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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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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并将规划!。纳入同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综合—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专业规划应当!符合综合《规划
第十—条 制?定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应当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
第】十一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按照优先【利用区?域外调入水》、,合理利用地表水【、控:制,开采地下水》、积极?利用雨洪水、推广】使用再生《水、大力开展节【约用水的原则制【定,水资源调度》配置方案《和调度计划对—区域:外调入水《、,地表水和地下水实行!统一调度《合理配置
! 水:资源:。调度配置方案—。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
? 非灌溉—用水日取地表水四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二万立方米以下】及灌溉用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从前!款规定?范围以外《取水:的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急!需取水?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后方可—建,设取水工《程
取水!工程竣工后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技术!资料经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水》的应:当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不得批准立—项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其《中取水量较少—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省有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 承担水资源论!证的单位应当持资质!证书、编《制人:员资格证《书等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凿井施工单!位或者个《人的技术能力和施工!能力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六条— 凿井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
》。 (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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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证—书;:
(【三)机械设》备相关证明资—料;:
(【。四):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资《料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凿井时应【当选择已备案登记的!凿井施工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 凿—井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规定—的取水地点》、凿井?深度、开采层段及】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施工禁止为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凿井《但是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的除—外
— 凿井?工程:竣工后十日内—凿井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成【井资料和抽》水试验报告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第,十八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取水?许可:内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利—。用地下?水制:冷制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利用后!的地下水应》当全部回灌至同一】含水层禁止直接【排放;
》 (二—)取水?、回:灌过程?应,当,采取密闭措施定期】对水质?进行监测《。不得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三)取水井—和回灌井《必须同时建设并【分别:安装计量《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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