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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二十三条 》 城市、镇总—体规:划与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和跨】区域专项《规划不一致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整或者修改! , 【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因自治区批】准的重点《工程、行政区划调】整以及经评》估等确需修改—的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城乡规》划在报审《批机关审批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修改无效 【 ,  《   (一) 不符!。合法定修改》条件的; 】     (—二) 超越审—。批权限、违》反审批程序的; ! :     (三) !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跨区》域专项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未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的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未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并经其!同意的; 【     —(,四)未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未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未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并经其?。同意的或者》。。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未修改总体—。规划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