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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的》。审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备案机【。关,应,当,对近期?建,设规划?是否:符合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     (一)城!市、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五年期建设发展【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   (《。二):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 (三)确》定的近?。期建:设项目、拆迁范【。围和规模适应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并尊重群众意【愿,;    【 (四)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建筑和【民族特?色、传?统风貌   】  :。备案的近期建设【规,。划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备案受理机关】应当提出《备案: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予以—改正: ?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核定用地性质控制】土地开发强度确【保与交通《、通信?、邮:政、能?源、市政、防灾【规划、?居住区和公共服【务设施现状》相协调  【   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选址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委,托,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出具选【。址论证报告》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与编制或】。者修改的规》。划一并报规划批【准机关审批 【 第二》十九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实行审批、—。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在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向审批、【。核准:部门的同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申请】;  》   (《二)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在有关《部门备案后向备案部!门,的同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申请; 【。     —(三)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以及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条件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 第三十》条 : 在世界自》然遗产地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遵?守自然遗产地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对自然》遗,产地或者风》景名胜区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经自然遗产地】管理机构《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查《后报:自治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在未设》立风景名胜区—。但已:纳入自治区》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的:区,。域范围?内建设对风景名胜】资源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由自治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 第三十一—条 申请选址【意见书?。应当明确项目—名称、性质》、,用地和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运输《方式:与运输量、废气【、废渣、废水排【放方式与《排放量以及处理方式!等, ?选址:意见书由自治区【、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并附有【关规划、地形图 】。 第三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 第—三,。十三条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人提《出,规,划,条件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明确要求 】     》(一)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用《地范:围; 《     (—二)土?。地,使用强度《主要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 , :    (三—)避难场所、疏散通!道的设置;》 , ,。     (四)核!定建筑节《能,、绿地、市政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交通—出,入口方?位、汽车停放—车位、车库和物业服!务用房等要求;【    — (五)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提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和有关规范!。、标准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规划—条件因特《殊需要拟调整的【应当依法提出—变更申请   !。  收到《申请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变更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会?通知建设工程所【涉区域内利害关系】人、同一《地块使?用权:竞,买,。人等参加依法作出】变更后?应当将?变更的决《定,。通报建设用》地批准机《关    【 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经依法批】。准变更规划条件的由!建设用地《批准:机,关重:新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无法重新【出让的按照》不少于变更后增加建!筑面积对应的—建,设用地二倍追征土地!出让金建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支—付的由建设用地批准!机关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被确定!。行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权的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独立》的建制镇《或者处在城市规划】控制区边缘》地带的镇; 】  :  (二)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审批—机关依法《批准;  【   (《三)具有规》划管理机构或者【专职规?划管理人员 】 ,。   被确定—行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权的镇—的名单由城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经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第三十六条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工程性质、规模【、标高、体量、体型!、高度、朝向、【间距、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色彩和风格等; 】 ,     (—二)各类管道走【向、:坐标和标高道路【宽度:、等级、交》叉口与横断面设计、!。附属设施等;— :     》(,三,),各类管?线工程的性质、【。断面、走向、坐标、!标高、架埋方式【、架设高《度或者埋置深度、管!线间水平《垂直距离《。及交叉点处理—等;    】 (四)避难场所疏!散通道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汽车停车】位、:车库:以及: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用房等》要求的落实; 【 ,  :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和有关规范、标准!的强制性《内容 《 , 第三十七条 !经审查设计》方案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办?法,第三:十六条?所,列,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 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在乡规划【、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的要求; 》     —(二)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四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 (一)乡规划、村!庄规划?已经依法批准—;,  《   (二》)设有?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或者专职—乡,镇,建设管理人员—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因工《程建设?需要改变规划许可】规定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经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方可委托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确》定的条件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四十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在?核发规划许可—时可以对建》设项目实施时限提出!要求 第四】十,三条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因?地质勘察、工程【施工等原《因临:时占用土地搭—建,简,易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筑不》得改变为永久性建】筑 《  :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式样 】 第四十四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申请时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批准》临时建?。设的条件、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以及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的法律义务》等由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 :。    (一)城市!、镇没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  :。  (二)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的;  !   (三)—在,临时用地上建造【非简易型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   (四》)以临时建》设为名建《造居住房屋》或者商业、工业、】仓储、餐饮、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办理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六条 《。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批准的》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需—要延续临时建设使】用期:限的应当在使—用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反土地【管理法确定的—临时用地范围和【使用期限作出临时】建设规?划许:。可, 第四【十七条 城—。乡规划?区以:外的边境口岸—、工矿农林》牧场区等居民聚集】的区域经批准其设】立的人民政府—同意:由,边境口岸、工—矿农林?牧场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派出!机构履行规划管理】权 第四十】。八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的布局、造】。型、使用性质、配】套设施、环境—建设等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拆除的房—屋和临时建》筑是否已经拆—除进行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规划竣工认—可文件;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重新予】。以核实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竣?工认可文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 《第四十?九,。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时发现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且在已经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中未?明确的应当在建设】工程所?。涉区域进行公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和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城—乡规划进行》勘察设计《实行施工《图审查?、审批、核准制【的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和项【目审批、核准机关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分别提出!审,查意见作《出项目审《批、核准决定 ! 第?五十一条 测【量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测量《技术:规范和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开展】建,设工程放线和—竣工测绘并对—其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 第五十二条! 房屋《权利: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用】途使用房屋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城市房屋改变用!。途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三《条 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已经设立的应当依】法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将其纳—入建设用地》范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