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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二十三条】 城市《、镇:总体规划与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和:跨区域专项规—划不一致《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整或者《修改 ? 【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因自治区《批准:的重点工程》、行政区划调整以】及经评估等确需修】。改的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城乡规划在报】审,批机关审批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 : ?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修改无效《 ,  》   (一) 【不符合法定》修改条件《的; 《 ?    (二) 超!越审批?权限、违反审批程序!的; ? ,     【。。(三:) 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跨区域专项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未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的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未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并经其》同,。意的; 《 :   《  :(,四)未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未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未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并经其】同意的或者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未修【改总体规划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