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资源?保护区水《资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水《资,源保护区的范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在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污染水源》的建设?项目一级《保护区内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排《放,水质应当达到二类】地表水标《准;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水:质应当达到》三类地表水标准;准!保护区内排》放水质?应当达到四类地【表水标准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批准后由《市、区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工业、旅—游、养殖《。、,餐饮、?采矿:、,建筑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量》、水质?、水位监测》站网承担水量、水质!、水位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水—质出:现明显恶《化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逐级!上报并责成》有关单位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建立取!用水监测技》。术档案并向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应当?报,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禁止在》水库、渠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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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断流、失去纳污能】力的河?道设置排污口河【道断流前《。已有的排《污口断流后应当【限期关闭
第二十!六条 ?禁止:利用渗坑《、渗井、《水,井、矿坑、》溶洞、钻《孔、裂缝《向地下灌《注、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第】二十:七条 地下水开采】不得超过区域内【。审定:的允许?开采量已经》超采的区域应当严】格限制开采并逐【步压减开采量实现】采补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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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凿,井取:水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优先开采浅层水】。限制开采深层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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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凿井分层取水】应当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进行永久性分】层止水防《止串层污染对—造,成串层污染的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修复经?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无法修复的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全井封填不按照规定!期限封?填的由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填!所需费?。用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负担
— 取水井和】。其他井停用或者【报废应当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封填或】者封闭
第三【十条 地《质,勘探、开采矿—藏、开?发地热、《开凿试验井进行排】水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面沉降、水源【枯竭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资源保护补偿机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水资源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发展?。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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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涵【养水源
《。
【(一)营造》和保护水源涵养林】。禁止乱砍滥伐;
! (二)【植树、种草绿化荒山!、荒坡?、荒滩、荒地和【废弃:的采:石场;
】 ,(三)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开荒防【止水土流失;—
(【。四):城镇建?。设,。应当采取有利于雨】水渗入?地下的工《程措施增《加降水入渗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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