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照 明
6.3.1 室内照明功率密度(LPD)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6.3.2 设计选用的光源、镇流器的能效不宜低于相应能效标准的节能评价值。
6.3.3 建筑夜景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LPD)限值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的有关规定。
6.3.4 光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照明在满足照度均匀度条件下,宜选择单灯功率较大、光效较高的光源,不宜选用荧光高压汞灯,不应选用自镇流荧光高压汞灯;
2 气体放电灯用镇流器应选用谐波含量低的产品;
3 高大空间及室外作业场所宜选用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
4 除需满足特殊工艺要求的场所外,不应选用白炽灯;
5 走道、楼梯间、卫生间、车库等无人长期逗留的场所,宜选用发光二极管(LED)灯;
6 疏散指示灯、出口标志灯、室内指向性装饰照明等宜选用发光二极管(LED)灯;
7 室外景观、道路照明应选择安全、高效、寿命长、稳定的光源,避免光污染。
6.3.5 灯具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电感镇流器的气体放电灯应采用单灯补偿方式,其照明配电系统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
2 在满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条件下,应选用效率高的灯具,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3 灯具自带的单灯控制装置宜预留与照明控制系统的接口。
6.3.6 一般照明无法满足作业面照度要求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
6.3.7 照明设计不宜采用漫射发光顶棚。
6.3.8 照明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控制应结合建筑使用情况及天然采光状况,进行分区、分组控制;
2 旅馆客房应设置节电控制型总开关;
3 除单一灯具的房间,每个房间的灯具控制开关不宜少于2个,且每个开关所控的光源数不宜多于6盏;
4 走廊、楼梯间、门厅、电梯厅、卫生间、停车库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宜采用集中开关控制或就地感应控制;
5 大空间、多功能、多场景场所的照明,宜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
6 当设置电动遮阳装置时,照度控制宜与其联动;
7 建筑景观照明应设置平时、一般节日、重大节日等多种模式自动控制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