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建筑设计
3.2.1 严寒和寒冷地区公共建筑体形系数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表3.2.1 严寒和寒冷地区公共建筑体形系数
3.2.2 严寒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各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包括透光幕墙)均不宜大于0.60;其他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各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包括透光幕墙)均不宜大于0.70。
3.2.3 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凸凹立面朝向应按其所在立面的朝向计算;
2 楼梯间和电梯间的外墙和外窗均应参与计算;
3 外凸窗的顶部、底部和侧墙的面积不应计入外墙面积;
4 当外墙上的外窗、顶部和侧面为不透光构造的凸窗时,窗面积应按窗洞口面积计算;当凸窗顶部和侧面透光时,外凸窗面积应按透光部分实际面积计算。
3.2.4 甲类公共建筑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小于0.40时,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60;甲类公共建筑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大于等于0.40时,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0。
3.2.5 夏热冬暖、夏热冬冷、温和地区的建筑各朝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均应采取遮阳措施;寒冷地区的建筑宜采取遮阳措施。当设置外遮阳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东西向宜设置活动外遮阳,南向宜设置水平外遮阳;
2 建筑外遮阳装置应兼顾通风及冬季日照。
3.2.6 建筑立面朝向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北向应为北偏西60°至北偏东60°;
2 南向应为南偏西30°至南偏东30°;
3 西向应为西偏北30°至西偏南60°(包括西偏北30°和西偏南60°);
4 东向应为东偏北30°至东偏南60°(包括东偏北30°和东偏南60°)。
3.2.7 甲类公共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当不能满足本条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权衡判断。
3.2.8 单一立面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有效通风换气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类公共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应设可开启窗扇,其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宜小于所在房间外墙面积的10%;当透光幕墙受条件限制无法设置可开启窗扇时,应设置通风换气装置。
2 乙类公共建筑外窗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宜小于窗面积的30%。
3.2.9 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有效通风换气面积应为开启扇面积和窗开启后的空气流通界面面积的较小值。
3.2.10 严寒地区建筑的外门应设置门斗;寒冷地区建筑面向冬季主导风向的外门应设置门斗或双层外门,其他外门宜设置门斗或应采取其他减少冷风渗透的措施;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和温和地区建筑的外门应采取保温隔热措施。
3.2.11 建筑中庭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降温,并可设置机械排风装置加强自然补风。
3.2.12 建筑设计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天然采光不能满足照明要求的场所,宜采用导光、反光等装置将自然光引入室内。
3.2.13 人员长期停留房间的内表面可见光反射比宜符合表3.2.13的规定。
表3.2.13 人员长期停留房间的内表面可见光反射比
3.2.14 电梯应具备节能运行功能。两台及以上电梯集中排列时,应设置群控措施。电梯应具备无外部召唤且轿厢内一段时间无预置指令时,自动转为节能运行模式的功能。
3.2.15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步道应具备空载时暂停或低速运转的功能。