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二十三条】 城市《、镇:总体规?划与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和跨区域】专项规划不一致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整或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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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因自治区—批准的重点工程、行!政区划调整》以及经评估等—确需:修改的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城乡《规划在报审》批机:关审:批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修改无效 】
(!一,) 不符合法定修】改条件?的,; :
》 , (?二,) 超越审批权限】、违:反审:批程序的;
【
(三!) 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跨?区域专?项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未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的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未,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并【。经其同意的;—
《 ? ,。 (四)《未,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未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未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并经其【同意的或者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未【修改总体规划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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