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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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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并将规划纳入同】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综合: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专业:规划应当《符合综合规》划
第十条 制定!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应当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
:第十一?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按照优先利用区!域外调?入水:、合理?利用地表水》、控制开采地下水、!积极利?用雨洪水《、,推广使?用再生水、大力开展!节约用水的原—。则,制,定,水资源调度配置【方案和调度计划【对区域?外调入水、》地,表水:和地下水《实行统一调度合理】配置
】水资源?调度:配置方案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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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灌溉用【水日:。取,。地表水四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二万!立方米?。以下及灌溉用—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从前款规定范【围以外取水的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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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急需取水《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后方:可建设取水工—程
取水!工程竣工后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技】术资:料经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水的《应当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不得批准立项—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 ,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其中取水量】较少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省有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 承担—水,资源论证的单位应当!持资质证书、编制】人员资?格证书等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凿井施?工单位?或者个人的技—术能力和施工能力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六条 【凿井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
《 (一)》营业执照;
【 : :(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证:书;:
《 , (三)机械设备】相关证明资料—;
【(,四)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资料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凿井时应【当选择已备案登【。记的凿井施工—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 凿?井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规定的取水】地点、凿井深度【、开采层段及—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施工禁止为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凿—。井但是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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凿井工程!竣工后十日》内,凿井: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成井资料和抽水试验!报,告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第》十八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取水许可内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利用地》下水制冷制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利用后的—地下水应《当全部回灌至同一】含水层禁止直接【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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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取水、回灌过程应】当采取密闭措施定】。期对水质进行—。监,测不得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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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取水井和回灌【。井,必须同时建设并分别!安装计量《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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