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二十【三条 城市—、镇总体规》划与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和跨:区域专?项规划不一致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整或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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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因自!治区批准的重—点工程?。、行政区划调整以及!。经评估等确需修【。改,的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城乡?规划在报审》批,机,关审批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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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 ,城乡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修改无效
! (一) 】不符合法定》。修,改条:件,的;
— (二)】 超越审批》权限、违反审批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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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跨区域专项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未?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的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未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并经其同意的;】
— (四)—未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未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未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并,经其同意的或者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未?修改总体《。规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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