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勘察方法
12.1 工程地质测绘
12.1.1 工程地质测绘应查明厂址及邻近地段的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不良地质作用、地表水与地下水情况。
12.1.2 在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开展工程地质测绘工作。在工程建造阶段可进行地质编录工作。当遇特殊工程地质问题时,可做补充工程地质调查工作。
12.1.3 工程地质测绘应搜集的基础资料应包括厂址及周围地区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震地质、构造地质、矿产地质、水文气象资料,以及航片或卫片的解译成果等。
12.1.4 工程地质测绘前应进行现场踏勘,应确定实测地质剖面的位置,应确定测绘方法和路线,应确定重要地质现象的调查方案。
12.1.5 工程地质测绘宜采用布线踏勘、点线结合的方法,对重要地质现象应追踪定位。
12.1.6 地质观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质界线、地质单元体均应布置地质观测点,地质界线和地质观测点的测绘精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有关规定;
2 在与核安全有关建筑物附近的地质界线、地质体、不良地质作用、地下水出露点以及岩脉、围岩接触关系复杂地段,地质观测点应适当加密;
3 地质观测点应充分利用天然和已有的人工露头,第四系覆盖区或露头较少地段,可布置一定数量的探槽、探井;
4 地质观测点的定位应根据观测点的重要性和测绘精度要求选用适当的方法,重要的地质观测点应用测量仪器定位。
12.1.7 工程地质测绘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应查明地形地貌特征,划分地貌单元,研究微地貌特征及微地貌与地层、构造和不良地质作用的关系;
2 应查明地层岩性、时代、成因、性质、厚度、接触关系和分布,对岩层应了解产状、节理裂隙的发育程度、风化程度,对土层应区分新近沉积土、各种特殊性土;
3 应查明岩体结构类型、结构面、软弱结构面的产状和性质、岩土接触面和软弱夹层的特性等;
4 应查明岩溶、滑坡、泥石流、危岩崩塌、地面沉降、采空区等不良地质作用的形态、分布、规模和性质;
5 应查明海、湖、河岸的类型、形态,评价水流对岸坡的冲刷作用,影响岸坡稳定的不利因素;
6 应查明地下水的类型,补给、径流、排泄条件,井、泉的位置,含水层的岩性特征、埋藏深度、水位变化,地下水与地表水的关系;
7 应调查人类活动情况;
8 应搜集气象、水文、地震、矿产等资料,并应调查洪水标高和淹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