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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设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 ,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按照工—程实施的不同阶段】。分为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竣工结(决)算 !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其不同阶段的—工程造价《应,当按照相应的计价】依据编制 】 第十五【条 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鼓,励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 》 ? 第十六条 【政府: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 ! 第十七】条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    》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应当设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不得:上,浮或者?下调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应当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 —。 第十八【。条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创—建优质?工程的实行优质优】。价政策 《 【第十九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合!同价款的有》关,事项由发承包双方约!定,一般包括合同价款约!定方:式,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形等 !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应当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发包《方、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者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 ? 第二十一条 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方】应当:。按照规定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 》。第二十二条 —工程价款《结,算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 ,     —能够实行分段即【时结:算,的建设工程发包方】应当按照工程进度实!行分段即时结算 !     发包方!应当在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提出结?算审核意见》。;审核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28个工作日确定!。     】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遵】。照执行 《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结算无争议部分】价款当事人同意【。先行支付的可以先】。行支付;有争议部】分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 ,第二十四条 已竣工!验收或者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方—擅自使用的工程发包!方不得以存》在质量争议》为由不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 第二!十五条 发包方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拒,绝、逃避或者拖延】支付到期工程价款】的承包方可以暂【停施工并可以相【应顺延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