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11.2.1 电站内建筑物满足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体积不超过3000m3,且火灾危险性为戊类时,可不设消防给水。不满足以上条件时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源应有可靠保证。
11.2.2 电站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按一次设计。
11.2.3 建筑物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设室内消火栓:
1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丁、戊类建筑物;
2 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物体积不超过3000m3的丁类建筑物和建筑物体积不超过5000m3的戊类建筑物;
3 室内设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贮水池且建筑物体积不超过5000m3的建筑物。
11.2.4 电站消防给水量应按火灾时最大一次室内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消防水池有效容量应满足最大一次用水量火灾时由消防水池供水部分的容量。
11.2.5 建筑物灭火器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电池室危险等级应为严重危险级。
11.2.6 钠硫电池室应配置砂池,锂电池室宜配置砂池。单个砂池容量不应小于1m3,最大保护距离为3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