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3.3.1 根据建筑热工设计的气候分区,甲类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分别符合表3.3.1-1~表3.3.1-6的规定。当不能满足本条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权衡判断。
表3.3.1-1 严寒A、B区甲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表3.3.1-2 严寒C区甲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表3.3.1-3 寒冷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表3.3.1-4 夏热冬冷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表3.3.1-5 夏热冬暖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表3.3.1-6 温和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注:传热系数K只适用于温和A区,温和B区的传热系数K不作要求。
3.3.2 乙类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3.3.2-1和表3.3.2-2的规定。
表3.3.2-1 乙类公共建筑屋面、外墙、楼板热工性能限值
表3.3.2-2 乙类公共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热工性能限值
3.3.3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墙的传热系数应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传热系数,平均传热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进行计算;
2 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有关规定计算;
3 当设置外遮阳构件时,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太阳得热系数应为外窗(包括透光幕墙)本身的太阳得热系数与外遮阳构件的遮阳系数的乘积。外窗(包括透光幕墙)本身的太阳得热系数和外遮阳构件的遮阳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有关规定计算。
3.3.4 屋面、外墙和地下室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3.3.5 建筑外门、外窗的气密性分级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2008中第4.1.2条的规定,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10层及以上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7级;
2 10层以下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6级;
3 严寒和寒冷地区外门的气密性不应低于4级。
3.3.6 建筑幕墙的气密性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 21086-2007中第5.1.3条的规定且不应低于3级。
3.3.7 当公共建筑入口大堂采用全玻幕墙时,全玻幕墙中非中空玻璃的面积不应超过同一立面透光面积(门窗和玻璃幕墙)的15%,且应按同一立面透光面积(含全玻幕墙面积)加权计算平均传热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