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 钻探与取样
12.2.1 钻探方法可根据岩土类别和勘察要求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有关规定选用。
12.2.2 钻探口径和钻具规格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技术规程》JGJ/T 87的有关规定。成孔口径应满足取样、测试和钻进工艺的要求。
12.2.3 钻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土层钻孔孔径不应小于91mm,基岩区钻孔孔径不应小于75mm。
2 对土层宜采用岩芯管全断面取芯回转钻进,遇碎石类土等地层时,可选用振动回转钻进或冲击钻进。对于砂土、粉土、碎石类土宜采用泥浆护壁或套管跟进的钻进方法。黏性土采取率不应小于85%,粉土、砂土采取率不应小于65%。
3 对基岩宜采用双管单动岩芯管和金刚石钻头全断面连续取芯。完整岩体岩芯采取率不应小于80%,破碎岩体岩芯采取率不应小于65%。当需确定岩石质量指标(RQD)时,应采用75mm口径(N型)双管单动岩芯管和金刚石钻头钻具。
4 地下水位以上的土层宜进行干钻,当钻进中遇地下水位时,应停钻量测初见水位和稳定水位,量测水位后方可采用冲洗液钻进。
5 在土层及全风化、强风化岩层中钻进,回次进尺应满足分层精度、取样和原位测试间距的要求,且不应大于2m;完整岩层中钻进,回次进尺不应超过岩芯管的长度;软质岩石和破碎岩体中钻进应控制回次进尺,每回次进尺不应大于2m。
6 钻进、测试、取样深度和分层深度的量测允许偏差应为±5cm。
7 钻机应安装平稳,开钻前应检查立轴的垂直度。深度大于100m或需要进行跨孔波速试验的钻孔应进行孔斜测量,钻进过程中宜每25m测量一次孔斜,当孔斜超出规定时,应及时采取纠斜措施;跨孔波速测试孔孔斜每100m应小于1°。
8 钻孔岩芯应按深度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排列于岩芯箱内,并应填写岩芯牌,岩芯应及时用油漆编号。需长期保存的岩芯,岩芯箱上应标注工程名称、设计阶段、孔号、孔口高程、箱号、起止深度、钻探日期等。
9 岩芯应及时拍摄彩色照片,编录完成后应将需要保留的岩芯存入岩芯库妥善保管。
10 钻探竣工后,除需要保留的观测孔外应及时封孔,基岩钻孔应采用普通水泥浆液(水灰比0.5~0.6)封孔,土层钻孔应采用原土或黏土球分层捣实回填。
12.2.4 钻孔记录和编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现场记录应由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承担,记录应真实、准确、及时;
2 钻探过程中应填写钻探报表,记录所有的钻进过程,应包括钻进难易程度、操作手感、钻进时间、变换钻具、增加钻杆,护壁方式、回次进尺、岩芯采取长度;
3 在钻进过程中遇到涌水、漏水、逸气、卡钻、掉钻、掉块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记录深度,并应做相应的测量;
4 岩芯应按回次及时鉴别描述,计算回次岩芯采取率和岩石质量指标(RQD),统计节理裂隙条数及倾角和充填情况;
5 岩土层描述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有关规定。
12.2.5 取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土试样的采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有关规定。
2 砂土的原状样宜采用内环刀取砂器采取。
3 土样采取应根据地层的均匀性及试验要求确定,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取样间距宜为1m~2m,当土层厚度较大时可适当放大取样间距。遇地层复杂时应增加取土密度。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当取样有困难时应采用原位测试方法测定其性质。
4 岩石试样可在岩芯中选取或在探井、探槽中刻取。试样采取应有代表性,每组岩石试样宜在同一钻孔相近深度段内采取,当一组试样无法在同一钻孔内取齐时,可在相邻钻孔相同岩性段内补取。试样采集的数量及总长度应根据试验项目确定,每块试样的尺寸应能满足试块加工及试验要求。
5 岩石试样应按不同岩性、不同风化程度分别采取,取样位置应综合考虑地基基础、边坡、围岩等岩土工程评价的需要及拟建物的重要性。
6 所有试样应现场包装,及时密封,妥善保存,并应采取防晒、防冻及防震等措施,试样应尽快送实验室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