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41-2014 建标库

9.4  天然建筑材料

9.4.1  天然建筑材料勘察应查明各种天然建筑材料的分布、储量、质量、开采和运输条件。

9.4.2  天然建筑材料料场选择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应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尽可能减少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

    2  应先近后远,先集中后分散,并应注意各种料源的比较;

    3  应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确需占用时,应保留还田、还林土层;

    4  应避免因料场的开挖而影响邻近建筑物的安全和危及岸滩、边坡稳定;

    5  宜有较好的开采和运输条件;

    6  当核电厂场地施工开挖渣料质量符合要求时,宜优先利用开挖渣料。

9.4.3  天然建筑材料勘察宜划分为普查、初查及详查三个阶段,并宜在核电厂的施工图设计阶段之前完成。

9.4.4  普查阶段的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勘察工作宜在规划工程场地周边地区进行,并应遵循先近后远的原则;

    2  应搜集当地有关天然建筑材料开采和使用情况的资料;

    3  应了解勘察范围的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周边环境条件;

    4  应了解勘察范围内可用的天然建筑材料种类、分布位置、质量,并应估算储量。

9.4.5  初查阶段的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砂砾料应初步查明料层的厚度、物质组成及颗粒级配、夹层的分布及性质,地下水位、上覆无用层厚度等;对石料应初步查明地层岩性、矿物及化学成分,夹层分布、风化分带,结构面发育程度及充填物,覆盖层厚度,饱和单轴抗压强度、碱活性等物理、化学、力学性质;

    2  应初步查明各种天然建筑材料的储量和质量,各料场的开采和运输条件;

    3  各种天然建筑材料初查储量应达到设计需要量的2.5倍~3.0倍。

9.4.6  详查阶段的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查明砂砾料的成因、结构、层次、物质组成、颗粒级配,夹层的空间分布与性质,地下水位,上覆无用层厚度等;

    2  应查明石料的岩性、矿物和化学成分、结构特征、夹层的空间分布,风化分带,结构面发育程度及充填物性质,覆盖层厚度,饱和单轴抗压强度、碱活性等物理、化学、力学性质;

    3  应查明各种天然建筑材料的储量、质量,各料场的开采、运输条件,并应考虑开采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4  各种天然建筑材料详查储量应达到设计需要量的1.5倍~2.0倍;

    5  应评价料场人工边坡的稳定性。

9.4.7  天然建筑材料勘察工作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遵循由面到点,由地面到地下,由近到远的原则,先进行地质调查与测绘,然后再因地制宜地综合利用各种勘探手段;

    2  应当根据料场情况、地下水位、岩土特性和勘察阶段,选择钻探或井探等勘探方法;石料宜以洞探、钻探为主,坑探为辅;当采用物探手段时,应根据地形和岩土物性条件选择物探方法;

    3  勘探剖面应根据地形地貌和地质条件布置,宜沿岩相和岩性变化大的方向布置,勘探点应先疏后密,逐步增加并形成网格状;

    4  取样组数和试验项目应根据天然建筑材料的种类、用途、料场面积、均匀性和勘察阶段等确定。天然建筑材料试验项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5  料场地形图测量比例尺应根据料场的情况及勘察阶段来确定,普查阶段宜为1:10000-~1:5000;初查阶段宜为1:5000~1:2000;详查阶段宜为1:2000~1:1000。

9.4.8  天然建筑材料勘察报告,应阐明各料场的位置、储量、质量、开采和运输条件等内容,并应附必要的图件。

9.4.9  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电水利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DL/T5388及《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