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189-2015 建标库

3.3  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3.3.1  根据建筑热工设计的气候分区,甲类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分别符合表3.3.1-1~表3.3.1-6的规定。当不能满足本条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权衡判断。

表3.3.1-1  严寒A、B区甲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表3.3.1-2  严寒C区甲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表3.3.1-3  寒冷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表3.3.1-4  夏热冬冷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表3.3.1-5  夏热冬暖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表3.3.1-6  温和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注:传热系数K只适用于温和A区,温和B区的传热系数K不作要求。

3.3.2  乙类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3.3.2-1和表3.3.2-2的规定。

表3.3.2-1  乙类公共建筑屋面、外墙、楼板热工性能限值

表3.3.2-2  乙类公共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热工性能限值

3.3.3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墙的传热系数应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传热系数,平均传热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进行计算;

    2  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有关规定计算;

    3  当设置外遮阳构件时,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太阳得热系数应为外窗(包括透光幕墙)本身的太阳得热系数与外遮阳构件的遮阳系数的乘积。外窗(包括透光幕墙)本身的太阳得热系数和外遮阳构件的遮阳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有关规定计算。

3.3.4  屋面、外墙和地下室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3.3.5  建筑外门、外窗的气密性分级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2008中第4.1.2条的规定,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10层及以上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7级;

    2  10层以下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6级;

    3  严寒和寒冷地区外门的气密性不应低于4级。

3.3.6  建筑幕墙的气密性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21086-2007中第5.1.3条的规定且不应低于3级。

3.3.7  当公共建筑入口大堂采用全玻幕墙时,全玻幕墙中非中空玻璃的面积不应超过同一立面透光面积(门窗和玻璃幕墙)的15%,且应按同一立面透光面积(含全玻幕墙面积)加权计算平均传热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