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设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按照工程实施【的不同阶段分为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竣工结(【决)算?
,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其不同阶!段,的工程造价应当按】。照相应的《计价依据编制
】。
》 第十五条 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鼓励》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
?
,
第【十六条 政府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
【 第十七》条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 》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应:当设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不得上浮或者下调!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应》当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
—
第—十八条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创建优《质工程的实行—优质优?。价政策
《
【第十九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
:。。 合同价】款的有关事项—由发承包双方约定】一般包括合同价【款约定方式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形》等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应当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发包方、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者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
,
—第二十一条》 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方应当!按照规定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 第二十《二条 工程价—款结算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 能?。够实行分段即—时结:算的建设工程发包】方,应,当按照工程进度实】行,分段即时结算—
】。发,包方应当在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提出结算审核意【见;:审核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28个工作日确定
!
《 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遵【照执行
【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结算!无争议部《分价款当事》人同意先行》支付的可《以先行?支付;有争议部分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
《
第二十—四,条 已?竣工:验收或者《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方擅自使!用,的工程发包方不得】以存在质量争议【为由不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 第二十五—条 发包《方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拒绝—、逃避或者拖延支付!。到期工程价》。款的承包方》可以暂?停施工并可》以相应顺延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