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与桥梁结构监测应分为施工期间监测和使用期间监测。
3.1.2 施工期间监测宜与量测、观测、检测及工程控制相结合,使用期间监测宜采用具备数据自动采集功能的监测系统进行。
3.1.3 监测期间应进行巡视检查和系统维护。
3.1.4 施工期间监测宜与使用期间监测统筹考虑。
3.1.5 监测前应根据各方的监测要求与设计文件明确监测目的,结合工程结构特点、现场及周边环境条件等因素,制定监测方案。
3.1.6 对需要监测的结构,设计阶段应提出监测要求。
3.1.7 下列工程结构的监测方案应进行专门论证:
1 甲类或复杂的乙类抗震设防类别的高层与高耸结构、大跨空间结构;
2 特大及结构形式复杂的桥梁结构;
3 发生严重事故,经检测、处理与评估后恢复施工或使用的工程结构;
4 监测方案复杂或其他需要论证的工程结构。
3.1.8 建筑与桥梁结构监测应设定监测预警值,监测预警值应满足工程设计及被监测对象的控制要求。
3.1.9 监测期间,应对监测设施采取保护和维护措施。
3.1.10 建筑与桥梁结构监测应明确其目的和功能,未经监测实施单位许可不得改变测点或损坏传感器、电缆、采集仪等监测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