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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设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按照工程实施的不!同阶段?。分为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竣工结(决—)算 ?   》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其不同?阶段的工程造价应】当按照相应的计价】依据编制 【 , 第十五条】 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鼓?。励,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 】 : 第:十六条 政府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 【 第十七条【。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 ? ,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应当【设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不得上》浮或者下调》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应当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 ! 第】十,八条: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创建:优质工程的实行【。。优,质优价政策 】 《 第十九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    — 合同价款的—有关事项《由发承?包双方约定》一般包?括,合同价款约定方式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形等 ! : 《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应当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发包方、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者》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 第二十一》条 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方应当按照》规定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 第二十》二,条 工程价款结算】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  :  能够《实行分段即》时结算的建》设工:程发包方《应当按照工程进【度实:行分段即时结—算  —   发包方应当在!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提出结—算,审,核意见?;审核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28—个工作日确》定  —   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遵照执行 !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结算无争》议部分?价款当事人同意先行!支付的可以先行支】付;有争议部—分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 第二十四条 已!。竣工验收《或者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方擅—自使用的工程发包】方,不得以?存在质量争议为由】不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 第】二,十五条 《发包方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拒绝】、逃:避或者拖延支付到】期工程价款的承【包方可以暂停—施工并可《以相应顺延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