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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的审查、【审批机关备案 ! 第二《十七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备案机关】应当对近期建设规划!是否符合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    (一)城】市、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五年期建设!发展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   (《二)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     (【三)确定的近期建】设项:目、拆迁范》。。围和:规模适应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并尊【。重群:众意愿;  】   (四》)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建,筑和民族特色、【传统风?貌,  《  : 备案的近期建设】规划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备案受理机【关应当提出》备案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予《以改正 【 第二十八条 【 建设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核定用地性质—。控制:土地:。开发强度确保与交通!。。、通信、邮政、【能源、市政》、防灾规划、—居住区和公》共服务?设施现?状相协调 —   ?  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选址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委?。托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出具选址论!证报:告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与编制或《者修改的规》划一并报规划—批,准机关审批 】 第?二十九?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一)【实行审?批、: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在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向审批、核准部【门的:同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申请;    ! (:二)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在》。有关部门备》案后:向备案部《。门的同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申请; ! ,     (三【)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以】及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条:件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条? 在世界自然遗】产地: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遵《守自然遗产地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对—自然遗产地或—者风景?名胜区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经【自然遗产地》管,理机构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查后报自治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在未设立风【景名胜区但》。已纳入自治区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的区域范围内建设】对风景名胜资—源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由自?治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一条 申请—选址意见书应当明确!项目名?称、性质、用地和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运输方式与运输【。量、废气、废渣【、废水排放方式与】排放量以《及处理方式》等 : :选址意见《书由自治《区、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并附有【关规划、地》形图 — 第三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人提出规划条【件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明确要求 【  :  (一)》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用地:。。范围:;     (!二)土地使用强度主!要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  《   (《三)避难场所、【疏散通道的设—置; ?     (【四)核定建筑—节能、?绿地、市政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交通出入《。口,方位、汽车》。停放:车位、车库和物【业服务用房》等要求;  】   (五)—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提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和有关《规范、?标准的强《制性内容 【 ,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规划条件因特殊!需要拟调整的应当】依,法提出变更申请 !    《 收:到申请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变更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会通知建设工—程所涉区域内利害】关系人?、同一地块》使用权竞《买人等参加依法【作出变?更后应当将变更的决!定通:。报建设用地批—准机关   】。  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经依法批准变更!规划:条件的由建设用地批!。准机关重新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无法重新出】让,的按照不《少于变更后增加建】筑面:积对应的建设—。用地二倍追征土地】。出让:。金建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支付的由建设用!地批准机关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被确定行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权!的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是独立?的建制镇或者—处在城市《规划控制区边缘地带!的镇; 》     (—二)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审—。。批机关依法批准; !    》 (三)具》有规划管理机构或者!。专职规划管理人员】。 ,  ?。   被确定行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权的?镇的名单由城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经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第三十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 ,(一)工程性质、规!模、标高、体量、】体型、高度》、朝向?。、间距、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色彩和】风,。格,等;   【  (二)各类管】道走向?、坐标和标高道路】。宽度、等级、—交叉:口与横断面设计、附!属设施等; — ,。     (—三):。各类管线《。工程的性质、—断面、走向、坐标、!标高、架埋方式【。、架设高《度或者埋置深度【。、管线间水》平垂直距离及交叉】点处理等;  !   (四)避难】场所疏散通道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汽车《停车位、车》。库以及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用房等要求的【落实;   】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和有:关规范、标》准的强制性内容 】 第》三十七条 经审查!设计方?。案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办法第三!十六条所列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九,条 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乡规划》。、,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的要求【;    【 (二)《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四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一)乡规划、村庄!。规划已经依法批【准;     !(二)设《有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或者:专职:乡镇:建设管理人员—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因工程建设需要】改变规划许可规【定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经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方可!委托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确定的条!。件,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四十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在核发规划许可时!。可,以对建设项目实施】时限提出《要求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因地质勘察》、工:程施工等原因—临时:占用:土地搭建简易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筑不得改】变,为永久性建》筑,  《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式样 【 , 第四十四》条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申请时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批准【临时建设的》条件、?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以及?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的法律—义务等?由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 : 第《四十五?。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城,市、:镇没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    《(二:)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的!; 《 ,  : (三)在临时用地!上建造非简》易型: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     (四】)以临时建设—为名建造居住—房屋或?者,商,业,、工业?、仓储?。、餐饮?、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办理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六条?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批准》的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需要延续临时【。建设使用期》。限的应当在使用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反土地管!理法确定的临时【用,地范:围和使用期限—。。作出临时《建设规划许》可 : 第四十【七条 城》乡规划区以外的边境!口岸、工矿农林【牧场:。区等居民聚》集的区域《。经,批准其设立的人民】政府同?意由边境口岸、工】矿农林牧场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派出机构—履行规划《管理权 第四!十八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的布局、【造型、使《用性质、配套设【施、环境建设等【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拆除的房—屋和临时《建筑是?否已经拆《除进行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规划!竣工认可文件;【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重新予?以核实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竣工认?可文: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第四:十九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时发现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且在已经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中未明确—的应当在建设工程】所,涉区域进《行公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和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城乡《规划进行勘察设计】实行施工图审查、】审,批、核准《制的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和【。项目审批、》核准机关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分别提《出,审查:。意见作出项目审【批,、核准决定 】 第五十》一条 测量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测量技术规】范和: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开展】建,设工程放《线,和竣工测《绘并对其《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 , 第五《十二条 房—屋权:利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用途使用房】屋,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城市房屋改变用!途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 第五十三条 】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已经》设立的应当依法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将其纳入建设—。用地范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