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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资源保》护区水资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水资》源保护区的范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 在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污染水》源的建?设,项,目一:级保护区内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排放!水质应?当达到二类地表【水标准;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水质应当达】到三:。类地表水标准;准保!。护区内排放水质应】当达到?四类地表《水标:准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批准后由市》、,区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工业、】旅游、养殖、餐饮】、采矿、《建筑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量、水质、水位】监测:站网承?担水量、水》质、水?位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水质《出现明显恶化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逐级!上报并责成有关单位!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建立!取用水?监测技术档案—并向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应当报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禁止在水库—、渠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 禁止在断流、!失去纳污能力的河】道设置排《污,口河道断流前已【有,的排污口《。断流后应《当限:期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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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禁止利用《渗坑、渗井、水井、!矿,。坑,。、溶洞、《钻孔:、,裂缝:向地下灌注、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第二:十七:条 地下水开—采不得超过》区域内审定的允许开!采量已?经超:采的区域应》当严格限制》开采并逐步压—减开:采量实现《采补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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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凿井取《水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优—先开采浅层水限制开!采深:层水
第》二十九条 凿井分层!取水应当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进行》。永久性分《层止水防止串层污】染对造成串层—污染的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修复经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无法修复的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全!井封填?不按照规定期限封】填的由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填所需费用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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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井和其?他井停用或者—报废应?当,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封填或者封—闭
第三十条 地!质勘探、开采矿【藏、开发地热、开凿!试验井进《行排水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面沉】。降,、水源枯《。竭,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资源保护补偿机【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水资源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发展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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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涵养水源【
— (一《)营造和保护—水源涵养林禁止乱砍!滥伐:;
?。 (二—。)植树、种草绿【化荒山、荒坡—、,。荒滩、荒地和—废弃的采石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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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开荒防?。止水土流失;—
: (四—)城镇建设应当采取!。有利于雨水》渗入:地下的工程措—施增加降《水入渗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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