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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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城!市、镇总体规—划,与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和跨区域专—项规划不一致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整或】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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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因】自,治区批准《的重点工程、行【。政区划调整以及经评!估等确需修改的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城乡规划!在,报审批机关审—。批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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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修改《无效:
!(一) 不符合【法定修?改条件的《;
— (二) 】超,越审批?权,限、违反审批程【序的; 《。
】(,三) 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跨区域专项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未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的!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未,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并经》其同意的; —
(!四,)未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未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未,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并经其同意的或!者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未修改总体规划!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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