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41-2014 建标库

5  可行性研究阶段

5.1  一般规定

5.1.1  开展可研勘察工作前,应取得下列资料:

    1  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岩土工程勘察、地震地质等资料,区域水文地质资料;

    2  压覆矿产、人类活动遗址及有关地下工程资料;

    3  比例尺1:1000或1:2000的地形图;

    4  岩土工程勘察技术任务书。

5.1.2  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应在搜集已有地质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工程地质测绘、水文地质调查、工程物探、钻探、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等工作,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查明厂区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特征,重点查明断裂的规模及展布;

    2  应查明厂区范围内地层的成因、时代、分布和风化特征,提供初步的静态和动态物理力学参数;

    3  应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对场地稳定性的影响,对河岸、海岸、边坡的稳定性作出初步评价;

    4  应判断抗震设计场地类别,划分对建筑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初步判定场地地震液化的可能性;

    5  应查明水文地质基本条件和环境水文地质基本特征。

5.1.3  可行性研究阶段厂址适宜性评价考虑的因素应符合本规范第4.1.3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