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勘察工作布置原则和技术要求
5.2.1 工程地质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绘范围应为厂址及其周边地区,面积不应小于2km2,比例尺宜选用1:1000~1:2000;
2 测绘内容应包括: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及分布、断层性质及规模、岩体节理裂隙及统计,以及岩溶、塌陷、地面沉降、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采空区、地震液化等不良地质作用与地质灾害;
3 应采用布线踏勘、点线结合方法,对重要地质现象追踪定位,必要时应对覆盖层发育的主厂区布置探槽或探井;
4 重要的地质现象应进行现场素描;
5 重要的地质现象和地质界线应现场直接勾绘在地形图上;
6 宜形成至少3条贯穿主厂区、相交的实测工程地质剖面,每个核岛不应少于1条剖面。
5.2.2 工程地质钻探和测试工作应根据厂址地形地貌和场地复杂程度等地质条件,结合总平面布置方案,有针对性地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孔应结合地形、场地复杂程度、地质条件采用网格状布置,勘探孔间距宜为100m~150m,对岩土工程条件复杂的厂址,勘探孔数量应适当增加。控制性勘探孔应按建(构)筑的位置结合地质条件布置,数量宜为勘探孔总数的1/3~1/2。
2 核岛和常规岛中轴线应布置勘探线,勘探孔间距应适当加密,并应满足主体工程布置的要求。
3 核岛区控制性勘探孔应进入基础底面以下1.5倍~2.0倍反应堆厂房直径;核岛区一般性勘探孔,当基岩面埋深较浅时应进入基础底面以下中等风化或微风化岩体不小于10m,当基岩埋深较深时应进入压缩层底面以下不小于10m。
4 常规岛区的勘探孔,当基岩面埋深较浅时应进入基础底面以下中等风化或微风化岩体不小于10m,当基岩面埋深较深时应进入压缩层底面以下不小于10m。
5 水工构筑物勘探孔深度应按照本规范第8章确定。
6 每一主要岩土层均应采取不少于6组试样。
7 岩土室内试验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2.2条的规定外,还应包括岩石单轴压缩变形试验和土的渗透试验,应提供岩石弹性模量、剪切模量、泊松比以及土的渗透系数等。
8 水样应结合水文地质调查采取,每个水文地质单元不应少于2组,应进行水质分析,判定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9 当需要时,可采取土样进行土的腐蚀性试验,判定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5.2.3 可行性研究阶段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核岛区应布置单孔波速测试孔,可布置跨孔波速测试,测定岩土层的剪切波速和压缩波速,计算动态力学参数;
2 应采用声波测井测定岩体的压缩波速度,评价岩体的完整程度和风化程度;
3 应根据地层条件布置标准贯入、动力触探、静力触探、旁压试验、十字板剪切试验或扁铲侧胀试验等,宜根据场地情况布置载荷试验。
5.2.4 可行性研究阶段,每个核岛和常规岛控制性勘探孔不应少于1个;每个核岛区至少应有1个单孔波速测试孔。
5.2.5 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物探工作布置应与工程地质测绘和钻探工作相结合,应查明基岩和覆盖层的组成、厚度和工程特性;应查明基岩埋深、风化特征、风化层厚度;应查明隐伏岩体的构造特征、软弱带和洞穴的分布;应查明水下地层分布和基岩面起伏变化情况。工程物探工作布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采用多种物探方法进行综合探测;
2 探测线宜垂直地层和构造线的走向布置,工程物探测线宜与地质剖面线重合;
3 每个核岛宜布置纵、横两个方向的物探测线。
5.2.6 可行性研究阶段水文地质调查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的有关规定。
5.2.7 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根据需要,进行边坡和天然建筑材料的勘察。具体要求应按本规范第9章、第10章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