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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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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资源保护区水【。资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水资源保护区的【范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 ?在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污染!。。水源的建设》。项目一级保护—区内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排:。放水质应当达到【二类地表水标准;】。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水质应当达!到三类地表》水标:准;准?保护区内排》放水质应当达到四类!地表水标准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批准后由市、【区,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工《业、:旅游、养《殖、餐饮、采矿、建!筑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量、水质、【水位监测站网承担】水量、水质、水位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水质出现明显恶【化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逐级上【报并责成有》关单位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建立取用水监】测技:术档案并向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应当报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禁止【在,水库、渠《。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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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在断流!、失去纳污能—。力的河道设置—排污口?河道断流前已—有的排?污口:。断流:后应当限期关—闭
第二十六【条 禁止利用—。渗坑、渗井、水井、!矿,坑、溶洞、钻孔【。。、裂缝向地下灌注】、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第二十七条【 地下水开采不【得超:过区域内审定—的允许开采量已【经超采的区域应当严!格限制开采并—逐,步压减?开采量实《现采补平《衡
第二十八【条 凿井取水—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优先开【采浅层水限制开采深!。层水
第二十【九条: 凿井?。分层取?水应当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进—。行永久性分》层止水防止串层污染!对造成串《层污染的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修复?经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无法修《复,的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全井封?。填不按照规定期【限封填的由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填所《需费用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负担
!。 取:水井和其他井停用】或者报废应当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封填或者【封闭
第三—十条 地质》勘探、开采矿藏、开!发地热、《开凿试验《井进行排水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面沉降、》水源枯竭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资源保护补偿—。机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水资源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发?展经济?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涵养水源】。
: 《 (一)营造【。和保:护水源涵《养林禁止《乱砍滥伐;
】 (二)植树】、种草绿《化荒山、荒坡、荒】滩、荒地和废弃的】采石场;
【 (三)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开荒防止—水土流失《;
【(四:)城镇?建设应当采取有利于!。雨水:渗入地下的工程措】施增加降水入—渗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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