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的审查、审批机关备!案 :。。。
第二十【七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备案机关应当—对近:。期建:设规:划是否符合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 (一)城市【、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五】。年,期建设发《展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二)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 (:三)确定的近—期建设?项目、?拆,迁范围和《规模适应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并尊重群众】意愿;?
【(四)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建筑和《民族:特色:、传统风貌
! 备案的—。近期:建设规划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备案受理》。。机关应?。当提出备案》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予以改正—
: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核定用地性质【控制土地开》发,强度:确保与交通》。、通信、邮政、能源!、市政、防灾规划、!居住区?和公:共服务设施现—状相协调
】 : 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选址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委》托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出具选】址论证报告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与编制】或者修改的规划一】并报规划批准机关】。审批
第二!。十九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一)实行》审批、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在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向审批?、核准部《门的同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申请;
【 : ,(二)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在,有关部门备案后向】备案部门的同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申请;
! ?(三)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以《及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条件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条 在世界自【然遗产地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遵守自然遗】产地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对自然遗产地或!者风景?名胜区?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经—自然遗产地管—理机构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查后报?自治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在未设立【风景:名胜区但已纳入自】治区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的区域范围内建设】对风景?名胜:资源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由自治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
第三十一》条 申请选址意见!书,应当明?确,项目名称《、性质、用地—。和,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运输方式与运输量!、,废气、废渣、废水排!放方:式与排放量》以及处理方式等
!。
,选址意见书由自治区!、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并附有!关规划、地》形图
【第三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人提出】规划条件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明确:要求
—。 :。 (一)《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用》地范围;
! (二)土—地使用强度主要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 ?
》 (三)《避,难场所?、疏散通道的—设置;
】 (四)》核定建?筑节能、绿地、市】政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交通?出入口方位、汽车】停,放车位、车库和物】业服务用房》等要求;
—
, ? (五)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提《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和有关规范、标准】的强制?性内:容
》。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规划条】件,因特殊需要拟—。调整的应当依法提】出变更申请
】 《收到申?。请,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变《更,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会通知建设工程所!涉区域内利害关系】人、:同一:地块使用权竞—买人等?参加依法作出变更】后应当将变更的决】定,通报建设用》。地批准机关》
— 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经依【。法批:准变更规划条件的由!建,设用地批准机—关重新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无法重新出!让的按照不少于【变更:后增加建筑面积【对应的建设用地二】倍,追征土地出让—金,建,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支付的由建设用】地批准机关》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被确定】行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权的《。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是独立的建—制镇或者处在城市规!划控制区《边缘地带的镇;
!
, : (?二)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审批机关依法批】准; ?
》 (三)具有规【划管理机《构或者专《职规划?管理人员
—
? 被确定行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权的镇的—名单由城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经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
: (一)【工,程性质?、规模、《标高、体量》、体:型、高度、朝向、间!距、: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色,彩和风格等; 【。。。
《 :。(二)各类管道【走,向、坐标和》标高道路《宽度、等级、交叉】口与横断面设计、】附属设施等;
! ? (三)各类管线工!程的:性质、断面、走向、!坐标、标高、架埋】。。方式、?架设高度或者埋置深!度、:管线间?。水平垂直距》离,及交叉点处理等; !
,
(四【)避:难场所?疏散通?道,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汽车停车位、车库】以及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用房等要求的—落实;
》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和有关规范、!标准:的强制性内容 【
《第,三十七条《 , 经审查设计方【案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办法第三十六【条所列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 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在—乡规划、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的,要求;
!。 (二)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一)【乡规划、村》庄规划已经》依法批准;
【
(—二)设?有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或者专职》乡镇建?设管理?人员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因,。工程建设需要改【变规划许可》规定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经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方可委?托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 《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确—定的条件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四十二《条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在核】发规划许可》时可以?对建设?项目实施时》限提出要求》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因地质—勘察、工程》施工等原因临—时占用土《地搭建简《易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筑不得改变为永【久性建?筑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式样】
第—四十四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申请时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批?准,临时建设的条件、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以及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的法律义务等由【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
》。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
,
: (《一)城市、镇—没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 , (二》)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的;
《
》(三)在临时用地上!建造非简易型—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
《 (:四)以临时》建设为名《建造居住房屋或者商!业、工业、仓储、餐!饮、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办】。理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六条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批准:的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需要延续临时】建设:使用期限的》应当在使用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
《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反【土地管理法》确,定的临时用地范围】和使用期限作—出临时建设规划许】可
—第四十?七条 城》乡规划区以》外的:边境口岸、工矿农林!牧,场区等居民聚集的】。区域经批准其设【立,的人民政《府同意由《边境口?岸、:工矿农林牧场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派出机】。构履行规划管理权
!
第《。四十八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的布局—、造型、使用性质】、配套设施》、,环境建设等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拆?。除的房屋和临时建】筑是否已经拆除【进行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规划竣工认可文件】;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重新予以核实 】
: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竣:工认可文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第四十!九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时发现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且在已经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中】未明确的应当在建】设工程所涉区—域进行公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和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城!乡规划进行》勘,察设:计实行施工图审查、!审批、核准》制的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和项目!审批、核准机关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分?别提:出审:查意见作出项—目审批、核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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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测!量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测量技术规—范和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开—。展建设工程放—线和:竣工测绘《并对其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
,第五十二条》 房屋权利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用途:使用房屋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城市房》屋改变用途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
第五十三—条 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已经》设立的应《当依法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将其》纳,入建设用地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