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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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城市、》镇总体规划》与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和跨区域专项【规划不?一,致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整或—者修改 《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因自治区批准】的重点工程、行【政区划?调整:以,及经评估等确需修】改的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城乡规?划,在报审批《机关审批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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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修】改无效
— 《 (一)》 不符?合,法,定修改条件的;【 ,
(!二) 超越审批权】限、违反审批程【序的;
】 , , (三) —。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跨区域专项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未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的,。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未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并经其同【意的:;
》 ? :(四)未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未—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未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并经其同意的或【者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未修改总!体规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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