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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并将》规划纳?入同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综》合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专业规划应当符】合综合规划 第十!条 制定《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应当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 — 第十一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按照优【先利用区域外—调入水、合理利用】地表水、控》制开采地下水—、积极利用》雨洪水?、,推广使?用再生水《、大力开《展节约用《水的原则制》定水资源《调度配置方案和调度!计划对区域》外调入水、地表【水,和地下?水实行统一调度合】。理配置   【  水资源》调度配置方案—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  —   非灌溉用【水日:取地表水四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二万!立方米以下及—灌溉用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从前款规定范围【以外取水的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急《需取水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后方可建设取】水工程 《     取水工程!竣工后?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技》。术资料经《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水的【应,当,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不!得,批,准立项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其中《取水:量较少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省有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     承担【。水资源论证》的单位应当持资质证!书、编制人员—资格证?书等: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 第:十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凿井施《。工单位或《者个人的技》术能力和施工能力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六条 凿《井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   》  (一《)营业执照; 【    《 (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证书; 【   ?  (三)机械设】备,相关证明资》料; 《  :  (四)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资料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凿井时应当选择已】备案登记的凿井施】工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 凿井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规定!的取水?地点:、凿井深度、—开采层?。段及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施工禁—止为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凿,井,但是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的除外【     凿井工!程竣工后《十日内凿井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成井【资料和抽水试验【报告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第十八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取水许可内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利用地下《水制冷制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利用后的地下!水应:当全部回灌至同一】含水:层禁止直接》排放; 》    《(二)取水、—回灌过程应当采【取密闭措《施定:。期对水质进行监测不!得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三)取水《井和回灌井必—须同时?建设并分别安装【计量设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