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并将规【划,纳入:同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综合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专业规划应当符【。合综合规划
第】十,条 制定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应当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
第十一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按照:优先利用区域外调】入水、合理利用【地表水、控制开采地!下水、积极利用雨洪!水、推广《使用再生水》、大力开展节约【用,水的原则制定—水资源?调度配置《方案和?调度计划对区域外】调入水?、地表水和地—下水:。实行统一调度合理】配置
— :水资源调度》配,置方案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
】 非灌溉用水日!取地表水《四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二万立》方米以下及》灌,溉用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从》前款:规定范围以外取水】的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十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急需取水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后方可建设取水工!程
取】水工程?竣工后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技!。术资料经《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水的应当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不—得批准立项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其中取水量较!少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省有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
《 ,承担水资源论证【的单位应当持资质证!。。书,、编:制人员资格证书【等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凿井施工单》位,或者个人的技术【能力:和施工能力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六条 !凿井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
! ? (一)营业执照;!
(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证书;—
: , (三)机【械设备相关证明【。资,。料,;
(四!)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资?料
?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凿井时应【当选择已备案—登记的凿井施—。。工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 】凿井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规定的【取,水地点、凿井深度】、开:采层段及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施工禁止为—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凿,井但是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的:除外
】凿井:工程竣?工后十日内凿井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成!井资料和抽水试【验报告?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第十】。八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取水许【可,内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第十九条 利【用地下水制冷—制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利用》后的地下水》。应,当全部回灌》至同一含水层—禁止直接排放;【。
《 (二)取水【。、回灌过程》应当采取密闭—措施定期《对水:质进行监测不得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
: (三)取水】井和回?灌,井必须同《时建设并分别安【装计量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