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48-2014 建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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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一般规定

11.1.1  消防设计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防治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11.1.2  消防设计应根据电站的不同规模、各类电池不同特性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1.1.3  站内各建、构筑物和设备的火灾危险分类及其最低耐火等级应符合表11.1.3的规定。

表11.1.3  建、构筑物和设备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注:1  当不同性质的部分布置在一幢建筑物或联合建筑物内时,则其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除另有防火隔离措施外。应按火灾危险性类别高者选用。

        2  当主控通信楼未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