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监测系统、测点及设备规定
3.2.1 应根据监测项目及现场情况对结构的整体或局部建立监测系统,并宜设置专用监控室。
3.2.2 监测系统宜具有完整的传感、调理、采集、传输、存储、数据处理及控制、预警及状态评估功能。
3.2.3 监测系统应按规定的方法或流程进行参数设置和调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测前,宜对传感器进行初始状态设置或零平衡处理;
2 应对干扰信号进行来源检查,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3 使用期间的监测系统宜继承施工期间监测的数据,并宜进行对比分析与鉴别。
3.2.4 监测系统的采样频率应满足监测要求。
3.2.5 监测期间,监测结果应与结构分析结果进行适时对比,当监测数据异常时,应及时对监测对象与监测系统进行核查,当监测值超过预警值时应立即报警。
3.2.6 测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状态及变化趋势,且宜布置在监测参数值的最大位置;
2 测点的位置、数量宜根据结构类型、设计要求、施工过程、监测项目及结构分析结果确定;
3 测点的数量和布置范围应有冗余量,重要部位应增加测点;
4 可利用结构的对称性,减少测点布置数量;
5 宜便于监测设备的安装、测读、维护和替代;
6 不应妨碍监测对象的施工和正常使用;
7 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基础上,宜缩短信号的传输距离。
3.2.7 监测设备应符合下列基本规定:
1 监测设备的选择应符合监测期、监测项目与方法及系统功能的要求,并具有稳定性、耐久性、兼容性和可扩展性;
2 测得信号的信噪比应符合实际工程分析需求;
3 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校准;
4 应根据监测方法和监测功能的要求选择安装方式,安装方式应牢固,安装工艺及耐久性应符合监测期内的使用要求;
5 安装完成后应及时现场标识并绘制监测设备布置图,存档备查。
3.2.8 监测传感器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2.7条基本要求以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传感器的选型应根据监测对象、监测项目和监测方法的要求,遵循“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兼顾性价比”的原则;
2 宜采用具有补偿功能的传感器;
3 传感器应符合监测系统对灵敏度、通频带、动态范围、量程、线性度、稳定性、供电方式及寿命等要求。
3.2.9 监测设备作业环境应符合下列基本规定:
1 信号电缆、监测设备与大功率无线电发射源、高压输电线和微波无线电信号传输通道的距离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的相关要求;
2 监测接收设备附近不宜有强烈反射信号的大面积水域、大型建筑、金属网及无线电干扰源;
3 采用卫星定位系统测量时,视场内障碍物高度角不宜超过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