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与桥梁结构监测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982-2014 建标库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与桥梁结构监测应分为施工期间监测和使用期间监测。

3.1.2  施工期间监测宜与量测、观测、检测及工程控制相结合,使用期间监测宜采用具备数据自动采集功能的监测系统进行。

3.1.3  监测期间应进行巡视检查和系统维护。

3.1.4  施工期间监测宜与使用期间监测统筹考虑。

3.1.5  监测前应根据各方的监测要求与设计文件明确监测目的,结合工程结构特点、现场及周边环境条件等因素,制定监测方案。

3.1.6  对需要监测的结构,设计阶段应提出监测要求。

3.1.7  下列工程结构的监测方案应进行专门论证:

    1  甲类或复杂的乙类抗震设防类别的高层与高耸结构、大跨空间结构;

    2  特大及结构形式复杂的桥梁结构;

    3  发生严重事故,经检测、处理与评估后恢复施工或使用的工程结构;

    4  监测方案复杂或其他需要论证的工程结构。

3.1.8  建筑与桥梁结构监测应设定监测预警值,监测预警值应满足工程设计及被监测对象的控制要求。

3.1.9  监测期间,应对监测设施采取保护和维护措施。

3.1.10  建筑与桥梁结构监测应明确其目的和功能,未经监测实施单位许可不得改变测点或损坏传感器、电缆、采集仪等监测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