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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的审!查、审批机》关备案 —。 第二十》。七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备案机关应当!对近期建设规—划是否符合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   (一)—城,市、: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五年期?建设发展《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   ? ,(二)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  :  (三)确—定,的近期建设项—目、拆迁《范围和?规模适应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并尊】重群众意愿; 】。    《 (四?)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建筑和民族—特,色、传统风》貌     】。备案的近期建设【规划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备案受《理机关应《当提出备案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予?以改正 【 第二十八条 【 建设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核定用地性质—控制土?地开发强度》。确保与交通、通【。信、邮政、能源、市!政、:防,灾,。规划、居住区和【。公共:服务:设施:现状相协调 【     》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选址!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委!托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出》具,选址:论证报告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与编制或者修!改的规?。划,一并报规划》批准机?关审批 》 第二十九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  (一)实行审批!。、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在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向审批、】核准部门《的同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申》。请;    】 ,(,二):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在有关部【门备案后向备案部】门的同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申请—; :     (三)!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以及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条件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 第三?十条 在》世界:自然:遗产:地,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遵守自然》遗产地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对自然遗产地或者!风景:名胜:区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经自然!遗产地管理》机构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查后报自》治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在未设立风—景名胜区但》已纳入自治区—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的区域?范围:内建设?对,风景名胜资源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由自治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 , 第三十一条 】申请选?址意:见书应当《明确项目名称—、性质、用地—。和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运》。。。输方式与运输—量、废?气、废渣、》。废水:排放方式与排放量以!及处理方式》等 《选址意见书由—自治区、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并附《有关规?划、:地形图 】第三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人提!出规划?条件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明确要求】     (一!)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用地范围—; 《    (二)土】地使用强度主要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 ?    》 (三)避难场所】、疏散通道的—设置; 《 ,   ? , (四)核定建筑】节能、绿地、—市政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交通出入口方【位、汽?车停放车《位、车库和物—业服务用房》等要求;  】   (《五)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提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和:有关规范、标准【的强制性内》容 ? 第三十—四条 ?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规划:条件因?特殊需?要拟调整的应—当依:法,提出变更申请 】  :。。   收到申请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变更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会通知建设】工程所涉《区域内利害关系【人、同?一地块使《用权竞买人等参【加,依法作出变》。更后应当《将变:更的决?定通报建设用地批】准,机,关 《    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经依法批准变更规】划条件的由建设【用地批准机关重【新,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无法重—新,出让:的,。按照:不少:于,变,更后增加建筑—面积对应的建设用地!二倍追征土地出让】金建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支付的!由,建设用地批》。准机关?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被确【。定行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权的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 (一)是独立的建!。。制镇或者《处在城市规划控制】区边缘地带的镇【;     】(二)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审批机】关依法批准》;   —  :(三)具有规划管】。。理机构或者专职规】划管理人《员 ?     》被确定行《。。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权的镇的名单】由城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经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 第三十《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  : (一)工程—性质、规模》、,标高:、体量、《体型、高度、—朝向、间距、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色彩和风格》等;  —   (二)各类管!道走向、坐标—和标高道《路宽度?、等级、交叉口与横!断面设计、附属【设施等; —     》(三)各类管—线,工程的性质、断面】、走向、《坐标、标高、架埋】方式、?架设高度或者埋置】深度、管线间—水平垂直距离及【。交叉点处理等—;  》   (四》)避难场所疏—散,通道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汽车《停车位、《车库以及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用《房等要求的落—实; ?   《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和有关!规范、标准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十七条 经审查】设计方案《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办》法第三十六条所【列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第三十《九条 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乡规划》、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的要求; 】     (二【)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一)乡》规,。划、村庄规划—已经依法批准—; ?     (—二)设有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或者专职乡镇【建设管理人》员 《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因工《程建:设需要改变》规划许可规定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经—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方可委托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确【定的条件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四十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在核发规划许】可,时可以对建设项目实!施时限提出》要求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因地质勘察、工程施!工等原?因临时占用》土,地搭建简易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筑!不得改变为永—久性建?筑    【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式样 ! 第》四十四?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申》请时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批准临时建设的】条件、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以及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的法律义》务等由?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    (》。一)城市、镇没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     (—二)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的;   !  (三)在临时】用地上建造非简【易型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   (四)以临时!建设为名建》造居住房屋或者商业!、工业、《仓储、餐饮、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办理【。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六条》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批准的】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需!要延续临时》建,设使用期限的应当】在使用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反土地?。管理法确定的临时】用地范?围,和使:用期限作出临时【建设规划《许可: : 第四》。十七条 城乡规划!区以外的边境口岸、!工矿农林牧场区等居!民聚集的区域—经批:准其:设立的人民政府【同,意由边?境口岸、工矿—。农林牧场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派出机构】履,行规划管理》权 》第四十八条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的】布局、?造型、?使用性质、配套设】施、环境建设等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拆除?的房屋和临时建筑是!否已经?拆除进?行,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规划!竣工认?可文件;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重新予以核实】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竣工?认可文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第四十】九条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时发现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且在已经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中未《明确的应当在—建设工程《所涉区域进行公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和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城?乡规划进行勘察【。设计实行施工图审查!、审批、核准制【的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和项目审批—。、核准机关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分!别,。提出审查意见—作出项目审批、【核准决定 》 第》五十:一,。条 测量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测量技术规范和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开展建设工程!放线和竣工测绘并对!其,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 :第五十二条 — 房屋权利》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用途使用房屋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城市【房屋改变《用途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三条 》 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已经设立的应!当依法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将其纳入—建设用地范》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