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2 监《测系:统、测点及设备规】定
【
3.2》。.,。1 应根》据监测项目及现场】情况对结构的整体】或局部建立监—。。测系:统并宜设置》专用监控室
!
3.《2.2 监测系】统宜具有完整的【传,感、调理、采集、】传输、存储、—数据处理及控制、预!警及:状,态评估功《能
3】.2:.3 监》测系统应按规定【的方法或《流,程进行?参数设置和调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监测前宜对!。。传感器进行初始状】态设:置或:零平衡处理;—
— 2 — 应:对,干扰:信号进行来》源检查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
》3 使用期间的】监测系统《宜继承?施工期间监》测的:数据并宜进行对【。。比分析?与鉴别
《
3.【2,.4 监测系统的!。采样频率应满足【监测要求
》
3.2】.5 监测期【间,。监测结果《应与结构分析结【果进行适时》对比当监测》数据异常时应及时】对监测对象与—监,测系统?进,行核查当《监测值超过预警【值时应立即报警
!
?
3.2.6— 测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应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状态及】变,化趋势且宜布置在】监测:参数值的最大位置】;
》
:。 《2 测点的位置、!数,量宜根据结构类【型、:设计要求、》施,工,过程、监测项目及】结构分析结果确定】;
—
》3 测点的—数量和布置范—围应有冗余量重要】部位应增加测点;】
【 4 可利】用结构的对称性【减少:测点布置《数,量,;
《
5 ! 宜便于监测设备的!安,装、:测读、维护和替代】;
?
— 6? 不?。应妨碍监测对象的】施工:和正常?。使用;
【
7【 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基础上宜缩【短信号的传输—距离
【
,3.2.7》 , 监:测设备应符合下列基!本规定
《。
【 1 监测设备!的选择应符合—监测期?、监测项目与方法】及系统功能的要【求并具有稳定性【、耐:久性、兼《容性和可扩展性;】
:
》 , 2? , 测得信号的—信噪比应符合实际】工程分析需求—;
》
3【。 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校准;
】
4 ! 应根?据监测方法》和监测功能的—要求选择安装方【式安装?方式应牢固安装工艺!。及耐久性应符合监】测期内的使用要求;!
— 5》 安装《完成后应《及时现场标》识并绘制《监测设备布置—图存:档备查
《
?
3.2》.,8 : 监测传《感器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2.7?条基本要求》以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传感器的】选,型应根据监测—。对象:。。、监测项目和监测方!法的要求《遵循“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兼顾性价》比”的原《则;
】 2 【宜采:用具:有补:偿功能的传感器;
!
》 3 — 传感器应》符合:监测系统对灵敏【。。度、:通频带、动态范【围、量?程、线性度》、稳定性、》供电方式《及寿:命等要求
—
3.—2.:9 监测设备【作业环境应》符,合下列基本》规,定
《
1 ! 信号电缆、监【测设备与大功率【无线电发射源—。、高压输电》线和:微波无线电信号【传,输通道?的距离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的相关!要求:;
【 ? 2 监》测接收设备附近不宜!有强烈?。反射:信号的大面积水【域、:大型建筑、》金属网及《无线电干扰源;【
,
?
? , 3 采—用卫星定《。位系统测《。量时视场内障碍【物高度角《不宜超过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