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 液 化
9.3.1 当与核安全有关的建(构)筑物地面下存在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时,应进行地震液化可能性判别,液化判别深度应至地面以下20m。
9.3.2 当与核安全有关的建(构)筑物地面下存在饱和黄土、饱和卵砾石时,液化可能性宜进行专门评估。
9.3.3 与核安全有关的建(构)筑物场地饱和砂土和粉土的液化判别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的标准贯入试验判别法,液化判别采用的标准贯入锤击数基准值N0的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GB 50267的有关规定。
9.3.4 其他常规建筑物的地震液化判别,除设计另有要求之外,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执行。
9.3.5 地震液化判别的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一建筑地段或单体建筑场地,为判别液化布置的勘探点不应少于3个,勘探孔深度应大于液化判别深度。
2 当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判别液化时,应按每个试验孔的实测击数进行。在需作判定的土层中,试验点的竖向间距宜为1.0m~1.5m,每层土的试验点数不宜少于6个。
3 当考虑建筑物与地基共同作用判断抗震Ⅰ类建筑物地基液化时,应提供砂土和粉土的抗液化强度指标,并宜提供砂土和粉土的动强度。
9.3.6 凡判别为可液化的场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确定每个钻孔的液化指数和场地液化等级。
9.3.7 当与核安全有关的建(构)筑物地基判别为液化时,应对地基采取有效抗液化措施,全部消除液化影响。对其他常规建筑物,应根据建筑物重要程度、地基的液化等级,采取合适的抗液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