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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并,将规划纳入同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综合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专业规划应当符合】。综合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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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制定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应当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
】第十:一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按照优!。先利:用区:域外调入水、合理】利用地表水、控制】开采地下水、积极利!用雨洪水、》推广:使,。。用再生水、大—力开展?节约用水的原则【制定水?资源调度配置方案和!调度计划对区域外】调入水、《地,表水和地下水实行统!一调度?合理配?。置
水资!。源调度配置方案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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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
《 非灌溉用】水日取地表水四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二万立方米以—下,及灌溉用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从前款?规定范围以》外取水的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急需取!水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后方可建设》取水:工程
【 ,取,水,工程竣工后》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技术】资料经?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水的《应当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不!得批准立《项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其中取水量较!少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省有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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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担水?资源论证的单—位,应当持资质证—书、编制人员—资,格证:书等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凿井施?工单位或者个—人的技术《能,力和施工《能力实行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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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凿【井,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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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
【 (?一)营业《执照;
— (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证书;
】 (三)机械!设备:。相,关证明资料》;
— (四)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资!料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凿:井时应当选择已【备案登记的凿井施】工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 凿?井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规定的取水地点【。、凿井深度》、开采层段及—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施工禁止为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凿》井但是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的》除,外,
《 :凿,井工程竣工》后十:日内凿井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成井资料和】。抽水试验报告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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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取水许可内】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利用地下—水制冷制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利用后的地下!水应:当全部回灌至同【一含水层禁止直【接排:放;
《 , (二)取【水、回灌过程—应当:采,取密闭措《施定期对水》质进行?监测不得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 (三)取水井!。和回灌?井必须同时》建设并分别安—。装计量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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