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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 第二十三条 【 城:市、镇总《体规划与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和跨区【域专项规划》不一致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整或者修改 !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因自治区批准的重】点工:。程、行?政区划?调整以及经评—估等确需《修改的?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城乡规划在报审批】机关审批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修改无效 !    (》一) 不符合—法定修改条》。件的; 【     (二) !超越审批权限、违反!审批程序的; !  ?。   (三) 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跨区域专项】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未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的《。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未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并经其《同意的;《 《     (四)】未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未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未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并经其》同意的或者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未修改总!体规:划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