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并—将规划纳入同—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综】合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专业规划】应,。。当符合?综,。。合,规划:
第十条 制定】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应》当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
《。
,第十一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按】照优先利用区域外调!入水、合理利用【地表水、控制开采】地下水、积极利【用雨洪水、推广使用!再生水、大力开展】节约用水的》原则制定水资源调】度,配,置方案和调度—计划对区《域外调?入水、地表水—和地下水《实行统?一,调度合理配置
】 水资源调】度,配置方案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
非【灌溉用水日》取地表水四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二万立—方米以下及》灌溉:用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从前款—规定范围以外取【水的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急》需取水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后方】可建设取水工程【
取水工!程竣工后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技术资料】经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水的应当《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不得批准!立项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其中《取水量?较少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省有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承!担水资源论证的单位!应当持资质》证,书、:编制人?员资格证书等—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凿井施工—单,位或者个人的技【术能:力和:。施工:能力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六条【 凿井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
备案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
】 (一》)营业执照;
【
(—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证书;—
(【。三)机械设备—相关证明资料;【
(四】)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资料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凿井时应当选【。择已备?案登记的凿井—施工: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 凿井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规定的【取水地点、凿井【深度、开采层—段及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施工禁止为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凿》井但是?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的除外
】 凿井《工程竣工后十日内凿!井,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成井资料和抽水!试,验报告?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第十八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取水许》可内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利用地下水制冷制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利用后的地—下水应?当全部?回灌至同一含水【。层禁:止直接排放;
! (二)—取水、?回灌过程应当采取密!闭措施?定期对水质》进行监测《不,得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 ?(三:)取水井和回灌井】必须同时建设并【分,别安装?计量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