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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的—审查、审《批,机关备案
】
第二?十七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备案—机,关应当?对近期建《设规划是否符合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 : (一)城市【、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五,年期建设发展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
》(二)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 (三)—确定的?。。近期:建设项目、拆迁【范围和规模适—。应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并尊重群众【意,愿;
【 (?四)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建!筑和:民族:特色、传统》风貌 ?
? 备案的近期】。建设规划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备案》受理机关应当提出】备案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予以改正 —
:。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核定用地性质控!制土地开发》强度确保与交通、】通信、邮政》、能源、市政、【防灾规划、居住【区和公共服务—设施现?状,相协调
! 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选址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委托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出具选址》论证报告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与编制或《者修改的规》划一并报规》划批:准机关审《批
《
第二十九—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一—),实行审批、》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在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向】。审批、核准部—门的同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申?。请;
!(二)?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在有?。关部门备案后向备】案部门的同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申》请;
】 ,(,三):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以及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条件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
第三十条— :在,世界自然《遗产地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遵守自然】遗产地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对自然遗产地或【者风景名胜区—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经自然遗产【地管理机构》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查后报—自治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在】未设立风景名—胜区但已纳入自【治,。区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的区域范!围内建设对风景名胜!资源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由自《治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一条 申请选址!意见:书应当?明确项?目名称、性》质、用地和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运输!方式与运输》。量,、废气、废渣、【。废水排放方》式与排放量》以及处理方》式等
选址意见!。书由自治区、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并附有关规》划、地形图》
第三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
第三十】三,条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人》提出规划条》。件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明确要求
!。 ,。 (《一)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用地范围【;,
— (二)土地使【用强度主要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
】 (三—)避难?场所:、疏散通道的设【置;
!(,四)核定建筑节【能、绿地、市政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交通出入口方】。位、汽车《停放:车位:、车库和物业—。服务用房等要求【;
?
(五【)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提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和有关规】范、:标准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十四条 —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规划条件【因特殊需要拟调整】。。的应当依法提出变更!申请 ?
收到】申请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变《更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会通知建—设工程所涉区—域内利害关》系人、同一地块使】用,权竞买人等参—加依法作出变更后】应当将变《更的决定通》报建设用地批—准,机,关
?
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经依:法批准变更》规,划条件的由建设【用地批准机关重新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无法重新出让的!按照不少于变更【后,增加:建筑面积对》应的建设用地二倍追!征土:地,出让金建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支付的!由建设用地批—准机:关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被确:定行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权的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是【独立的建制镇或者处!。在城市规划》控制区边缘地带的】镇; ?
,
, (》二)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审,批机关依法批准【;
》 , , (:三,)具:有规划?管理机构或者专职规!划管理?人员
【 被确定行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权:的镇的名单由—城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经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第三十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
, : (一)工程性】质、规模、标—高、体量、体—型、:高度、朝向》、间:距、: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色彩和风格》。等,;
《 , (《二)各类管道—走向、坐标》和标高?道路:宽度:、等级、《交叉口与横断—面,设计:、附属设施》等;
!(三)各《。。类管线?工,。程的性质、断面、】走向、坐标》、标:高,、架埋方式、架设高!度或者埋《置深度、管线间水平!垂直距离及交叉点】处理:等,; :
》 (四?),避难:场所疏散通道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汽】车停车?位、车库以及—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用房等要求】的落:实;
《
?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和有【关规:范、:标准的强《制性内?。容 :
第三十七】条 经审查设计】方案: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办法?。第三:十六条所《列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 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乡《。规划、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的》要,求; ?
(二)!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第四: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乡规划、村庄规!划已经?依法批准;》
【。(,二):设有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或者专职】乡镇建设管》理人员?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因工程建设需!要改变规划许可规定!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经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方可》委托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
》
?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确》定的条件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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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在核发规】划许可时可以对建设!。项目实施时限提出】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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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因地质勘察、】工程施?工等原因临时占用】土,地搭建简易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筑不得改变为永久性!。建筑:
? ,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式样 《
《第四十?四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申请时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批准临【时建设的条件、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以及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的法律义务》等由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
《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 (一)城》市、镇?没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
(二)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的【; :
(三)!在临时用地上建造】非,简易型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 (四)以】临,时建设为名建造【居住房屋或》者商业、工业、【仓储、?餐饮、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办理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六条 —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批准的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需要延续临》时建设使用期限【的应当在使用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反土地管【理法确定的临—时用地范围》和使用期限作出临时!建设规划许可
】
,
第四十七条【 城乡《规划区以外的—。边境口岸、工—矿农林牧场》区等居?民聚集的区域—经批准其设立—的人民政府同意由】边,境口岸、工矿—农林牧场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派—出机构?履行规划管理权
】
第四十八【。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的布局、!造型、使用性质、】配套设施、环境建设!等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拆—。。除的房屋和临时建】筑是否已经拆除进】行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规划竣工认】可文:件;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重新》予以核实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竣工认可文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第四十九条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时发【现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且?在已经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中未明确【的,应,当在建设工程—所涉区域进》行公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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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 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和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城乡?规划进行勘》察设计实行施工图】。审查:、审批、核准制【的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和项目审《批、核?准机关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分!别提:出审查意《见,作出项目审批—、核准决定 —
《第五:十一条 测—量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测量技术规范和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开展建【设工程?放线和?竣工测绘并对其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
第五十二条【 房屋权利—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用途】使,用房屋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城市房屋—改变用途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
第五十三条 】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已经【设立的应当》依法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将其纳入建设【用地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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