》养林禁止乱砍滥伐;!     (二)!植树:、种草绿化荒—山、荒坡、》荒滩、荒地和废弃的!采石场; 》     (三)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开荒防止—水土流失; —     (四)城!镇建设应当采取有利!于雨水渗入地下【的工程措《施增加降水入—渗量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